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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應收賬款風險管理的發展歷程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經濟的不斷推進,中國企業累計海外應收賬款已超過6543.8+0000億美元,中國企業也承受著越來越大的國際化經營壓力和風險。如何選擇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如何處理巨額應收賬款,是目前國內企業亟待解決的關鍵。本文試圖從商業催款、律師函催款、訴訟催款三個方面構建壹套完整的商業賬款催收處理體系,希望對被這壹問題困擾的企業有所裨益。

壹、中國海外應收賬款現狀

2004年6月5438+2月65438+4月,長虹公司起訴美國APEX公司,追討應收賬款40億元。這對壹直以來形象健康、口碑良好的長虹造成了近乎致命的打擊。2004年底,四川長虹(600839)決定對這筆應收賬款計提至多26億元左右的壞賬準備,並於2004年發布預虧公告,讓投資者動搖信心,選擇用腳投票。事實上,長虹不是第壹家遭遇海外應收賬款的企業,也不會是最後壹家。[①]

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6年底,中國企業海外應收賬款已達6543.8+0000億美元,並以每年6543.8+05億美元的速度遞增。僅2005年,我國企業海外應收賬款率就達到4%,逾期收匯達200億美元,其中約6543.8+000億美元將成為壞賬或壞賬。這些數字令人吃驚。那麽,海外數千億美元欠款的出現,到底該由誰負責?

其實這是壹個沈重的話題。近年來,從知名家電國企到大型國有中小型出口公司,出口應收賬款都很難收回。長期以來,外貿的主體是國有外貿公司和企業。這些國有企業承擔著國家政策性進出口和創匯的任務。為了實現出口盈利指標,他們往往不顧風險接受大量訂單,造成大量海外壞賬。在出口過程中,國企的產品相當於“光膀子”,武裝外國企業和商人,自然容易被戳中痛處。

二、海外應收賬款的壹般處理

近年來,國內出口企業因銷售問題(產品質量或違約)和催收問題(買方無力償還或破產)造成的壞賬水平約為2.5%,境外債務大多是企業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國有企業出口壞賬率高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內部沒有系統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很多國企內部管理中,信用管理環節分散到不同部門、不同人,沒有形成體系,與整個外貿流程脫節,催收賬款效果不好。

國際貿易中的拖欠問題,有壹部分是惡意拖欠,但大多數情況下,國外的企業和商家壹開始並不是想故意拖欠,而是看到中國的國企在管理上有漏洞,逐漸變得惡意拖欠。對於我們管理嚴格、催款及時的國企,外企和商家會表現出良好的信用;而對於管理不夠專業、不施加催款壓力的國內供應商,國外企業和商家的信用表現較差。時間長了,如果國企對欠款不采取有效措施,外企和商家就會越來越不願意還,最後甚至根本不想還。[2]可見,在逾期應收賬款出現後,采取及時有效的針對性措施是極其必要的。

實踐中,往往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長短和金額大小,采取相應的措施。壹般可分為商業催款階段、律師函催款階段和訴訟催款階段。

商業催款常用於應收賬款逾期的前期,壹般由公司的銷售或財務部門進行。往往是通過對賬、確認付款條件等方式進行,措辭相當客氣、誠懇。雖然效果有限,但表示了對對方的尊重,如果對方確認了賬戶金額和還款期限,會大大方便後續的提醒。

在商業催款效果不好的時候,國外的律師函就成了催款的最佳選擇。給對方發律師函是律師以非訴訟方式處理糾紛的方式之壹,快捷有效。處理涉外糾紛時,律師函是首選。信用好的外方在收到律師函後往往會積極回復,可以為委托人節省大量的時間和費用。當然,寫律師函的律師素質決定了律師函的質量,措辭是否恰當,表達是否恰當,論證是否有理有據,直接決定了律師函的效果。當事人委托律師時,必須委托專業水平紮實、涉外能力突出、實際操作能力優秀的律師。寫涉外律師函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外國律師的信函應當簡要陳述被確定為有利於己方的爭議事實。

