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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是什麽?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的政治組織形式,符合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要求,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人民革命直接創造的,反映了我們國家的性質,代表了我們國家生活的全面性,決定了國家的其他制度,是我們國家力量的源泉。

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從65438年召開到0954年,已經過去了5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萌芽於20世紀20年代。經過艱苦奮鬥和長期探索,終於走上了蓬勃發展的道路,極大地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

1.壹切權力屬於農會,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人民的偉大創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我國人民革命根據地長期政權建設的經驗和建國後五年的經驗基礎上,參照前蘇聯和壹些人民民主國家的經驗建立起來的。中國第壹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產生了農民協會和罷工工人代表大會。極大地促進了第壹次國內革命戰爭的發展。毛澤東當時指出:“當地主權力下降時,農會就成了唯壹的權力機構,所謂‘壹切權力歸農會’就真正做到了。例如,海員罷工所顯示的力量...上海和香港的總罷工顯示了工業無產階級在中國革命中的重要性。”這個時候產生的組織形式,可以說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萌芽。

第二次革命戰爭時期,毛澤東曾指出,根據地要建立工農兵代表會議,要發揮代表會議或代表大會的作用。1931年,第壹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綱要》,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1934年,第二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召開。通過修改憲法大綱,規定中華蘇維埃最高政權是工農兵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是最高政權機關,下設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這可以說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雛形,在革命鬥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抗日戰爭時期,由於形勢的變化,民族矛盾成為主要矛盾,在各革命根據地建立了抗日民族統壹戰線政權。都是贊成抗日和民主的政權,不同於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民主專政。其組織形式是各級議會。根據《陜甘寧邊區各級議會組織條例》,“邊區各級議會是各級人民代表機關”。毛澤東在陜甘寧邊區參議院發表演說,指出“參議院的目的只有壹個,就是打倒日本帝國主義,建立新民主主義的中國”。這種政治組織形式促進了根據地的建設和抗日戰爭的勝利。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出現了人民代表大會。毛澤東指出,這“是非常寶貴的經驗...這樣的人民代表大會壹旦成立,就應成為地方人民的權力機構”。這種政治組織形式在土地改革和解放戰爭勝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集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行使職權。從1949到1954,經過各種社會改革,國民經濟的恢復和抗美援朝戰爭的勝利,各地舉行選舉,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成熟。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於1954年9月5日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在全國正式實行,成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可見它是在我國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產生的,來之不易,是我國人民的偉大創造。

兩個。1982憲法加強和完善了國家權力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的新階段。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確立後,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很快由於“左”傾錯誤思想的影響,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壞,各級人大基本停止了。粉碎“四人幫”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相繼召開,特別是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82頒布了現行憲法。1982憲法總結了1954以來的經驗教訓,系統全面地加強和改進國家權力機關建設,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進入新階段。這壹制度的加強和完善是:(1)適當擴大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是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和有效途徑。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宜太少,但人數多了不方便開展工作。因此,1982憲法將原本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部分職權委托給其常委會,有效地同時強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的壹些調整方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2)加強了NPC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織,以便更好地處理NPC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經常性工作。比如增加了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各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和起草了有關法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兼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可以及時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工作機構,各司其職。

(三)恢復設立主席、副主席,成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取消了領導職務終身制。它規定了生產黨必須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壹步完善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規定了“壹國兩制”等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完善。

(四)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地方政權建設得到加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常務委員會。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設立鄉鎮政府。

三個。鄧小平理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被寫入憲法,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註入了新的活力。自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日益發展。幾次黨代會提出了許多新的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1982年的憲法也進行了幾次局部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內容,使現行憲法更加完善,這也是為了。

(1)鄧小平理論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改革開放時期的馬克思主義,是與時俱進的中國馬克思主義。這個理論寫入憲法,就規定了它在國家的法律地位,說明它是國家的指導思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以這壹理論為指導,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活動方向更加明確,更加符合改革開放的精神。人大的立法、監督、重大事項的決定和任命也更加符合這壹方針。因此,鄧小平理論入憲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增加了實行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鄧小平同誌指出:“計劃多壹點,市場多壹點,這不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這從根本上解除了人們長期以來把計劃經濟視為社會主義的特征和優勢的思想束縛,使他們獲得了思想上的大解放。1993年修改憲法時,“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被寫入憲法,1999年修改憲法時,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了憲法的序言。為了使憲法更加完善,憲法在這裏為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任務。要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同時,要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並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為了實現這些任務,人大必須加強經濟立法,特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為不斷解放生產力、擴大對外開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增加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容。總結建國後的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訓,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法制原則,規定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國各族人民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由於憲法的規定,中國的法治得到了加強,無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得到了改變。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1999年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在第五條中增加了壹款:“中國人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使中國法治進入新的裏程碑。這就要求人大進壹步加強立法工作和監督,各級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依法審判,維護司法公正。憲法頒布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大量法律,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規,還加強了執法檢查、述職評議和幹部考核。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各級人大工作十分活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蓬勃發展。

