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的人士推測,由於相關方對3月11征求意見稿存在爭議,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務派遣條件等壹些關鍵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議。因此,國務院可能很難在5月1日發布實施條例。
不過,更多參與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立法工作的人士表示,決策層已經為實施條例定下了基調。有關部門當然會接受壹些合理的意見,但肯定不會接受推遲甚至廢除《勞動合同法》之類的意見。
要點
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是勞動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之壹,也壹直是爭議最大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齡不計入“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範圍。
目前最大的疑問集中在什麽是“兩次連續結論”。《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如果兩個合同之間有壹定期限的中斷,是否算作連續兩個合同。
參與實施條例立法工作的人士介紹,勞動部最早的意見是,即使中斷壹年再簽,也算作連續兩次簽。之後減為6個月。根據這個人看到的國務院法制辦實施條例草案,間隔不超過三個月。要適當增加企業的經營空間。
對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終止條件,11年3月的草案規定,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終止條件不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壹條規定的終止條件。這三個條款主要包含了壹些無固定期限合約的終止條件。對此,專家認為,如果將《勞動合同法》的這三項規定排除在實施條例之外,可能意味著壹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相當於獲得了終身合同。
關於勞務派遣,3月11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壹般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實施”。
參與《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立法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董強烈反對“壹般應當”的表述。
他認為,《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進行”,而在實施條例中規定為“壹般應當”,條款變得更加嚴厲,很可能導致企業為了規避這壹規定,將勞務派遣變成勞務外包,從而完全脫離《勞動合同法》的範圍。在勞務外包中,工人的權益完全得不到保護。董說,這對工人更不利。
對於勞務派遣適用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的概念,3月的11征求意見稿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做了更為原則性的規定。即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下的工作;輔助崗位指非主業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需要由他人臨時替代的工作。
實施條例進壹步強化了勞動報酬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3月的11草案中,除了這壹條款外,還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董認為,這壹規定不利於企業靈活用工,實施條例應在法律範圍內給予企業更多的用工靈活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問題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而什麽是“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最終是由勞資雙方決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的答案。
據參與征求實施條例意見的人士透露,3月11草案中勞資雙方決定的意見並未涉及。
直接參與起草《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主任郭軍說,《勞動合同法》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上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工會。對於職工代表大會上有爭議的問題,要與工會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未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無效。壹旦發生勞動爭議,企業很難將此類規章制度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處理不同的意見。郭軍認為,最簡單、最民主的辦法是與工會協商,到職工代表大會上去達成協議,少數服從多數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