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不動產登記總局及其地方機關開展的國家土地監督的主要任務是監督遵守土地法和遵守土地保護和利用要求的情況,無論其組織法律形式和所有權形式如何。
國家土地監督由俄羅斯聯邦土地使用和保護國家監察長進行,他是聯邦房地產管理局的局長或副局長。在聯邦主體中,國土資源和土地整理委員會主任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兼任國家土地利用和保護督察。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和俄羅斯政府規定的程序進行國家土地監督。
國家監察員及其副手的主要權力是定期檢查各種人員的活動,不得違反土地法,確定違法行為,對違反土地法者采取行政幹預措施,並訴諸法律機關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俄羅斯聯邦土地使用和保護國家監察長及其副手還對俄羅斯聯邦各組成實體的國家監察員通過的決定行使監督職能。
除了土地監督範圍內的上述權力外,聯邦不動產登記處及其地方機關的專職負責人員進行土地使用檢查,以制止違反土地法的行為,並采取措施消除違反行為的條件、原因和後果。為此,可以暫停土地督察審批違法工業、民用等建設、違法礦產開發和土地工作的權力,消除違法用地的後果。
進行州土地監督的聯邦房地產總局的負責人員與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監督和監察機關、法律機關、公民和法人協調工作。
為了消除違反土地法的情況,正在制定以下文件:俄羅斯聯邦的標準和條例、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監察機關、公民和法人的監察和解釋活動必須執行土地法關於處理土地權利的要求,並指出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律。
國家土地督察機關的有效工作,促進了防止違法和不合理用地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州土地督察主要指標的分析表明,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得到了提高,聯邦不動產登記局及其地方機關在行政權力機關體系中的知名度得到了加強。
根據俄羅斯地籍局2000年7月20日“關於批準俄羅斯地籍局組織和人員編制”的第3號令成立的國家土地監督局,是俄羅斯地籍局中央機關的獨立組成單位。
國家土地監察局在其活動中遵循《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法令和指示、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和指示、俄羅斯聯邦土地使用和保護國家監督實施措施條例、俄羅斯聯邦房地產壹般管理條例、命令, 俄羅斯聯邦房地產總局的指示和其他文件,關於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條例和其他標準文件,以及屬於國家土地督察局活動範圍的標準條例和方法指南文件。
第二,土地整理
1.土地整理的定義和任務
2001年6月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土地整理法》對土地整理的定義是:“土地整理是指采取措施研究土地狀況,規劃和組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確立新的和糾正現有的土地整理目標,實地確定其界限(用於區域土地整理),組織公民和法人合理利用地塊進行農業生產。並采取措施在俄羅斯北部、西伯利亞和遠東地區以及俄羅斯北部、西伯利亞和遠東地區當地少數民族使用的地區建立當地少數民族協會,以確保他們的傳統生活方式(區域內的土地整理);土地整理目標是指俄羅斯聯邦的主要地區、市政當局和其他地區行政當局的地區、地帶和地段,以及上述地區、地帶和地段的壹部分;土地整理文件是指土地整理取得的文件;土地整理目標圖(平面圖),是指以圖表的形式反映土地整理目標的位置、面積、邊界,部分限制使用的土地整理目標的邊界,以及與土地牢固相連的不動產分布情況的文件。”
俄羅斯土地整理的主要任務是調整土地關系、組織土地利用和土地資源管理。俄羅斯土地整理研究要解決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問題包括:建立和完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制度;實行土地占有、土地使用、土地租賃和管理的各種形式和措施;確定土地稅費和租金,征地補償;確定城市、城鎮和農村住區的陸地邊界;論證各類水利工程的自然保護設施建設及相應的投資計劃;為合理利用土地創造良好的空間條件;制定保護和改善自然景觀、土地復墾、中低產田改良、防治水土流失、鹽漬化和沼澤化、防治土地汙染等各項技術措施;制定並實施土地調整、田間整理、田間溝渠及農田防護林帶、作物輪作田及輪牧田、田間道路等設計方案。
由於俄羅斯聯邦的土地改革,土地關系、土地使用的組織法律形式、組織區域形式和土地所有權形式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因此也極大地改變了土地整理的主要方向和內容。
