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是指企業所有資產歸國家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經濟組織。
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集體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資產為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壹定比例的社會資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
合資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制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合資企業包括國有合資企業、集體合資企業、國有和集體合資企業以及其他合資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其註冊資本全部由等額股份組成,通過發行股份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限於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制,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包括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
其他企業:指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港澳臺商合資企業:指港澳臺商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分享利潤、共擔風險的企業。
港澳臺商合資經營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由港澳臺投資者與內地企業投資或者提供設立條件、利潤分配和風險共擔的企業。
港澳臺獨資企業:指港、澳、臺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在內地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澳臺商投資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港澳臺商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25%以上。
港澳臺商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下的,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由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內地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分享利潤、共擔風險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由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投資或提供設立條件、利潤分配和風險分擔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25%以上。
外資股占公司註冊資本比例低於25%的,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