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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擅自改變退耕還林林地使用性質,超過10畝,有什麽責任?

退耕還林屬於林地,擅自改變林地使用面積10畝以上,已構成刑事犯罪,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第壹條。同時,解釋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第四條、第五條非法低價轉讓國有林地使用權,第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破壞林地資源罪。

附原解釋: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壹十條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致使林地遭受大量破壞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侵占、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林地毀壞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毀壞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

第三條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林地毀壞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毀壞數量達到20畝以上的。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轉讓國有林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低價轉讓國有林地使用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林地總量達到30畝以上,且轉讓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60%的;

(二)國有資產流失金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單位犯破壞林地資源罪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七條重復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而不辦理的,按照累計數量、金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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