國外律師函的內容應主要描述有利於己方的事實,這些事實必須有確切的證據支持。不要說毫無根據的對自己有利的空話,會讓對方和律師低估國內律師的職業聲譽和專業水平,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寫律師函時,應簡要描述與雙方爭議相關的事實。不相幹的事實不需要寫。

2.外國律師函應盡量避免提及管轄權和適用實體法的內容。

如果以後通過訴訟解決涉外糾紛,通常在管轄權和實體法的適用上有多種選擇,當事人會爭取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和適用實體法。而且涉外案件涉及的環節往往非常復雜,查詢大量的外國法律和國際公約也很費時間。因此,律師函應避免提及管轄權的內容和實體法的適用。但如果案例材料中對適用實體法有明確約定,也可以引用。比如提單中明確規定適用海牙規則,信用證中明確規定適用UCP600。當然,國內律師也要考慮將來法院排除適用約定實體法的風險。

3.使用準確恰當的英語表達。

準確恰當的英語表達是律師函的基本要求。避免在英文律師函中使用“我(我們)認為”和“我(我們)相信”等字眼。雖然這些術語在中文律師函中很常見,但是用在英文律師函中就太主觀了,讓對方覺得律師函的內容是客觀的。另外,在律師函的開頭和結尾可以參考英文商務信函。[③]

第三,涉外仲裁

壹般來說,信用好的國外當事人往往會在收到律師函後做出積極回應,主動協商尋求解決方案,為委托人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費用。而壹些信用差、經營不善、運氣好或惡意欠債的外方,對律師函置若罔聞。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只能通過外國訴訟或仲裁來解決。

作為解決爭議的兩種法律制度,涉外仲裁和涉外訴訟都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壹定的程序規則,並制定具有可執行性和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此外,它們在立法上密切相關。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中,有專門壹章是關於涉外仲裁的。

涉外仲裁只受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活動中的各類合同案件和海事侵權賠償案件。它以賦予當事人極大的自主權、程序靈活便捷、減少訴訟、成本低廉、可以自行選擇仲裁員、保密性強、終局裁決和法律保護等優勢,受到世界各國的青睞和廣泛使用。人類進入20世紀後,仲裁逐漸發展為解決國際商事交往中的各種糾紛。各國都建立了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與此同時,關於仲裁的國際條約和區域性規則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日益國際化和統壹化。雖然它本身沒有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力,但生效的裁決可以由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條約予以執行。作為執行裁決的重要規範性公約,截至2005年2月28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1958)的締約國已達135個(包括中國)。根據該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這大大增強了其在國際商事糾紛中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有效裁決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或者合同的仲裁條款中約定仲裁庭和適用的法律。中國的涉外仲裁始於20世紀50年代。最早的涉外仲裁機構成立於1956,當時叫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歷經兩次變更,現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公正地解決國際國內的合同性和非合同性經濟貿易糾紛。另壹個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9,專門解決因海洋、近洋、沿海和與海洋相連的通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所發生的合同性和非合同性海事糾紛。經過40多年的實踐,這兩個涉外仲裁機構在國際仲裁界享有良好聲譽。(4)每個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比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5年版)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糾紛仲裁規則》(2005年版)。

仲裁協議可分為爭議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爭議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實踐中,糾紛發生後很難達成仲裁協議,應盡量在糾紛發生前達成仲裁協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仲裁委員會和適用法律。如果要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仲裁條款中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⑤]

與訴訟相比,仲裁因其意思自治更容易得到雙方的認可,雙方可以選擇完全中立的第三方作為仲裁機構。此外,仲裁裁決可以在《紐約公約》的100多個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正逐漸成為處理涉外民商事糾紛的首選。

四。外國訴訟

涉外訴訟與人民法院掛鉤,管轄權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強制管轄。法官只能是人民法院的法官,體現了國家的司法主權,能夠依法執行法院的裁決。其受理範圍包括除約定的有效仲裁條款以外的所有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

具體案件的管轄和管轄應根據雙方的管轄條款和有關國際法、國際公約、沖突規範和實體法的規定確定。目前,國際社會尚未形成確定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統壹制度,各國主要根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確定某壹具體國際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壹般來說,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壹國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和行使取決於該法院與國際民事案件之間的壹些聯系因素。根據聯系因素的不同,國際民事訴訟法在立法和實踐中主要采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我國外貿公司壹般采用國內交貨方式,如FOB、CIF等。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絕大多數案件的糾紛都可以在中國進行訴訟。

