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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責任保險賠償五要素

情況

2001年6月3日,程某為自己的壹輛東風牌貨車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3輛車,每輛限額5萬元),保險期間為2001年6月0時至2002年6月24時。

2001 165438+10月23日,程某雇傭的司機何某因車速過快,超過壹輛正常行駛的解放牌貨車,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他對事故負全責。被保險人程某以損失較大為由,未對司機何某親屬進行任何賠償。不久後,程某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船上人員責任險4萬元。保險公司審核後認為該事故屬於船上人員責任險,立即賠償被保險人程某船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金4萬元。這是壹起因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的責任保險錯誤賠償案件。

案例啟示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定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中國保險市場,責任保險發展迅速,已成為財產保險業務新的增長亮點。然而,在責任保險的賠償工作中,由於種種原因,出現了許多錯誤的做法。比如本文引用的案例,被保險人沒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但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進行了責任保險賠償,導致被保險人通過保險事故不當得利。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由於理賠人員對責任保險賠償的構成要件認識不清,了解和掌握責任保險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做好責任保險理賠工作的基礎環節。責任保險賠償的以下構成要件是不可或缺的:

1.被保險人發生責任保險範圍內的保險事故。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基本條件。如果被保險人的意外事故不屬於責任保險範圍,是除外原因和費用,即使被保險人根據法律規定因主觀過錯或無過錯行為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應當依法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有二:壹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有過錯,即受害人因被保險人的主觀過錯而遭受物質和精神損害;二是被保險人對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被保險人必須承擔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無過錯行為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3.受害者向肇事者(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必要條件。因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壹種無形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即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有侵權行為,受害人以各種理由不向加害人主張賠償,根據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損失、賠償、損失、賠償),被保險人沒有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沒有這壹要求,保險人是無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本文的案例就是缺乏這壹必要條件,導致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四、保險人應在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限制性條件。因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而不是特定的財產,所以責任保險合同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保險金額,只規定了保險人的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金額。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賠償損失,但不賠償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失,也不不論損失大小,按賠償限額賠償。可見,被保險人選擇賠償限額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他能否獲得全額賠償。

五、保險人應當依法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這是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的法律條件。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就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直接予以賠償。”本條所指的合同,不僅指保險合同,也指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達成的協議。保險人同意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且賠償金額在賠償限額內的,可以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大於保險人賠償限額的,保險人只需按照賠償限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其余部分由被保險人負責。因此,只有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直接賠償受害人保險金,否則保險人沒有義務直接賠償受害人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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