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改革管理體制
國外小礦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向地方政府放權,讓地方政府參與小礦管理,這被視為管理好小礦的重要前提。壹方面,政治經濟全球化不斷推動國家更加自由開放,國家也需要將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由於小礦往往位於偏遠地區,遠離基礎設施,分散管理,分權可以使與小礦活動關系更密切的地方政府擁有發放許可證和監管的權力,有利於對小礦活動進行現場監管。從財務的角度來說,分散化可以縮短資金的歸集和分配的距離,減少資金被中間環節“吞噬”的機會。馬達加斯加、印度尼西亞、加納和菲律賓是實施權力下放政策的榜樣。但分權也有風險,地方政府為了競爭往往會在地區之間形成制衡,比如津巴布韋和塞拉利昂。
3.3.2提供社區權利
國外礦業立法大多明確規定所有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是,這壹規定往往與當地的風俗習慣相沖突。在壹些國家,數百年來礦產資源壹直分配給傳統社區,因此在采礦立法中很難否認這壹事實。在馬裏,1899年法國殖民時期第壹部關於習慣權利的立法規定,當地居民可以保留自己的習慣權利,以當時的技術方法開采鹽礦和金礦,任何勘探、勘探和開采許可都不能阻礙其活動。但上述條款也是沖突的根源,不利於礦業的發展。
現代礦業立法的通行做法是“壹些”權利應該屬於共同體,權利沒有統壹的標準,需要各方協商。馬達加斯加的采礦法在處理社區方面是壹個很好的例子,因為管理層承認習慣權利,通常使用某塊土地的居民只要不是土地所有者就可以尋求補償。
在玻利維亞,土著人民的采礦利潤通常由采礦公司以就業和補償的形式結算。這種方式非常有利於處理集體和社區的關系。隨著土著人民的權利日益得到承認,從與礦業公司談判中獲得的利益不再被視為壹種妥協,而是壹種義務。因此,礦業公司面臨著重復支付資源費用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風險,國家稅收制度必須確保資源的成本真正支付給資源的所有者,即擁有資源權利的社區和政府。為此,分稅制也很重要,可以保證壹部分稅收歸社會所有。
此外,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之初讓地方政府參與協商也是壹種成功的方式。比如秘魯,在2000年到2002年的資源整合過程中,邀請社區代表對規則的制定發表意見,這是非常重要的。
3.3.3服務營銷
在處理國外小礦產品的市場銷售時,通常采用合作社、認證和銷售處的方式。
建立合作社是傳統的有效政策之壹。這種方法只適用於已經取得采礦權的人。不加入合作社的人不受法律保護。既給了礦工參加合作組織的機會,也讓國家區分合法小礦和非法小礦成為可能。合作社為合法礦工提供培訓服務,並更好地控制產品和收入的流動。合作社成功的條件之壹是維持采礦權人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合作社的管理層不僅要部分承擔其直接成員的義務,還要履行對保護機構的承諾。這種管理模式只適用於管理體系有效的國家。
認證是管理礦產品的有效途徑。許多國際礦業開發項目優先考慮制止非法開采貴金屬礦產資源。由於黃金、鉆石等貴金屬礦產價值高、體積小或重量輕,如果這類礦產的運輸和出口失控,就會引發各種非正規的開采和走私活動。“金伯利進程”是國際發展項目提出的規範小礦山的壹個很好的例子。金伯利進程通過頒發寶石證書建立了壹個追蹤系統,以限制“血染鉆石”的銷售。這壹政策還旨在規範和整合小煤礦,鼓勵小礦工將其產品出售給集中處理單位,以便人們可以采用簡單的方法來識別礦產品並控制產品下遊的其他貿易。在秘魯,不允許個體小金礦加工礦石。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形成良好的生產環境,處理單位在取得處理證時,必須執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產業化或專業化處理可以提高回收率,從而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設立銷售處有利於限制走私,避免逃稅。銷售辦公室應該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大多數產品。在國外,壹些小型貴金屬礦往往與洗錢相勾結,因為洗錢者想盡辦法用他們的“臟錢”從小礦主那裏購買礦產品,然後在官方市場上兌換成“幹凈錢”。因此,官方收購價格應參考國際市場價格及時調整,價格較高也可能是洗錢活動的預警信號。
銷售處盡量設在生產地,以便地方政府參與銷售管理。
3.3.4明確稅收征管
