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開發[2006]第133號
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工作座談會後,按照部的統壹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取得了壹定進展。但是,壹些地方在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中仍存在畏難情緒,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協調裁決制度的建設在全國範圍內尚未取得突破。為進壹步統壹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充分認識實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處於“發展機遇期”和“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糾紛復雜多變。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糾紛日益突出,成為人們日益關註的社會熱點問題。壹些地方由於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落實不到位,很多因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有的地方甚至發生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全面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群眾利益維權機制的重要手段,對引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律途徑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實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貫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觀需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而設立的壹項特殊制度。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也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權益”。當前,隨著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日益關註和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征地實施中的矛盾、糾紛和沖突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啟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程序解決矛盾糾紛,這對於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實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征地實施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實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有效解決征地實施中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市縣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壹旦發生糾紛,迫切需要上級政府協調決定,盡快解決矛盾,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和上訪,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體性事件。湖南、重慶、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試點,在化解征地爭議、維護社會穩定、規範政府行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規、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務院領導高度評價試點工作取得的成績,對國土資源部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實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法律法規要求、現實需要和實踐經驗,應加快推進。
二、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壹項具有自身特色的爭議解決制度,是專門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而設立的。它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和協調的原則。各地在制定本地區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過程中,要註意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a)必須準確定位。協調裁決的範圍是針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發生的爭議。協調裁定不審查依法批準的征地合法性,不替代行政復議和訴訟。協調裁決的範圍主要包括: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涉及的地類、人均耕地面積和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實施區域綜合地價計算的征地補償,對區域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2)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須兼顧。協調應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人民政府相關政策為依據,主要審查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的合法性,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合理性審查的標準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計得到保障。各地要在對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調查統計的基礎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機構對被征收土地進行評估,並進壹步量化標準進行合理性審查。
(3)協調和裁決程序必須標準化。在程序設定上,要先落實先協調後協調的原則,即當事人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壹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不協調的案件不能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後,也應當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依法作出決定。協調意見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要體現方便、高效、公開的原則。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的方式多種多樣,允許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協調裁決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防止案件久決;協調和裁決的程序、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透明。
(D)有必要建立靈活多樣的協調和裁決機制。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大膽探索,按照集中協調裁決的要求,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區特點、有利於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靈活多樣的協調裁決機制。要借鑒國務院《信訪條例》確立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快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和社會誌願者參與協調裁決工作,綜合運用協商、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式,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糾紛。
(五)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依法申訴的權利。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裁決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
三、加強對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組織領導。
明確責任和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領導,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把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壹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行專題研究部署,明確責任和任務,主要負責同誌負總責,壹把手親自抓,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要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爭取政府支持,盡快建立分工明確、相互配合、運作規範、權責壹致的工作機制。該部決定將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完善制度、提高質量”活動的重要內容,作為考核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執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標。
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四個目標。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涉及面廣,實施這項制度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現組織、人員、資金、責任四個目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變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強化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要求,在機構編制相對緊張的情況下,增加編制,通過內部調劑充實協調裁決機構人員。同時,各地也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協調裁決委員會制度落實裁決組織,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牽頭,聘請部分人大代表、CPPCC委員、國土資源監督員、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土地估價師、律師等作為協調裁決員,提出辦理協調裁決案件的意見。
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年底前落實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開展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各項工作,確保2006年底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在全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到位。國土資源部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行裁決制度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要把審判制度是否到位、審判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審判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處理作為重要標誌。
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2007年,我部將召開全國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各地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好經驗好做法,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制度建設,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成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徑。
加快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意義重大,任務艱巨,關系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穩定和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堅定的決心和團結的信心,勇於擔當、勇於實踐,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全面到位。國土資源部
20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