《聯邦土地整理法》首次指出,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土地整理:(1)土地整理目標的邊界發生了變化;提供並開墾了地塊;劃定了部分限制用途的土地整理目標界限;重新分配公民和法人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發現被毀壞的土地,以及被水和風侵蝕、泥石流、洪水、沼澤、次生鹽堿化、幹涸、硬化、被生產和消費廢物汙染、放射性和化學物質、蟲害和其他負面影響的土地;已采取措施恢復和封閉土地,開墾被破壞的土地,保護土地免受侵蝕、泥石流、洪水、沼澤、次生鹽堿化、幹涸、硬化、生產和消費廢物、放射性和化學汙染、病蟲害和其他負面影響。
《聯邦土地整理法》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規範土地整理方面的權限,即:制定土地整理方法;協調聯邦行政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要行政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土地整理活動;聯邦所有土地上的土地整理;通過壹項關於土地整合的正式法令;制定全國土地整理文件審查辦法;組織實施土地整理監管;制定、整合和實現俄羅斯聯邦土地整理總體規劃;管理國家土地整理檔案;聯邦法律規定的與俄羅斯聯邦土地整理和調整有關的其他權力。
國家在進行規定的土地整理工作時,通過土地整理管理土地資源。
在當前條件下,聯邦房地產登記處及其地方機構在土地整理中的主要任務是:
1)按照所有制形式和土地權利主體重新分配土地,建立專門的土地儲備,制定合理的土地使用制度,確保土地改革中的社會公平和憲法對土地的權利。
2)獲取以下情況的必要信息:用於制作土地整理文件的土地數量、土地利用和土地質量評價、國家地籍管理、土地監測、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國家監督以及國家管理土地資源的其他職能。
3)執行長期的土地分配措施,組織各級(聯邦、地區、市和私人)合理利用各種土地的措施,不論所有權關系如何,以確保有效的農業和非農業經營的組織條件和地區條件。
4)規劃確定不同土地利用法律制度的市及其他行政區劃界線,實地確定城市及其他居住區界線。
5)制定聯邦和聯邦主要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通過土地資源管理決策所必需的土地整理文件、土地流轉和國家土地權利登記文件。
6)制定措施保護和改善自然地形,恢復和提高土壤肥力,開墾被破壞的土地,開墾貧瘠的土地,保護土地免受侵蝕、荒漠化和洪水,並防止對土地條件的其他不利影響。
7)為土地持有和土地使用創造最佳的區域組織條件在新的土地所有權形成階段尤為重要,在這壹階段建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合作社、農場和個體企業、花園和別墅。
8)形成新的地塊,使現有地塊有序,繪制邊界平面圖,現場確定地塊邊界。
9)組織土地利用區域管理,創造能夠保障土地整理目標合理運行的空間條件。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根據《聯邦土地整理法》第9 ~ 18條,聯邦不動產登記總局及其地方機構應確保以下工作:
1)研究土地現狀,通過以下工作獲取土地現狀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大地測量和繪圖工作;
土壤學、地植物學等方面的調查研究;
土地質量評價,包括華北、西伯利亞、遠東地區的土地質量評價;
土地清查。
2)規劃和組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做好以下工作:
提出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的建議;
土地的自然-農業分區;
確定其範圍內可以提交給公民和法人的土地;
確定可納入特殊土地資源的土地;
確定土地屬於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類別和類型。
3)地方土地整理,包括:
編制建立新的土地整理目標和整改現有土地整理目標的設計;
確定土地整理的目標邊界。
4)農場內的土地整理通過編制以下工作的設計來進行:
組織公民和法人合理利用農業生產用地,組織適合北方、西伯利亞和遠東土著少數民族社區使用的地區;
采取措施改善農業用地,開發新土地,恢復和維護土地,開墾受損土地,保護土地免受侵蝕、泥石流、洪水、沼澤、次生鹽堿化、幹涸、硬化、生產和生活垃圾汙染、放射性和化學物質、汙染和其他不利影響。
根據當地情況和土地整理的任務,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的標準法規和地方自治機關的標準規章可以規定其他土地整理任務。
2.土地整理的內容
1)制定全聯邦和地區的資源利用與保護綱要,預測土地利用狀況,根據城市建設、生態、經濟、區域等其他特點,制定土地整理規劃。
2)實地確定區域行政組織的邊界。
3)編制新組建單位的設計,為消除不合理的土地分配,調整現有的占地和用地範圍的規劃方案,決定建立土地邊界,就地劃撥土地並確定邊界,依法核實和確認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的土地所有權文件。
4)編制企業內部土地規劃設計及其他與土地使用相關的規劃設計。
5)做好土地復墾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泥石流、滑坡、淹沒、沼澤地、幹涸、沈降和鹽堿化,防止生產和生活廢棄物、化學和放射性物質的汙染,改善農業用地,開墾荒地和其他工程設計。
6)論證特殊自然保護區、自然禁區、休閑、歷史文化、醫療衛生等用地配置。以及區域邊界的修改方案。
7)建立和改變城市、城鎮和農村住區之間的界限。
