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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案例分析:假冒註冊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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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號指導性案例

郭、郭明峰、孫書標假冒註冊商標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65438+討論通過2007年3月6日發布)

關鍵詞:刑事/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經營額/網絡銷售/刷信譽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非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網絡銷售電子數據、被告人銀行賬戶記錄、送貨單、快遞公司計算機系統記錄、被告人制作的記賬憑證等證據認定。被告辯稱網上銷售記錄存在不真實交易,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辯解不予采納。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

基本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明於2013、114年10月底期間,為謀取非法利益,夥同被告人孫書標、郭明峰,在未經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批發、組裝他人生產的假冒三星裸機手機及配件。利用其在淘寶網上的“三星數碼專櫃”網店宣傳“正品行貨”,並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公開銷售,* * *銷售假冒三星手機2萬余部,銷售金額2000余萬元,非法獲利200余萬元,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峰、孫書標在* * * *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孫書標、郭明峰及其辯護人對其在未經“sλ MSung”商標註冊人授權的情況下組裝假冒sλm sung手機並通過淘寶店銷售的事實無異議。但他們對非法經營額和非法獲利提出異議,認為其淘寶店存在請人刷信譽的行為,真實交易額只有10000多。

法院經審理查明,“sλ MSung”是美國sλMSung電子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商標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是由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投資設立,並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特別授權,以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名義負責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法律事務的公司。2013、165438+10月,被告人郭購買了壹家店主為“”的淘寶店鋪,賬號為Play 20165438從深圳華強北王源數碼城、深圳福田區通天地手機市場組裝假冒裸機三星I8552手機及配件,通過“三星數碼專櫃”在淘寶上宣傳銷售為“正品行貨”。被告人郭明峰負責網店的客戶服務及客服人員的管理,被告人孫書標負責假冒裸機三星I8552手機及配件的進貨、包裝、發貨。至2014年6月,該網店共組裝銷售假冒三星I8552手機2萬余部,非法經營額2000余萬元,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2015年9月8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第000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郭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被告人孫書標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郭明峰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的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郭、郭明峰、孫書標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購買假冒“sλ MSONG”註冊商標的手機耳機及配件,將假冒“sλ MSONG”註冊商標的手機組裝後,通過網店作為“正品行貨”銷售,屬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雖然被告人郭、郭明峰、孫書標辯稱其網店銷售記錄被抹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額、非法獲利數額提出異議,但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多次翻供。以及公安機關查獲的送貨單、支付寶向被告人郭明峰銀行賬戶的支付記錄、郭明峰銀行賬戶的對外支付記錄、“三星數碼專櫃”的淘寶記錄、快遞公司的電腦系統記錄、公安機關查獲的票據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綜合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公訴機關計劃由三被告人銷售假冒三星I8552手機2萬余部。銷售金額2000萬元以上,非法獲利200萬元以上的指控可以成立。三被告關於銷售記錄中存在刷單行為的辯解,沒有證據證實,不予采納。被告人郭、郭明峰、孫樹標是本罪的從犯,被告人升是主犯。被告人郭明峰、孫書標在* * * *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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