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首先,新消法進壹步明確了霸王條款的定義。
第二,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霸王條款”無效,這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修改後可以嚴格依法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違規。第壹,是否盡到說明義務。二是是否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內容。只要符合其中之壹,這樣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屬於無效條款,消費者可以不受這樣的條款約束。這樣的修改是對抗霸王條款的有力武器,可以威懾經營者,進壹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市場環境。
首先,新消法進壹步明確了霸王條款的定義。
生活中,人們提起格式條款往往會臉色發白,但其實格式條款並不等於霸王條款。相反,在生活中恰當使用格式條款,可以提高效率,事半功倍。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在訂立合同時事先擬定的、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如生活中常用的保險合同中的條款、購房合同中的條款等。格式條款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功能。從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角度出發,鼓勵企業使用格式條款。但也有商家從自身利益出發,在格式合同中約定了“如有特殊情況,商家概不負責”、“離櫃後商品概不退換”、“離櫃錢概不負責”、“本酒店包間最低消費* *元”等。這些格式條款被稱為“霸王條款”。
第二,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霸王條款”無效,這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義務,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雖然從法律上講,這樣的霸王條款依據的是我國現行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商家往往利用該條款推卸責任,拒絕消費者的索賠,而我們的消費者要麽因為不了解霸王條款的無效條款而裹足不前,要麽因為害怕維權之路艱難而放棄索賠。試想有多少消費者會願意為了幾十塊錢的小賠償而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所以《合同法》第40條雖然是基於保護接受格式條款壹方的利益,但如果消費者不主張,就略顯無力。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往往會選擇吃啞巴虧,所以要花錢買個教訓。因此,在現行體制下,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往往面臨維權困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後,消費者維權的情況將會有很大改善。
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條規定要求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包括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消費者只要不清楚對自己有重大利益的內容,都可以要求經營者解釋。霸王條款無效,經營者不得利用霸王條款強制與消費者交易。
也就是說,修改後可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違規。第壹,是否盡到說明義務。二是是否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內容。只要符合其中之壹,這樣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屬於無效條款,消費者可以不受這樣的條款約束。這樣的修改是對抗霸王條款的有力武器,可以威懾經營者,進壹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