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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政策全文

壹、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總體要求

1.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們黨執政理念和方式的革命性變革,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綱要實施六年來,各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重要進展。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國內外環境更加復雜,挑戰增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和艱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差距擴大,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壹些領域和部分領域社會矛盾增多,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壹些領域腐敗現象仍易多發,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等問題更加突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需要進壹步深化改革,加強制度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必須正確看待我國經濟社會環境的新變化,準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新形勢,及時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切實增強建設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2.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壹步加大綱要實施力度,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以關系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著力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確保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確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提高行政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意識和能力。

3.高度重視行政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促進發展的優秀幹部。

4.開展依法行政檢查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對擬擔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應當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的情況。公務員錄用考試應當重視法律知識的測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員,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5.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的長效機制。完善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要通過會前學法、政府常務會議法律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憲法、壹般法律知識和專門法律知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舉辦兩次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舉辦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應當將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壹般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並將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作為考核晉升的依據之壹。

第三,加強和完善制度建設

6.突出政府立法重點。要按照調動人民積極性創造性、激發社會活力和競爭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維護公平正義、規範權力運行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設。重點加強關於完善經濟體制、改善民生、發展社會事業和政府自身建設的立法。把社會關註度高、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盡快出臺。

7.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政府立法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切實增強法律體系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體制機制,確保人民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建立和完善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按要求及時回復意見。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涉及重大意見分歧、不能取得壹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堅決克服政府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傾向。積極探索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和實施後評估。加強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解釋。

8.加強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堅持“新法”與“舊法”相結合的原則。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不壹致或者相互抵觸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壹般每5年清理壹次,每2年清理壹次,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9.完善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各類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非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需要公開征求意見的,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法律審查和集體討論,不得頒布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實行統壹登記、統壹編號、統壹發布。探索建立規範性文件效力制度。

10.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規定,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有錯必糾,切實維護法制統壹和政令暢通。重點加強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影響其合法權益、搞地方或者行業保護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建立規範性文件登記、公布、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應當認真研究,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不合法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報請主管部門撤銷,並向社會公布。備案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名單。

第四,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1.規範行政決策程序。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從實際出發,系統全面地把握實際情況,深入分析決策對各方面的影響,認真權衡利弊。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應當以適當形式反饋或公布。完善重大決策聽證制度,擴大聽證範圍,規範聽證程序,聽證參加人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聽證意見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決策應經政府常務會議或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提交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12.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凡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社會穩定、環境和經濟。建立健全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和專業機構評估相結合的風險評估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和咨詢分析等方式,科學預測和綜合判斷決策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和處置預案。風險評估的結果應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沒有風險評估就不能做出決策。

13.加強重大決策的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在重大決策過程中,決策機關應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利益相關者和公眾對決策執行的意見和建議,綜合評估決策執行效果,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調整或者停止決策執行。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4.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更加註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問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危害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資源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壹步規範和減少行政審批,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應該努力提高政府的可信度。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參與民事活動,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15.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執法權限,明確執法責任,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級執法、有法不依、執法混亂的問題。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和服務並重,處置和引導相結合,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實行執法過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部門的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完善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的機制,切實解決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的問題。

16.規範行政執法。各級行政機關要強化程序意識,嚴格按程序執法。加強程序制度建設,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確保程序公正。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同等對待同壹情況。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應當適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地細化和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完善行政執法調查規則,規範取證活動。堅持文明執法,不粗暴對待當事人,不侵犯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調整和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執法權限、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評估、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加強執法評議,評議結果應當作為執法人員獎懲、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17.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公開原則,除不予公開外,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加大主動公開力度,重點推進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所有政府收支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設支出和行政支出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和執行情況都要公開透明。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具體。人民群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並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妥善處理信息公開與依法保密的關系,對依法應當保密的,做好保密工作。

18.促進開放。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寬公開領域。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各部門要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相關信息。要規範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事業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工作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19.創新政務公開方式。進壹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網絡平臺,方便群眾通過互聯網辦事。要把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實行網上電子審批、“壹窗對外”、“壹站式”服務。規範發展各級各類行政服務中心,盡可能將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事項納入行政服務中心,提高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加強行政監督和問責

20.自覺接受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的依法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監督政府的權利。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曝光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群眾舉報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21.加強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審計部門要重點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財務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加強對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資金等公共資金的專項審計。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督,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促進廉政勤政建設。

22.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或嚴重行政違法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行政首長的責任,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八。依法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

23.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制度,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解決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調解範圍,規範調解程序。資源開發、環境汙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應當主動調解。認真貫徹人民調解法,積極引導、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主體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

24.加強行政復議。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行政爭議解決在初始階段和行政程序中。暢通復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程序,方便當事人申請。依法不屬於復議範圍的事項,應當認真說明並告知。加強對復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辦理復議案件,應當深入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註意運用調解和解解決糾紛。調解和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及時、公正地作出復議決定。對於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和該變更的變更應當確認為違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復議決定的,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其責任。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判,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完善行政復議機構,確保復議案件由2名以上復議人員依法辦理。建立健全適應復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設備保障機制。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銜接機制。

25.做好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積極應訴,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對於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主動出庭。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26.完善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協調機制,統壹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兩次依法行政情況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加強推進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加強依法行政考核,科學設置考核指標並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和績效考核體系,將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27 .強化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壹責任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長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負總責,切實負起領導責任,把依法行政與改革、發展、穩定結合起來部署、落實和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政府部門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工作。

28.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作用。進壹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和編制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要加強法律幹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重視提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律幹部。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勢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政府或部門領導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29.營造學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普法活動,特別是加強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切實增強公民依法維護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努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各地各部門要把貫徹落實本意見與深入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市強縣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緊密結合起來,結合實際制定今後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確定年度工作重點,紮實推進依法行政,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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