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解決中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

如何解決中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

請在此輸入您的答案。

新制度實施七年來,各省市創新思路,拓寬工作思路,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成效顯著。但也遇到了救助體系不完善、部門協調不順暢、職業流浪乞討人員不接受救助、特殊對象難以核實、地方護送人員不配合等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阻礙了救助管理的發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並認真解決。

1,存在管理盲區。

流浪乞討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因災或生活困難而出現流浪乞討人員,且確實是社會救助對象的。有以乞討為賺錢手段,愛清閑,恨勞動的,屬於特殊教育的對象;以流浪乞討、無理上訪或者偷偷摸摸等方式從事違法活動的,為社會治安管理對象;少數脫逃或者逃跑的犯罪分子屬於刑事處罰的對象。對於拒絕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公安機關、城管等部門的管理存在執法依據和手段缺失等問題。那些特殊教育、治安管理、刑事處罰的對象,成了管理盲區。

2.很少有自願幫忙的人。

在實地調查和采訪過程中發現,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大部分是從其他救助站轉來的需要在本救助站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只有少部分人自己尋求救助。在這壹小部分自願尋求救助的人群中,大部分都是有暫時困難的人,比如無法探親、工作、沒錢看病、家裏走失、被盜等。,而真正長期生活困難的,選擇長期在外流浪乞討,拒絕進站接受救助。所以,壹度出現了救助管理站無人可救的情況。

3.管理和救助方法簡單。

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幾乎無壹例外:接收入境——收集信息——聯系流出地政府或無家可歸者家屬——送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回。工作人員很少和與收集信息無關的受助者交流,也從來不了解不同受助者的特殊需求。他們缺乏對不同類型受助者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性格特征的分析和溝通,尤其是在救助中,仍然將求助者置於不平等的地位,給予施舍式的物質救助,讓他們難以接受。

4.缺乏專業人員。

目前,救助管理站還沒有完全脫離原收容遣送模式的影響,大部分工作人員是原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員。雖然該組織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但工作人員沒有多大變化。他們在長期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方式和態度壹直難以改變,壹些工作人員習慣了對接受者不友好。這些看起來和現在的新辦法並不沖突,但實際上和社會的期望和要求相差甚遠。

5、救助體系不完善。

雖然國務院頒布了《救助管理辦法》,民政部也出臺了實施細則和兩個規範,但從6年的實踐來看,這些政府法律法規仍存在可操作性差等缺點和問題,因此對遇到的壹些疑難問題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長效機制,對壹些違法現象的查處也比較寬松。

(1)救助對象規範操作性不強,限定範圍偏離實際。救助管理制度規定的救助對象是生活無著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民政部制定的《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無城市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需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無力解決自身住宿;沒有親戚朋友可以依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的;我在城市裏流浪乞討。采訪中了解到,這四個條件在實際操作中根本無法操作。對求助者“無法自行解決住宿”和“沒有親友可以依靠”的判斷,只能基於簡單的觀察和聽取求助者的自述。即使他們帶著錢包、現金甚至存折,工作人員也不得不視其為無法解決吃住問題,因為他們沒有權力檢查。是否有親戚或朋友可以求助取決於求助的人。如果他不肯說,就算他們有親戚朋友可以求助在杭州工作或做生意,救助站也不會知道。“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的不能實行。有些特殊人群,比如癡呆癥患者,無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所以無法知道自己是否能享受到上述待遇,但救助站也無法將他們拒之門外,因為他們無法判斷。“城市流浪乞討”的標準不好操作。現實中,很多人會因為各種情況而暫時陷入困境,比如外出打工找不到工作,缺錢,去其他城市旅遊錢包被偷,走親戚途中被騙身無分文等等。這些人突然遇到困難,需要幫助,但並不壹定會丟下臉在大街上乞討。如果這種人來求助,救助站會循規蹈矩,不給他們救助。幾天後,這些人很可能真的陷入沿街乞討的窘境。綜上,《救助管理辦法》確定的四個救助條件要求同時滿足,限制過於嚴格。如果這樣實施,壹部分真正需要救助的人會被排除在外。按照規定,姓名、年齡、戶口、身份證、近親屬等壹系列詳細信息。應尋求幫助,並根據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信息的,應當終止救助。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大量信息來自求助者本人的口述,很多情況難以核實,給救助工作帶來困難。有些急需幫助的人,可能因為年齡、疾病等原因,無法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有的是故意編造假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更是無從查起。另外,客戶多是從偏遠落後地區流出,通訊條件相對較差,導致工作量巨大,短時間內難以完成。但受助人員情況復雜,要求盡快對其進行安置,防止其大量聚集影響救助站的正常秩序。

