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有法人股權轉讓未能入市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國有法人股權轉讓未能入市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企業國有股(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企業國有股權(股份)是企業國有資產的重要表現形式。國有股權(股份)是關系到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問題之壹,是國家獲取投資收益的壹種方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頒布實施了許多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涉及的主要內容有:壹是國有資產轉讓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二是國有資產轉讓的決策權或備案制;三是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和方式;第四,國有資產轉讓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範;五是關於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最重要的術語按發布時間順序排列如下。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9199165438+10月國務院令第916號)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拍賣、轉讓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拍賣法》(1997 65438+10月1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保留評估結果確定保留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2月31號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額和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頒布,10,自2009年5月起實施)

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的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因轉讓部分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在企業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相關信息,招攬受讓方;招標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轉讓。上市股份的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產最低轉讓價格應當以依法評估、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定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價格為基礎合理確定。”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2009年3月17日財政部令第54號)第11條規定:“未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第二十八條規定:“金融企業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權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

基於上述規定,國有股(股份)轉讓的基本規範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程序。

1.決策和批準程序。首先是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按照我國現有的管理模式,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分為三種形式:壹種是國務院的SASAC和地方人民政府的State二是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和機構;三是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出席的股東(大)會。其次,如果轉讓使國家在企業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應報同級政府批準。

2.評估和定價程序。首先,轉讓方或目標公司選擇依法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其次,評估報告提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批或備案後,作為確定轉讓價格的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第三,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

時,應報SASAC或有關機構批準。

3.進場交易和公開競價程序。首先,非上市公司國有股(股份)轉讓應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進行。

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此外,還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國有股減持的規定。其次,公開披露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征集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采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交易方式。嚴格控制直接協議轉讓。

  • 上一篇:關於進壹步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指導意見
  • 下一篇:護理倫理學案例分析_護理倫理學經典案例分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