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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和托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格管理。

在港口作業區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作業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按照航區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根據經營的船舶類型分為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輪(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包括客渡船和旅遊客船)運輸、客滾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符合並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第二章經營資格第六條除單船600總噸以下的普通內河貨運船舶外,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從事單船600總噸以下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自然人,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

(壹)具有與其經營範圍和業務相適應的自有並營運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符合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符合業務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國家規定的營運、海事、維修、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註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和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汙染條例》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船舶經營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事、維修等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從事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靠泊和上下旅客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擁有和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達到下列最低要求: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之間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普通貨船;

(二)在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營運的普通貨船:65438總噸+0,000噸的普通貨船;

(三)內河普通貨船:600總噸普通貨船;

(四)從事沿海省際船舶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的:2000總噸危險品船,其中從事液化氣船運輸的:3000立方米;

(五)本省沿海從事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的:1,000總噸危險品船舶,其中1,000立方米從事液化氣船舶運輸的;

(6)從事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1,000總噸危險品船,其中從事液化氣船運輸的:500立方米;

(七)在省內內河從事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500總噸危險品船,其中300立方米從事液化氣船運輸的;

(八)經營省際沿海客船運輸:普通客船400座,高速客船200座,滾裝客船3000總噸,400座;

(九)從事本省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座,高速客船100座,滾裝船100總噸,客滾船100座;

(十)從事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座,高速客船100座,滾裝客船1000總噸,50座;

(十壹)從事省內內河客運的:100座普通客船、50座高速客船、300總噸50座滾裝客船。

油輪和化學品船均從事運輸的,或者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均從事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並計算,但每種船型至少應有壹艘適航船舶擁有和營運。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水路運輸企業運力規模因市場需求有限不能滿足第壹款要求的情況,公布總運力規模低於第壹款規定的特定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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