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采取具體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實施掃盲教育規劃,並按規劃要求完成本地區掃盲教育任務。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基層單位),應當制定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文盲、半文盲接受掃盲教育,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掃盲教育,完成本地區、本單位的掃盲教育任務。
中小學校應配合基層單位開展掃盲教育。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指導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共青團、婦聯和民兵組織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掃除文盲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充實縣、鄉(鎮)成人教育專職人員,加強對農村掃除文盲教育的管理。第七條本省年滿15周歲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都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其中,1949 10以後出生,年滿15周歲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必須接受掃盲教育。
15周歲以下兒童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防止其成為文盲、半文盲。第八條掃盲教育應當註重實效,把學習文化與學習實用技術、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結合起來,使掃盲教育為群眾脫貧致富服務。基礎教材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編寫,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實用技術教材。第九條掃盲教育應當以中小學和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為基礎,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形式:
(壹)在文盲、半文盲公民相對集中的地方,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學校或者掃盲班,集中開展掃盲教學活動;
(二)對居住分散、邊遠地區的文盲、半文盲公民,由村民委員會組織當地教師或者其他有文化的公民派教師到戶,保證其受教育;
(三)文盲、半文盲公民所在家庭的非文盲成員幫助文盲、半文盲成員脫盲;
(四)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文化、司法等基層機構結合自身工作,開展掃盲教學活動;
(五)鼓勵退休人員、知青、學生開展掃盲教學活動。第十條每年65438+2月為全省掃盲教育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集中開展掃盲教育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壹條掃除文盲教育所需經費實行多渠道籌措:
(壹)各級財政部門設立掃盲教育專項資金;
(二)各級安排壹定比例的教育經費用於掃盲教育,適當提高農民教育經費在縣級教育經費中的比例;掃盲教育任務重的地方,農村教育經費主要用於掃盲教育;
(三)城鄉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安排適當比例用於掃盲教育;
(4)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自籌資金;
(五)企業事業單位掃除文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六)鼓勵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自願資助掃盲教育。第十二條經教育掃除文盲的文盲、半文盲公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同級基層組織頒發掃盲證書。
用當地民族語言進行掃盲的地方,其掃盲標準與用漢語進行掃盲的地方相同。第十三條對市、縣(區)、鄉(鎮)、城市街道、企事業單位等單位實行基本掃除文盲單位驗收制度。驗收達標的,頒發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驗收原則上應與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驗收同步進行。已經普及初等義務教育但暫時不能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單位,可以提前進行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驗收。但達不到基本掃除文盲教育標準的,不能單獨接受普及九年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