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基本程序與普通審判沒有太大區別,但在證據認證、判決認定、執行等方面有自己獨特的規則。

在涉外商事案件的訴訟中,由於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在外國,不可避免地會在我國境外形成大量涉案證據。對於在國外形成的證據,目前的司法實踐要求必須履行壹定的證明程序,滿足相應的形式要求,才能具有證據效力。其直接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證據分為在國內形成的證據和在國外形成的證據,並對在國外形成的證據提出了嚴格的形式要求,即履行公證或其他證明程序。這壹規定的出發點是人民法院對境外形成的證據難以調查核實,需要對境外形成的證據進行壹些程序上或者程序上的限制,以增強其真實性和合法性。[⑥]

判決後,各國對判決的認可和執行是不壹樣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壹方面,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是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前提。只有承認了外國法院的判決,才能提出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也就是說承認了外國法院的判決。另壹方面,承認外國法院判決並不壹定意味著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對於國外的壹些判決,認可就夠了。

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外國法院的判決、承認和執行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程序:

1.正式審查後簽發執行令的程序。采取這種程序的國家,只是對需要本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即只要外國法院判決符合本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就予以承認並發出執行令,由本國法院執行。德國、意大利和其他國家采用這種程序。

2.實質性審查後發布執行令的程序。采用這壹程序的國家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對需要在本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發現外國法院的判決在這兩方面沒有瑕疵,就會發出執行令進行執行;如果發現外國法院的判決存在這兩個缺陷,可以作為拒絕簽發執行令的理由,也可以作為變更外國法院判決的理由。然後會發出執行令,按照變更後的判決執行。比利時、盧森堡和其他國家采用這壹程序。

3.判例法程序。英美等普通法國家采用這種程序。他們不直接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而是以此為依據向執行地國家的法院提起新的訴訟。執行地所在國法院再審後,如果與當地法律沒有矛盾,執行地所在國法院會作出與外國法院判決內容相同的判決,然後按照壹般程序執行。因此,從法律形式上講,執行請求所在國的法院不是外國法院的判決,而是與外國法院內容相同的國內法院的判決。此外,壹些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登記和發布執行令的程序。[⑦]

目前,中國的主要貿易國家有歐盟、美國、日本、東盟、中國香港、韓國、中國臺灣省、澳大利亞、俄羅斯和印度。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中國和香港,不承認中國的判決,而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和意大利,則承認。當與不承認中國判決的國家的客戶發生糾紛時,如果雙方都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是極其繁瑣和不方便的。即使能得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也無法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執行。在與此類國家的客戶開展業務的過程中,需要事先就有效的仲裁條款達成壹致,以便於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國家之間簽訂司法互助條約的,應當先按照條約執行。中國先後與法國、俄羅斯、古巴、意大利、加拿大等十余個國家簽署了司法協助條約,中國的判決在這些簽約國的承認和執行將更有保障。

但是,如果出現應當由外國法院管轄的情形,就需要在國外進行訴訟。由於各國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差異,從國內聘請律師到國外進行訴訟既不經濟也不明智。如果企業在管轄法院所在國設有分支機構,當地員工可以直接聘請當地律師參與訴訟。如果沒有,直接通過電話或郵件聘請法院所在國的律師是可行的,但因為空間和溝通問題,風險較大。比較好的辦法是在管轄法院聘請有國有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合作律師事務所,這樣可以進行有效及時的溝通,有效規避相應的風險。實踐中,這類案件大多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前期只收取基本的運營費用。成功追回後,按約定比例收取傭金。根據賬齡和收回的難易程度,壹般是收回賬款的20%-40%左右。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經濟的不斷推進,中國企業越來越與國際市場接軌,參與國際競爭,同時也承受著越來越大的國際經營壓力和風險。可以說海外應收賬款可以控制,但無法避免。逾期應收賬款產生後,不要過於驚慌,要積極應對,合理、有力、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努力將壞賬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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