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詐對象可以善意取得嗎?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他人委托給他的財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的,受讓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易需要的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很難對市場上出售的商品逐壹進行調查。如果受讓人在善意取得財產後,依據出讓人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讓受讓人返還財產,不僅會推翻已確立的財產關系,還會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擔心所購買的商品隨時可能被退回,不利於商品交易秩序的穩定。
二、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通。前提是這些房產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被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者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流通,交易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壹層面的財產流通,受讓人也無權請求善意取得。例如,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適用於毒品、劇毒物品和爆炸物的轉讓,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和國家重點保護文物的倒賣。
2、必須經過登記才能轉移動產的所有權。
壹些動產,由於其巨大的價值,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加強管理,法律特別規定,轉讓時應當履行壹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和機動車。公民、法人作為贈與買賣此類財產,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並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生第三方不知道未經授權的轉讓的情況。
3.被扣押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後,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果將財產轉移給他人,查封的效力就會被破壞,會轉移到債權上,屬於無權處分。因此,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4、盜竊和失物
《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且無權處分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質押合同壹般包括哪些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四)擔保的範圍;
(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以上是關於欺詐商品能否善意取得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欺詐的商品和善意取得的情形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顯然,欺詐性的商品屬於非法取得的商品,不能與善意取得相提並論。嚴重的欺詐可能會導致監禁。
法律客觀性:
被抓前能做什麽?(1)積極返還贓物的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返還被害人。如果財物已經丟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損壞,他要積極照價賠償,避免引起進壹步的糾紛。(二)積極配合如果被害人已經采取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如實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3)交代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後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挽回被害人的損失。(4)訴訟權利。如果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後能怎麽辦?(1)如達成諒解,被害人遭受損失,本人將積極與被害人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失。(2)程序合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逮捕後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3)如果刑事會見是在偵查階段,那麽只有律師可以會見,所以可以委托律師介入偵查階段,了解案情,查明所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對程序和法律法規的無知而造成更壞的後果。(4)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子女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審判階段(壹)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判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與本案有關聯,可以申請回避。(二)訴訟權利/人格權司法工作人員可以向法院起訴侵犯其合法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權)和人身侮辱。(3)質證權在參加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4)質證時,可以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五)行使辯護權,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六)遵守庭審規則在參加庭審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配合司法人員依法進行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