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二)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三)隱瞞或者掩飾行為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給公私財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
(四)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行為,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
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考慮上遊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後果和社會危害性,依法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中有規定隱瞞或者掩飾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本規定。
根據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第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符合本解釋第壹條規定,認罪、悔罪,退繳贓款贓物或者賠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系初犯或者偶犯的;
(3)有其他輕微情節的。第三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入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總價值達五萬元以上的;
(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總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隱瞞或者掩飾行為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嚴重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行為。
司法解釋已經規定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該規定審理此類案件。第四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數額的,以掩飾、隱瞞的行為論處。代為購買或者出售財產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按照代為購買或者出售的價格計算。
對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應當依法追訴,不予行政處罰,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數額應當累計計算。第五條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 * *犯論處。第六條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定罪處罰。第七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或者變相隱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上遊犯罪成立的事實為依據。上遊犯罪未依法判決,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遊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行為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第九條盜用單位名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違法所得被行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釋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