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固定的生產場所,建築物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
(二)業主有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三)必須有專(兼)職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第五條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或者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出版物印刷許可證或者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許可證,並持該證向所在地城市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六條從事多色復印業務或者銷售多色復印設備的企業,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審批,並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購買多色復印設備須經省級公安機關審批。第七條申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刷許可證,持該證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後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八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的,必須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然後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備案,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必須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第九條印刷經營者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並、分立或者遷移的,應當自原審批部門批準之日起65日內,向原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印刷企業應當建立印刷、登記、印刷監督和銷售監督管理制度。
印刷企業應當詳細登記委托印刷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每件印刷品的印刷內容、數量和交付日期。登記簿應當妥善保存2年,隨時接受公安機關檢查。第十壹條印刷企業印刷印刷品時,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審核委托印刷的有關證件和手續。
委托印刷單位印刷社會上流傳的通知、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票證、有價證券和合法證件時,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到印刷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準印手續,在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印刷企業在印刷前必須驗證上述證書和程序。
委托證明和委托手續應當妥善保存2年,以備公安機關查驗。第十二條印刷企業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本印刷企業的治安負責人。治安負責人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保密和安全教育,檢查和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印刷企業發現下列違法行為,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壹)委托印刷反動、淫穢、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
(二)偽造通知、通告、各種證書和政府文件的;
(三)非法印制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信紙、信封、介紹信;
(四)印刷虛假廣告或者商標的;
(五)其他非法印刷活動。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主要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印刷企業或者個人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印刷品的,公安機關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進行違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000元罰款。第十七條模範執行本辦法,協助公安機關查找犯罪分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