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批準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貼和生活補助。
(1)補貼糧包括以下內容:
a、補貼糧食要就近運輸,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糧食運輸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與供應補貼糧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B.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糧食消費習慣、農作物種植習慣和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貼糧食品種。補貼的糧食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c退耕還林第壹年,年度補助糧食可分兩期支付,每期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退耕還林的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證明的人員支付當年補助糧食。
d、發放補助食品,不得兌換成現金或代金券。供應補助糧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
E.補貼期限:草原恢復2年,經濟林5年,生態林8年。
f、退耕還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農業特產稅。因災減少農業稅收入的,上級財政以轉移支付形式給予適當補助;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2)苗木造林補貼包括以下內容:
壹、種苗造林補貼應用於種苗采購,結余可用於造林補貼和封育管理。
B.退耕還林者自行購買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壹次性支付種苗造林補助費。
c、集中采購苗木,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苗木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苗木造林補貼。
(3)生活補貼包括以下內容:
退耕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驗收合格的人員發放年度生活補助。
2、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退耕還林地,以及列入退耕還林計劃的宜林荒山荒地,只享受苗木造林補貼。
3、苗木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和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放、核撥。新壹輪退耕還林,中央財政每畝補助1.600元(其中財政專項資金現金補助1.200元,預算內投資種苗造林補助400元),補助資金分三次下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第壹年900元(含種苗造林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於中央補助標準的基礎上,自主確定具體補助標準和支付給退耕農戶的金額。地方標準提高超出中央補助規模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自行承擔。
實施“退耕還林”的條件
1,占用耕地造林,挖湖造景。
2、占用耕地超標修建綠色通道,包括非法占用耕地超出鐵路、國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和縣道兩側用地範圍修建綠化帶。
3、占用耕地開辦苗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