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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在中國的現狀是被誤解的。

摘要: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死亡的思考逐漸深入,社會上開始出現關於安樂死的討論。人們對安樂死的需求來自個人和社會原因,這種需求也是合理的。面對社會現實,安樂死相關立法的討論也應該開始。本文建議可以參考國外成熟的法律,也可以從容易接受的臨終關懷開始。

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臨終關懷;

我國安樂死態度的現狀及立法思考

安樂死概述。

在日本,安樂死壹般被定義為“應患者的真誠請求,幫助臨終患者減輕或消除劇烈的身體疼痛,使患者平靜地迎接死亡的行為”。對於壹些即將死亡、因疾病而遭受身體痛苦的患者來說,死亡不是對生命的非法剝奪,而是壹種解脫。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針對我國隨著社會思想的發展,人們對死亡的看法也在逐漸改變的社會現實,及時完善安樂死的相關法律,可以緩解公眾對死亡的恐懼,這是對社會進步的適應和體現。

對於安樂死法律研究的必要性,本文有以下觀點:

1.1,個人因素

從個人生理情況來說,有些患者即使在沒有康復希望的情況下,也要忍受治療過程帶來的無盡痛苦和折磨,這是很殘酷的。人生的目標是追求價值,包括生活質量。如果壹個人的生命只能在醫療設備和痛苦下存活,醫生卻執意延長他的生命,那就是不人道的行為,可以說是對病人的虐待。

從人的尊嚴的角度來說,人無法選擇自己死亡的原因,但為了保全自己的尊嚴,有權選擇死得更體面。安樂死的合法性體現了對人的生命權(包括生存權和死亡權)的尊重。到最後,生活總是面臨著生活不能自理的窘境。當壹個人壹生積累的尊嚴,在生命的終點必須被打敗的時候,人生最後階段的意義何在?到那時,如果我們自己的意誌都不行了,我們還能做人嗎?從某種程度上說,安樂死不是對患者的壹種傷害,而是幫助他們擺脫痛苦的煎熬,維護生命尊嚴。

1.2,社會因素

筆者相信,大部分旁觀者看到患者被無望的疾病無謂地折磨,出於人類的同理心,都會同情患者。在病人自願放棄生命的前提下,別人幫助他們完成安樂死,不僅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也幫助病人完成了解脫。從社會道德的角度來看,這似乎無傷大雅。比如名古屋高等法院2月22日判決的案件,1962 65438,被告因父親不堪忍受,將有機磷農藥倒入牛奶,父親喝下後死亡。日本的孝和中國的孝文化差不多。雖然事件本身有些極端,但這種盡最後壹份孝心的想法在中國人中間也很普遍。中國的法律應該與符合道德觀念、反映人民正確意願的人民感情相結合。如果在患者和旁觀者都無法忍受的殘酷情況下允許安樂死,既能合理合法地解脫當事人,又不會給求助者造成困擾,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民意理解的完善。

再者,還要考慮醫療信息的分配和家庭的負擔。對於壹些絕癥患者來說,除了身體上的痛苦,內心的愧疚也不容忽視。大部分絕癥患者需要消耗大量的醫療物資和人力,系統的建設不僅要考慮垂死的人,還要考慮繼續活著的人。壹是有些家庭的經濟狀況不足以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但又不能因為對老人的親情而殘忍地拋棄老人,這對孝子和老人都是壹種折磨;其次,投入大量的醫療信息。如果患者自己放棄了繼續活下去的意願,那麽某種程度上繼續治療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從這兩點出發,患者的精神壓力無疑是巨大的,也影響了家庭生活和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死亡的認識不斷加深,死亡不再是餐桌上不能討論的話題。再者,過去也有老人在去世前為自己保存棺材,我國民眾對死亡的容忍度在提高。這時候就應該完善相關法律,幫助人們從更高、更專業的層面思考死亡,讓人們有尊嚴地離開,不為自己的離開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麻煩而感到愧疚,讓死亡不再是壹件痛苦的事情,而是壹件可以心平氣和討論的事情。

2.中國對安樂死態度的現狀。

2.1,法定級別

安樂死是否合法,我國沒有相關的立法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將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安樂死在現實中是存在的,實踐中也有司法案例。這些病例都有以下特點:(1)患者身患絕癥,經濟上難以承受;(2)安樂死的執行者聲稱采取這種行為是出於對病人的關心和愛護;(3)司法判決往往會減輕處罰。目前我國關於被動安樂死的法律規定還沒有起草,所以還沒有允許放棄治療。被動安樂死可以判定為故意殺人。但在現實中,由於醫療技術、醫療資源和經濟能力的限制,民間安樂死的案例在我國仍屢有發生。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安樂死合法化是符合民意的。另壹方面,草率的決定也會使這種照顧政策成為罪犯達到目的而不受法律懲罰的武器。