4.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導方針。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壹起來。”這是近年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經驗,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這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和資本主義民主的本質區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和根本體現,正是基於上述經驗和要求作為自身工作的重要指導方針,所以才蓬勃發展起來。

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保證。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只有人大接受黨的政治思想和方針政策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依照法定程序把黨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任免國家機關負責人,緊緊依靠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人大工作才能沿著黨指引的方向不斷前進,才能符合實際,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保證國家的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代表大會的任務是制定法規,把黨和人民的意誌變成國家的意誌,並且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實施和執行,使全國人民都遵守。其次,人民代表大會必須嚴格依法對重要問題和事項作出決定和決議,以確保這些決定和決議的正確性和可行性。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些年的發展,與堅持依法治國密不可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在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統壹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體現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我國建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首先,它有助於確保國家權力反映人民的意願。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有權監督他們,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第二,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的統壹。在國家事務中,凡是全國性的、需要全國統壹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如果是地方的問題,就由地方按照中央政策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政府的集中統壹領導,又發揮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了壹個堅強統壹的整體。

第三,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讓少數民族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

總之,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保證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作主的宗旨,適合中國國情。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質是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代表大會的基礎上形成整個國家機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

壹、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和現狀

(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50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困難和曲折中不斷完善和發展,始終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後的前三年,人大工作相當活躍,這是建國後的第壹個好時期。從1957到1966,由於“左”的思想加劇,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壞,人大工作基本處於停頓狀態。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到嚴重挫折和破壞,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遭到巨大破壞。粉碎“四人幫”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逐步恢復。

1978中國* * *產黨十壹屆三中全會總結了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民主制度化、民主執政的任務。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代表大會進入了壹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已成為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展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具體制度建設也取得了很大進展。比如現行憲法1982頒布實施至今;1987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89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92年,人民代表法頒布。這些法律對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質詢和質詢、發言和表決、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及其在會議內外的活動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使人民代表機關的運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進了民主,提高了效率。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通過了延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有利於我國基層政權建設。上述發展過程從各個角度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雖然不是壹帆風順的,但毫無疑問,它是在前進的過程中不斷完善的。

(2)憲法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根本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它不僅規定了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而且規定了適合這種國體的基本原則、組成和運作程序。研究憲法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關系,進壹步發揮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規範、保障和促進作用,對於我們在進入“新世紀”、“新階段”的歷史條件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義。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同步的、緊密聯系的。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之際,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確定了中國的政權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65438年至0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制定的我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系統規定,標誌著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政權制度在我國全面確立。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制定頒布的1982憲法,對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壹系列新的重要規定,我國人大工作也進入了壹個新的重要的歷史發展時期。歷史回顧表明,新中國憲法的產生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構建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據。隨著憲法制定、憲法修改和憲法實施的推進,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斷得到堅持和完善。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的政權組織形式,符合中國國情,適應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在我國,選舉權是普遍和平等的。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年滿18周歲的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議行合壹”,並不是說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處理除制定法律、決定國家大事以外的壹切行政工作,安排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壹切工作。而是反映出它不僅制定法律和決定國家事務,而且還組織行政機關領導和監督其工作,並通過其代表向人民傳達其所制定的法律和決議的精神,以自己的模範行動領導人民。

中國長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的政治組織形式,符合中國國情,適應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它有以下優點。

第壹,吸引民眾參與國家管理。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在我國,選舉權是普遍和平等的。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的選舉是在完全自由的環境下進行的,沒有任何壓力,沒有任何政治團體可以威脅或壓迫選民。通過選舉,把各民主黨派、各行各業、各民族、各社會職業的代表都選進了人民代表大會,使人民代表大會在決定壹些問題時,既能體現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顧到各階層、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二是便於實行“議行合壹”。“議行合壹”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活動原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議行合壹”,並不是說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處理除制定法律、決定國家大事以外的壹切行政工作,安排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而是反映它不僅對國家事務制定法律和決定,而且組織行政機關領導和監督其工作,並通過其代表向人民傳達其所制定的法律和決議的精神,以自己的模範行動。人民代表大會集中國家權力,自行行使,便於實行“議行合壹”。這種國家權力的全能使其成為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有權決定國家事務;賦予它組織其他國家機關特別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並領導和監督它們執行法律和決議。