8)地形測量、測繪、土壤農業利用、植被、歷史文化等調查和勘測。
根據《俄羅斯土地基本法》第118條,土地整理是根據政權代表機關(人民代表蘇維埃)和執法機關的決定、聯邦土地資源和土地管理委員會和地方機關的建議,或者根據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的申請進行的。與土地分配、改良和保護相關的土地整理設計可通過預算、地方預算、用於土地保護的預算外資金以及聯邦國家、邊境地區、州、自治州、自治區、莫斯科和聖彼得堡實施者的資金來實施和編制。它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制定,並通過土地管理組織實施。
土地整理設計應在相關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土地使用者和承租者的參與下進行編制,並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方可到現場(場),用地與場界應標有統壹標誌。
3.土地整理文件的編制
俄羅斯土地整理的國家管理由聯邦、聯邦實體、行政區和城市的土地資源和土地管理委員會負責。
土地整理文件的編制由俄羅斯聯邦國土資源和土地管理委員會下屬的土地整理企業和組織以及其他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資格的土地整理企業和個人進行。由無資質的企業和個人完成的土地整理設計和勘測工作視為無效。土地整理文件的編制者對方案的質量和所制定措施的生態安全負責。
土地整理的參與主體包括:作為土地整理文件簽署人的個人、企業、機關、團體等法人;土地整理文件的編制者;位於土地整理區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按照職權參與土地整理的國家權力和管理機構、同級國土資源和土地管理委員會、地方自治機構;土地整理管理委員會和依據職權參與土地整理的地方自治機構;毗鄰土地整理區或位於土地整理區內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沒有土地但其利益涉及土地整理的公民、社會團體和其他企業、機關、團體及其他法人。
在進行土地整理時,應註意保護參與者的權益和所開展工作的公開性。及時向參與土地整理的個人和法人告知土地整理的形式、內容和效果。工作涉及大多數居民利益時,應通過公共媒體廣泛宣傳。在編制、協調和批準土地整理文件時,應充分考慮公眾意見。
土地整理文件的編制程序和技術條件依據國家和社會組織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土資源和土地整理委員會制定的條例、細則和技術規程。
為了就土地整理的組織、進度和資金提出計劃,並幫助解決土地整理過程中的問題,國家權力執行機構和地方自治政府可以建立國家、邊境地區、州、區、城市和村莊的公共土地管理委員會。由國土資源和土地整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牽頭,成員包括有相關利益的各級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土地整理文件的簽署人和編纂人。公共土地整理委員會還監督土地整理過程和措施,以實現土地整理設計中規定的土地合理利用,就某些措施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咨詢和技術援助,並查明修改已通過的土地整理文件的必要性並提出建議。該委員會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直到土地整理設計完全實現。
調整土地整理參與者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是合同。土地整理簽約人有權按規定條件簽訂和解除土地整理設計和勘測合同,監督其進度和完成質量,進行專家鑒定,參與土地整理的協調和實施。
4.土地整理的資金來源
土地整理的資金來源於聯邦預算、聯邦主預算和訂戶。
1)聯邦和地區計劃以及聯邦所有土地中包含的設計和勘測工作應由聯邦預算支付。
2)根據國家權力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決議進行的設計和勘測工作,由各級預算中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家對農業生產損失的補償費用支付。
3)認股人應根據認股人的要求(認股人可以是國家權力和管理機構、地方自治機構、個人、國家和企業、團體、機關及其他法人)負責場地劃界、土地整理、農地改良、泥石流、滑坡、洪水、鹽漬化等防治工作。
5.當前俄羅斯土地整理的基本目標。
1)土地整理成果和土地再分配的科學論證和預測。
2)展示和實現統壹的國家政策,以便有計劃地組織所有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護,而不轉移土地所有權的形式。
3)確保有目的地使用土地,保護農業生產中的寶貴土地。
4)在生態和經濟上形成更加科學和優化的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
5)為合理的農業和非農業生產創造土地條件。
6)確保土地再分配的土地改革,為不同土地管理模式的平等發展創造條件。
7)制定措施,全面改善農業用地,提高土壤肥力,維護現有自然景觀和土地保護。
8)在全國統壹體系內建立(恢復)和鞏固(標註)現有行政用地和生產用地的分界線。
9)確定和頒發土地證,確立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