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大樹,是指除古樹名木以外的DBH 100厘米以上的樹木。第四條古樹名木保護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科學管護、文化傳承的原則。第五條古樹名木保護是公益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是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和監督的主管部門。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監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監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鼓勵制定保護古樹名木的村規民約。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
鼓勵公眾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研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應當配合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和捐資保護古樹名木。
認養和捐資保護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在壹定期限內享有標記權和標誌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保護古樹名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認定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每10年組織壹次。
資源普查後形成的古樹名木名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大樹名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古樹名木名錄應當包括古樹名木的位置、植物的學名、中文、屬、種名稱、編號等內容。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資源的日常監測,對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進行調查,並按照規定進行鑒定。第十三條古樹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鑒定。樹木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並報市、州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
古樹名木的鑒定,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參加。特殊情況或者難以認定的,可以聘請專家組進行論證。專家組成員從古樹名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古樹名木的鑒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古樹名木的鑒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專家庫。專家庫應當包括植物、園林綠化、生態環境、城鄉規劃、人文、地質、地理等領域的專家。第十五條經論證符合認定標準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鑒定部門提出異議,由鑒定部門組織復核並作出決定。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圖形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組織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對公示後無異議的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拍照、定位,並將相關數據錄入數據庫。第十七條負責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日常監測和調查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或者謊報古樹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