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和重點林區的林業生產給予重點扶持。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基層林業工作站是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的基層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林業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統壹登記造冊,頒發統壹樣式的權屬證書。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對林業的投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設立、征收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七條根據國家規定,森林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生態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能源林。
生態公益林由縣級人民政府實地界定,並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公布。
將湘、資、沅、澧四大河流及其壹級支流兩岸和上遊地區劃定為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域,實施重點保護。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國有林場分為生態公益型和商品經營型,實行分類管理。第八條農村居民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九條臨時使用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後壹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護林防火工作,組織林業、公安等部門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護林員。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群眾性護林防火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制定護林防火制度。行政區域交界處的林區應當建立護林防火聯防組織。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發生重大森林病蟲害疫情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疫情發生地區設立臨時森林病蟲害檢疫檢查站,采取緊急預防措施,遏制疫情蔓延。第十二條樹齡100年以上或者珍貴稀有、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誌,落實管護責任單位。
禁止砍伐、移植或者損壞前款規定的古樹名木。確需保護性移植的,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確定森林覆蓋率指標,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任務。
縣級綠化委員會根據造林規劃,劃定造林責任區,落實責任單位和造林任務,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並發布通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承包、租賃、合資、合作等形式植樹。
鼓勵組建各種林業聯合體和林業專業隊伍植樹造林。鼓勵農村居民房前屋後植樹。鼓勵利用境外資金和社會資金植樹造林。第十四條造林單位負責國有土地上的造林,林木所有權屬於責任單位。在集體土地上造林的,林木所有權由責任單位和土地所有者協商確定。
以消耗木材為主的煤炭、造紙、木材加工等企業,應當依法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建設用材林,資金由企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條植樹造林應當因地制宜,培育多種喬、林,提倡混交林,保護和恢復天然闊葉林。鼓勵發展果樹、藥用林和其他經濟林。
應該在河流兩岸和湖泊、水庫周圍建立防護林帶。
公路、鐵路、水利設施建設應當與兩側植樹綠化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