2.2、民俗情況

雖然法律上沒有關於安樂死的明確規定,但是關於安樂死的討論在民間方興未艾。“成都市民對安樂死態度的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顯示,138成都市民對安樂死態度的贊成率為58.7%。這項調查表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提高了,社會價值觀中的生死觀也發生了壹定程度的變化,不僅要求“優生”,而且要求“優死”。而且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年輕人對安樂死的接受度普遍較高。總的來說,社會對安樂死的關註和需求在不斷增加,相關的聲音也在不斷出現。安樂死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發展中不可忽視的話題。

3.國外法律對我國安樂死法制建設的啟示。

鑒於安樂死在我國法制建設上的不成熟,在討論相關立法時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情況。目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主要有荷蘭、比利時、瑞士、盧森堡、加拿大和日本。其中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明確允許安樂死,日本、瑞士則不同。瑞士法律將輔助自然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合法化,而主動安樂死和主動安樂死尚不合法。雖然日本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實施安樂死,但積極安樂死的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是被認可的,其限制條件極其嚴格。荷蘭作為世界上第壹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經過20年的討論和醞釀,終於在2006年4月通過了《結束生命和幫助自殺法》。根據這壹法規,當六個條件同時滿足時,醫生可以主動對病人實施安樂死,而不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可見,在允許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雖然允許程度不同,但對安樂死的法律規定同樣嚴格,其法律規定中註意到的問題也應在我們的立法中加以考慮。

考慮到中國人口眾多,不同地區社會條件不同,可以考慮不同省區實行不同的安樂死立法。聯邦制國家經常采用這種立法形式,最典型的是美國。在美國大部分地區,法律不允許主動安樂死,但患者有權拒絕治療。如果患者提出要求,醫院可以給他們適當的疼痛管理,即使他們的死亡會因為他們的選擇而迅速,也就是概念上的被動安樂死。此外,根據聯邦法律和大多數州的法律,無效的治療方法(如生命支持裝置)只有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或在患者喪失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移除,這也在壹定程度上賦予了患者控制自己死亡的權利。在俄勒岡州、佛蒙特州、華盛頓州、新墨西哥州和蒙大拿州,協助自殺也是合法的。但鑒於美國聯邦制度與中國制度的差異,以及兩國行政成熟度的差異,這類立法在中國的移植需要結合中國國情。

4.中國安樂死合法化的立法構想。

安樂死不可能在壹夜之間合法化。荷蘭能成為世界上第壹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絕非偶然。它至少包括以下因素:壹是實用、開放、包容的價值觀;第二,宗教觀念的冷漠;第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醫療保障體系;第四,和諧的醫患關系;第五,安樂死的歷史傳統。這些因素大部分是中國目前不具備的,甚至有些是目前嚴重的社會問題。可見,在中國貿然推行類似荷蘭的安樂死立法是不可行的。

人們對安樂死的擔憂主要在於,安樂死合法化可能成為殺害病人的合法武器,壹些懷有惡意的人可能利用相關法律的漏洞殺害病人而不受法律的懲罰。同時,壹些“財產權高於人權”的反人權主義也會出現。為了“節約社會資源”,壹些殘疾人、精神病人、有先天性疾病的嬰兒也會不經他們同意就被安樂死,只是因為他們在大眾眼裏沒有社會價值。就像上世紀30年代德國納粹以減輕國家負擔為借口,殺害了20多萬“無藥可救的病人、有生理缺陷和身體畸形的兒童、精神不正常的成年人”,制造了那個可怕的噩夢。這啟示我們,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嚴格規定安樂死必須達到的標準,嚴格控制實施步驟。在立法過程中,人權總是得到優先考慮。

對於安樂死的立法,我國可以從更容易接受、更適合我國現狀的臨終關懷入手。由於安樂死這個話題的敏感性,它作為臨終關懷的補充發展出現在公眾視野中,比安樂死更接近“快樂幸福的死去”的目的,也更容易被當前的中國社會所接受。符合中國國情和社會價值觀。

現在很多慈善機構捐款解決臨終關懷面臨的問題,但是由於地區發展差異等因素,我國臨終關懷的發展仍然局限在個別省區,更多的患病患者仍然享受不到這項服務。即使這些服務在壹定程度上消除了身體上的痛苦,但仍然沒有有效的方法來應對心理疾病帶來的痛苦。

可見,臨終關懷雖然看似恰當,但在安樂死的法律程序中,始終只是壹種過渡措施。中國最終還是需要正視安樂死相關法律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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