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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修訂)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 *令第412號公布,第壹次修訂根據2009年6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2006年8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予以保留,設定500項行政許可。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本決定所列各類行政許可的實施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目錄。

序號為的項目命名為“石獅吉關1”,為境外資源開發和大型外匯投資項目核準。國家發改委2核準企業境外投資用匯額度(不涉及外匯來源管理、是否購匯、購匯多少)。國家發改委3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國家發改委4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 檢驗檢疫5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6國內外銀行外債貸款規模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7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8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價格主管)部門

9氰化鈉生產定點審批發放進口許可證國家發改委10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認定國家發改委11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質認定國家發改委12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13價格評估師註冊國家發展改革委14電力建設項目土木工程實驗室資質認證國家發展改革委15電力建設項目金屬實驗室資質認證國家發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許可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鐵道部、交通部、 商務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17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18舉辦國際教育展審批教育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19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 調整後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範圍的校名進行審批。教育部為外國人的孩子開辦了學校。教育部21審批高等學校教授、副教授評審權。教育部22審批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教育的教育網校。23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高等學校管理權限範圍外設置和調整本科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和國家控制的其他專業的審批;國務院教育部有關部門審批;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審批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的編寫;審批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科技部審批;衛生部審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審批;核產品轉運和過境運輸的審批;科技部商商務部審批;和批準國防。工作委員會30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安全許可31核電廠建設消防設計、變更、驗收由國防工作委員會審批32弩制造、銷售、進口、運輸、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使用及審批33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3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4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行乘坐交通工具3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6賓館公安機關3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8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機關38郵政所(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工程驗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39核電廠實物安全工程驗收國家原子能機構公安部40風險等級鑒定及技防工程方案審查及工程驗收軍工企業主管部門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4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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