第三,既能保證中央的統壹領導,又能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最高權力機構有權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和決定國家的壹切重大問題,其他國家機關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壹切地方行政機關都必須服從它的領導。從而把全國的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中央:同時,地方各級權力機關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有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壹切重大問題:省級權力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權力機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機關根據憲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性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權。這些重要規定保證了中央的集中統壹領導,有利於進壹步發揮地方政府機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現階段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1954憲法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有五十年。這壹時期,雖然憲法經過多次修改,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架構得到了繼承。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全國人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其自身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需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不斷完善,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現行NPC制度的主要缺陷是:

(1)NPC制度需要在促進民主方面得到加強。

人大是人民參與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主要渠道。NPC促進民主的範圍越廣,它從公眾那裏得到的支持就越多。人大代表(NPC)是聯系NPC和人民的重要樞紐。目前,在充分發揮代表管理國家事務的主體作用和充分發揮代表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方面,NPC與法律還有差距。NPC的工作要求與代表自身的要求之間存在差距。現階段,代表還缺乏切實、深入參與常委會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與選民、選舉單位的聯系缺乏制度保障和內在動力。代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督促政府解決困難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出來。如果不能真正發揮代表的作用,促進人民當家作主的工作就不會推進。

(二)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利的法律效力難以確定。

比如常委會不拿出書面的法律文件,委員的意見有什麽法律效力?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結論是否具有最終法律效力,是否必須作為司法判決或行政決定的依據,是否可以代替行政決定和司法決定。NPC及其常委會不通過“壹府兩院”工作報告會有什麽法律後果?這些問題,現行法律都無法回答。究其原因,這些關於(NPC)人大工作的法律是在早期制定的,當時只對NPC的地位、性質、權力和內部機構設置進行了系統的、框架性的安排,沒有涉及具體的操作程序。當時人大的工作還沒有具體開展,實踐也沒有提出需要回答的具體問題。因此,法律規定原則有其歷史原因。

隨著人大工作領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實踐日益豐富,權利行使缺乏具體的法律規範,給人大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首先,憲法賦予NPC的很多權力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而無法運作,NPC行使的權力涉及太多非法律因素,造成NPC“不作為”或“作為有限”的現狀。其次,地方人大在行使同壹權力時,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方式,因此行使權力的過程並不統壹,最終的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同,影響了人大行使權力的嚴肅性。

(3)人大代表構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發揮不佳。

由於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眾多,不可能在全體會議上審議議案,所以人大代表審議的議案只能先交各代表團分組審議,再提交大會表決。以全國人大為例,代表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的代表組成。代表團的作用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組織代表審議議案。它也可以有壹名代表團團長或派代表在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發言。我們在報紙上看到的所謂代表在NPC會議上暢所欲言,是指代表們在代表團會議上的發言。

但由於代表團是按地區分類的,代表團團長往往由所在地區的省委書記或省長等黨政官員擔任。因此,提出議案時,代表團團長往往會作提示性發言,最後作總結性發言。全國各地(NPC)的人大代表來京,要靠中央來監督地方。但在團長是地方行政長官的前提下,他們的發言比較克制,往往談問題、談政績、談官員的個人責任,而只談地區自然條件的差異,這就成了他們表達決心、展望未來的平臺。

因此,如果人大代表人數仍然過多,或者采用代表團分組審議法案的方式,人大代表兼職必須立即取消。人大代表(NPC)由人民選舉產生,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進行監督。但是,相當壹部分NPC代表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但相當壹部分主席團成員是國家領導人,他們主導著會議。所以全國人大開會的時候,國家領導人會自己監督自己。在代表團裏,地方領導會自己監督自己,整個人大的監督功能就敗了。

(4)選舉制度的具體規定和程序不夠科學和完善。

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縣級及縣級以下采取選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代表由國家、省、市三級的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間接選舉使得代表民意的可能性降低,尤其是縣級人大選舉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選舉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選舉人大代表。

在鄉鎮和縣級的直接選舉中。雖然選民直接投票,但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每年只能開壹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關,只設主席壹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系代表的機構。縣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全體會議的常設機關,在閉會期間,每兩個月舉行壹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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