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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預算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預算管理,強化國家預算的分配、調控和監督職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下同),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國家預算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權責壹致的原則。

國家預算應該平衡。第四條國家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可以暫不設立預算。第五條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組成。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預算組成。第六條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下壹級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組成。第七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各單位預算組成。第八條單位預算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預算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中與預算相關的部分。第九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改變。第十條預算年度從65438+10月1開始,至65438+2月31結束。第十壹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為單位計算。第二章預算管理權限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是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批本級政府預備費的使用;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預算決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編報本級政府預備費使用計劃;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十四條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部門預算執行的具體辦法;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和決算;組織並監督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十五條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於預算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本單位的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嚴格執行本單位的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第三章預算收支範圍第十六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壹)稅收收入;

(二)企業上繳的利潤收入;

(3)基金收益;

(4)專用基金收入;

(五)營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

(壹)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支出;

(三)國家管理費用;

(四)國防費;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第十七條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國家預算收入分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 * *享受收入。

國家預算支出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地方預算支出和中央-地方專項撥款支出。

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收支範圍劃分,應當以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原則為依據,在保證中央宏觀調控和監督的前提下,給予地方相應的財政自主權。第十八條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加上中央和地方預算* * *的收入,劃入地方預算收入,大於地方預算支出的,上解中央;低於地方預算支出的,中央財政將給予補貼。第十九條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收支項目的具體劃分,地方解決中央或者中央對地方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在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之前,可以繼續實行不同形式的財政責任制。第二十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與下壹級總預算收支項目的具體劃分,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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