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體法中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對不同違法者的兩種不同的制裁。違反行政法的應受到行政制裁,違反刑法的應受到刑事制裁。在當前的刑法和行政法理論界,普遍認為偷稅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應適用合並適用原則,即同壹稅收違法行為既違反行政法規範又違反刑法時,原則上應實行行政處罰與刑罰合並(即既追究刑事責任又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適用行政處罰)。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有效打擊和預防犯罪。比如犯罪分子偷稅、抗稅,就無法挽回犯罪分子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和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有關行政機關還必須責令其補繳稅款或者停止供應和使用發票。
但需要指出的是,不應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合並與實際上是否合並相混淆。由於實際情況的復雜性,有時會出現壹些無法合並或者不需要合並的情況。比如,人民法院已經處以罰款後,稅務機關可以不再處以罰款;稅務機關處以罰款後,罰款可以在量刑時扣除。因此,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合並適用只是壹般原則,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銜接偷稅犯罪的合並適用。在稅收執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稅收犯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單位刑事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的,稅務機關還可以依法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稅收行政處罰,主要是指停止發售發票、責令限期改正稅收違法行為等能力處罰。如果有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全國人大的有關規定,經人民法院免予處罰後,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犯罪分子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程序上的銜接。
對偷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應分別由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按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程序適用,這將導致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程序的交叉適用。因此,有必要將兩種程序有機地協調統壹起來,避免程序上的沖突和由此產生的實體法上的錯誤,從而影響懲罰功能的有效發揮,使違反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或損害其合法權益。
1、關於偷稅漏稅刑事案件移送的規定
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結合的情況下,適用程序應遵循刑事優先原則。即原則上由司法機關先按刑事程序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再由稅務機關按行政處罰程序解決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責任。稅務機關在查處稅收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者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積極地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先行處理,移送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積極地立案,依法查處。司法機關可以主動幹預、監督、檢查稅務機關正在查處的稅收行政違法案件。如果他們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者可能構成犯罪,應當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將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移送立案。有關稅務機關應立即移送,並給予積極協助,以免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產生分歧,影響案件的及時查處。稅務機關移送案件時,應將全部案卷、證據、清單、贓物照片等移交司法機關。對贓物,除不易長期保存的以外,應當當場封存,妥善保管,以備司法機關查驗。
2、程序連接的具體應用問題:
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通常發生在刑事訴訟之前。現實中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稅務機關無法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但需要及時對行為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先行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發現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立案進壹步處理。二是稅務機關定性錯誤,將稅務行政犯罪案件作為稅務行政違法案件處理,先對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這種情況主要是稅務機關主觀認識的偏差造成的,稅務機關往往不會主動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立案。但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通過刑事訴訟最終認定。因此,司法機關壹旦發現稅務機關的定性確有錯誤,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將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移送或者決定立案作進壹步處理。三是稅務機關在明知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故意將行政處罰作為壹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適用於行為人(即以罰代刑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稅務機關故意拒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應當責令稅務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可以決定立案作進壹步處理。對不移交案件的,可以建議監察部門或者上級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於構成犯罪的,還可以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以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確保稅務機關嚴格履行在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中發現的刑事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的義務。
3、司法機關查處偷稅案件。
司法機關查處稅務機關移送的偷稅案件或者直接受理的偷稅案件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罰:
(1)行為人構成偷稅犯罪並已受到處罰的,除稅務機關通過稅務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外,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相關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外,還需要剝奪其可能被用於繼續從事這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條件,如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或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2)行為人雖構成偷稅犯罪,但依法免除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將犯罪性質和處理結果告知有關行政機關,以便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
(3)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偷稅罪,但違反稅收行政法規的,應當立即移送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司法機關在稅務機關移送的偷稅案件中,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偷稅犯罪的,應當及時將其意見傳達給此前移送案件的稅務機關,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