管理者要明白,規範小礦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增加稅收。政府如果認可小礦的活動,就要尊重小礦的行業,也要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稅收征收框架。因為影響小礦的不確定因素很多,而且很多小礦是他們唯壹的生存之道。所以小礦的稅制應該不會像其他部門那麽嚴格。
國外壹些國家采用以產量為基礎的稅收,更容易管理,為國家創造穩定的收入。小礦發展後期,稅率壹般低於5.00%。
國外通常的做法是收取采礦權(執照或采礦許可證)的費用。因為小礦往往比較隱蔽,不願意納稅,所以政府必須采取激勵機制,讓小礦主能夠申請並同意納稅。從管理的角度來說,小礦的稅制必須簡單明了,便於收稅人操作。
3.3.5協調各方利益
國外大多數國家都存在土地所有權和礦產所有權的分離,這給礦產資源的開發帶來了特殊的利益沖突。總的來說,在土礦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作為礦主或出資人的國家與土地所有者之間形成了傳統的利益平衡關系,需要法律進行調整。在現代采礦立法中,受采礦影響的第三方----采礦社區的利益需要得到保護。法律需要明確界定“誰可以擁有地下礦產”,“誰可以使用這些礦產”,“以什麽方式,在什麽條件下”。
政府必須加強上述三方的合作與協調,形成“雙贏”或“多贏”。小礦工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上或社區附近采礦,他們應該達成某種協議,規定在特定區域開采指定的礦產,對廢物進行再加工,並開墾礦區土地;小礦商可以簽訂正式合同,當場將產品賣給采礦權人(如礦業公司)或銷售處。這是把利益沖突轉化為利益享受的有效機制。政府也可以要求大礦以負責任的方式在小礦和社區之間建立環境友好和社會和諧的關系。基於自由市場導向和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政府應將小礦的管制與整個礦業的發展聯系起來。
3.3.6註重環保。
世界各國采取各種方式解決采礦中的環境保護和汙染控制問題。贊比亞、加納、巴布亞新幾內亞、菲律賓和埃塞俄比亞在為小型礦山頒發采礦許可證時,將環境保護計劃納入了項目申報和批準程序,但這壹計劃不如大型礦山的計劃詳細。壹些國家在其采礦法中對特殊環境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如汞汙染(埃塞俄比亞、坦桑尼亞、菲律賓)和河流淤積(津巴布韋)。幾內亞、贊比亞和其他國家要求持有人提供履約擔保,以確保遵守環境保護和汙染控制計劃。加納和菲律賓的礦業法規定,從小礦生產的產品收入中提取土地復墾基金和專項資金,用於小礦礦區的土地復墾。
3.3.7嚴格的安全標準
世界各地的小煤礦,包括官方承認的小煤礦,工作條件普遍很差,導致經常發生死亡和其他事故。因此,小煤礦的安全受到國外健康和安全立法的嚴格管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小礦的安全問題往往和大礦壹樣對待。菲律賓是唯壹壹個為小煤礦制定了獨立安全法規的外國國家。這個規定是《小煤礦安全規程與規定》,1997實施。然而,印度等國家的小煤礦並不執行某些安全規定。
3.3.8規範就業制度
壹些國家雇用兒童和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采礦活動。玻利維亞約有80萬兒童和未成年工,其中765,438+0.00%在農村工作,主要從事采礦。國外采礦法壹般都包含禁止童工采礦的相關規定,或者提出其他相應的適用法律規定。
許多國家傳統上規定女性不能在礦山或煤礦工作。從生理、心理等各種角度考慮,大部分小礦都不願意用女工,有的礦只讓女工做壹些力所能及的輔助工作。國際社會也有呼籲性別平等的聲音,認為女性也可以在小礦工作,要求依靠小礦謀生。這是壹個很難處理的有爭議的熱點問題。
(1)2020年軍用民用的條件是什麽?
軍隊文職人員面向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或社會人才招聘。其中: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包括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應屆畢業生是指2020年畢業並取得當年相應畢業證和學位證的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是指在兩年就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檔案和組織關系仍留在原畢業學校,或在各級畢業生就業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