人防辦是行政編制,人員都是公務員。1950 10,中央人民防空籌備委員會由中央成立,標誌著新中國人民防空事業的誕生。1994 11國家行動委員會成立,原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改為國家行動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於次年頒布實施,明確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平時組織管理全國人民防空建設,戰時組織實施城市人民防空攻擊。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人民防空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制定全國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防護類別和標準,經批準後實施。
人防辦屬於政府機關的派出單位,即人防辦。
簡而言之,他的主要職責是:平時負責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人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戰時負責重要軍民設施、黨政機關、重要工廠的搬遷和疏散,組織群眾疏散隱蔽,組織人員搶修水電設施,開展防化防疫工作。
近年來,隨著時代的變化,民防辦的工作重心開始向民防傾斜,比如參與壹些救災活動。(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擬訂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措施,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人民防空建設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和城市建設規劃,指導、監督、檢查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人防要求的落實,並依法監督、檢查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
(四)組織實施人民防空組織的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計劃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人民防空演習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後組織實施;指導群眾性防空組織的建設和訓練;指導各級人防指揮所和人防指揮自動化建設;承擔以化學事故救援為主,兼顧其他與人民防空密切相關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組織和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擬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聯網的原則和方案;協調使用郵電、軍事通信網和其他部門的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工作;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的計劃、技術和質量,確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六)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負責新建大中型人防工程的規劃、擴建設計審核和建設質量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時可用於戰時防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和小型、零星人防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負責人防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審查;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規劃,規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內容,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三防”知識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業務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八)、制定人防後方基地的發展和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防後方基地的建設和管理以及平戰結合。
(九)、人防專項資金和資產的管理。編制和審核人民防空經費預算、決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對人防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十)、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管理人防專用設備的生產定型和產品引進;管理人民防空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技術標準。
(十壹)、戰時組織指揮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十二)、承辦各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人民防空工作。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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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關於解決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對策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小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漸成為促進經濟增長、創造就業和推動經濟轉型的重要力量。雖然近年來我國對小微企業更加重視,但小微企業融資難壹直是企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