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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國際貿易需要哪些文件和法律知識?

我建議妳了解壹下:

壹,中國外貿管理體制框架

中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是指中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出入境檢疫、檢驗等相關法律建立。

以《對外貿易法》為基礎,以其他相關法規為補充的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中國貨物、技術和服務進出口管理的法律體系。《對外貿易法》除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基本原則等總則外,主要規定了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條例》進壹步細化和完善了我國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此外,還有針對特定產品或技術的管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理條例》。目前,中國對服務貿易的管理還比較薄弱。

(壹)進出境貨物海關系統

海關法是中國關稅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中國海關是進出境關境的國內監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了稅率的運用、完稅價格的審定、稅額的繳納和退還、減免稅的程序、審批和申訴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規定了商品的歸類原則、稅目、稅號、商品名稱及適用的相關稅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者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和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稅率,審批地方調整稅率。

中國的關稅有兩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分為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原產於未與中國簽訂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原產於與中國簽訂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應當按照優惠稅率征稅。以海關批準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到達中國境內卸貨地點之前的貨物價格、運輸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批準的該貨物在境外銷售的離岸價格為完稅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包括貨物的價格、貨物運至中國境內出口地點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但應當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和稅款。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海關應當估定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和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符合《進出口稅則》規定的貨物可以免稅或者減稅。

(二)外匯管理制度

中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包括貿易差額、勞務差額和單邊轉移。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增減,包括直接投資、各種貸款和證券投資。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款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售匯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調回境內。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款人應當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出售外匯必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境內機構投資境外必須經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體系

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包括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國家衛生檢疫局)合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出入境動物檢疫和出入境衛生檢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

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我國法律規定對國家指定範圍內的商品實施強制檢驗檢疫(法定檢驗),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進行抽樣檢驗。法定必須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不得銷售或者使用;經法定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不準出口。經當事人申請,國家質檢部門批準,可以免檢。

在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方面,根據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下列物品實施檢疫: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和鋪墊材料;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入境拆解的報廢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或者貿易合同規定的其他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貨物、物品。

二、中國的對外貿易法

中國對貨物、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為基礎,以其他相關法規為補充,比較健全的法規體系構成了中國進出口管理的法律體系。我國對外貿易法於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訂。修正案於2004年7月1日實施。2004年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是在中國“死亡”後新環境出現,舊法不能適應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進行的。現行對外貿易法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

(壹)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壹般貨物和技術貿易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質要求。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質要求。第壹,可以從事對外貿易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對外貿易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設立和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頒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辦法》,規定了依法需要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但部分產品的經營資質仍實行審批制。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和技術進出口

《對外貿易法》第三章是關於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根據規定,國家允許貨物和技術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貨物和技術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也應實行目錄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出口貨物實行自動進出口許可,並公布其目錄。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對外貿易法參考了關貿總協定第20條壹般例外條款和第21條安全例外條款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範圍,將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轉化為國內法,也有利於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根據《對外貿易法》第16條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相關貨物和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執行與金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枯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出口到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牧、漁業產品需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維護國家的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其他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國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在與裂變和聚變物質或從這些物質衍生的物質有關的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以及武器、彈藥或其他軍用物資的進出口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可以在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方面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對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的管理,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目錄。並可以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以外的特定貨物和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制度。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還可以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進出口貨物配額和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進行分配。

(3)國際服務貿易

《對外貿易法》第四章是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本章對服務貿易的壹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出了壹般規定。中國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協議管理國際服務貿易。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中國根據其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協定中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和參與者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可以說,在中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原則是管制貿易規則,而不是自由貿易原則。只有在中國根據國際協定承諾的領域,才能允許外國服務貿易經營者進入,外國服務貿易經營者和外國服務才能獲得國民待遇。

國家制定、調整並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名單。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六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行業,需要限制的;

(四)需要限制國家外匯平衡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在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和與裂變、聚變物質或從這些物質衍生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中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可以在國際服務貿易中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中國,對於國內知識產權在境外受到的侵害沒有有效的救濟。在借鑒其他國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對外貿易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壹章。

該法第29條旨在處理進口貨物在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壹定期限內禁止進口侵權人生產、銷售的貨物等措施。

第三十條針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其在對外貿易中的獨占權利或者支配地位的情形,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知識產權的效力提出質疑、作出強制“打包”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獨占返利條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等行為之壹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為中國政府在國內外保護中國的知識產權和中國經營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能給予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未能對原產於中國的商品、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該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範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改後的《對外貿易法》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為和損失進行了規定,相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矛盾,因為《對外貿易法》僅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對外貿易法》競爭規則缺失的空白。

關於壟斷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實施違反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違法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關於進出口中的不正當競爭,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公平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從事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外貿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法律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進出口有關貨物和技術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6)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壹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展的。本章為外貿主管部門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充分保護了相關利益方的利益。

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二)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壁壘;

(三)為確定是否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四)規避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五)對外貿易中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六)其他國家對中國采取的歧視性措施,侵犯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未能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

(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提交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裁定,並予以公告。

(4)免除被指示方的行為。

根據UCP600第37條規定,銀行為執行申請人的指令,使用其他銀行的服務,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即使銀行自己選擇了另壹家銀行,如果沒有執行指令,開證行或通知行也不承擔責任。指示另壹家銀行提供服務的銀行應對被指示方因執行該指示而產生的任何傭金、手續費、成本或費用(“費用”)負責。如果信用證規定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且該費用不能從信用證金額中收取或扣除,開證行仍應負責支付該費用。信用證或其修改不應規定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費用為條件通知受益人。申請人應受外國法律和慣例強加給銀行的所有義務和責任的約束,並應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把銀行的免責稱為銀行的責任限制。銀行只檢查單據的表面相符性,不負責采取進壹步行動調查單據的真實性。主要原因是:

(1)銀行不是買賣合同的商戶,不了解壹些貿易術語或商戶的特殊要求;

(2)銀行不是調查機構,國際結算需要銀行提供快捷服務,銀行不可能長時間扣留單據進行調查;

(3)銀行提供的是壹種信用,而不是保險,商家有責任謹慎尋找交易夥伴;

(4)銀行開立信用證只收取少量開證費,要求其承擔全部風險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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