(2)對待和安置特殊人群的可持續性不高。根據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疾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然而,由於治療“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產生的高額醫療費用,壹些救助站在實際工作中很難開展救助工作,救助工作面臨的巨大財政壓力難以為繼。個別受助者在來站前就患有慢性病、傳染病,甚至絕癥。他們以治病為目的前來求助,進站時隱瞞病情,拒絕提供真實情況。他們進入車站後,病情惡化。作為救助站,只好先送他們去醫院治療。這些病都需要住院治療,甚至維持病情穩定都需要壹筆不小的支出。按照規定,躺在街上或露宿街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不符合自願救助的條件,但實際上這是壹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此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壹直是救助工作中的難題。壹些救助站突發精神疾病導致其他受助人員和工作人員受傷的例子很多。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對精神病人采取什麽樣的強制措施,新制度中沒有明確,缺乏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雖然《救助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詳細規定了對受助人員的安置措施,但實際操作中,受助人員很難回家,比如壹些無法提供信息、聯系不上、救助期滿後根本送不出去的失智、精神病患者,特殊類別的受助人員嚴重“滯留站內”。此外,“流出地救助管理機關派人接回的規定不明確”,流出地接回人員積極性不高,實踐中不積極配合接回特殊人員。雖然根據相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救助期限的,可以延長救助期限,但所謂的“特殊情況”對於那些特殊人群來說,其實是壹種“普遍情況”,給救助站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對於親屬無法認定的特殊人員,救助站必須按規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進行安置,這無疑增加了流入地政府的安置壓力,可安置的人數相當有限。流入地政府經濟發達,工作協調性好,職能部門完善,也可以考慮妥善安置。如果當地政府不能安置這部分人,導致他們長期滯留在救助站,將涉及救助站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影響正常的救助管理。此外,根據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救助期滿後,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過受助人員無論如何都不願意離開救助站的情況。如何終止救援?強行推出或拋出救助站是不可能的。還有壹些求助者會反復到救助站求助,而《救助管理辦法》中對提供救助的次數沒有明確的、可執行的依據,使得救助站開展工作非常困難。所以救援系統在這兩點上是不可操作的。

(3)與相關系統的銜接不夠。作為壹種臨時性的救濟制度,新制度可以起到幫助受助者解決暫時生活困難的作用。但是,要想幫助受助者真正走出困境,還需要依靠其他制度的支持。從實踐來看,還存在與相關制度銜接和匹配不足的問題。《救助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的救助是壹種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救助站根據受助人員情況確定救助期限,壹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對於壹些長期流浪乞討、生活無著的人,救助站的臨時救助並不能持續解決問題,即使送回原居住地或單位也解決不了問題,因為他們本來就無力在當地謀生,流出去了。因為無法解決基本生計,這些人寧願住在風裏,也不願去救助站求助。對於壹些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流浪兒童,他們需要長期的居住福利照顧,救助站根本做不到這些需求。目前,由於缺乏相關制度的幫助,受助者生活困難的根本問題難以解決,許多人重新走上流浪乞討的謀生之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說到底是扶不扶貧,與壹些制度難以銜接,削弱了救助制度的實施效果。6.職業乞討問題很難解決。

自2003年收容遣送改為救助管理後,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已無法再以強制手段監管流浪乞討人員。全國各大城市街頭都出現了很多職業乞丐。他們以乞討為職業,想盡各種辦法博取同情,借機討錢。因為乞討“收入不低”,他們願意露宿街頭,更不願意接受救助,更不願意回到原來的地方。壹則新聞報道,職業乞丐獲得豐厚回報,壹些殘疾乞丐現在也有了手機;個體職業乞討者每月可寄回家2000元;壹個乞丐乞討了4個月。吃了用了,他存折裏還剩9000多塊錢。難怪有些地方有“城裏磕頭,回家蓋樓”之類的順口溜。職業乞丐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它們影響了城市秩序,擾亂了市民的正常生活。有的乞討人員死纏爛打,索取現象突出;有的乞討者誘拐或引誘兒童,甚至威脅要毀滅兒童,作為他們掙錢的工具,嚴重損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壹些乞討者的乞討方式越來越專業化、組織化。按照人性化的立法精神,新辦法貫徹了自願原則。如果職業乞丐不願意接受救助,救助站也無能為力。雖然采取了街頭勸導救助,但效果甚微,往往工作人員壹走就會繼續乞討。只要職業乞討者不違法,相關部門就無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這就使得破壞市容市貌、以權謀私的職業乞討者處於壹種管理真空狀態。社會上壹些不了解詳情的人認為,流浪乞討人員(包括非職業乞討人員和職業乞討人員)的增多,是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站的不作為,無疑被置於“不作為”的問責之下。因此,面對職業乞討,救助管理部門處於壹種既管不了又不能不管的尷尬境地。

7、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順暢。

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不應該是任何壹個部門的責任,它需要民政、公安、城管、交通、衛生等職能部門的配合。如果各部門協調不好,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討人員很可能延誤救治。長沙救助站前死亡的流浪漢就是前車之鑒。然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精神病人的救治壹直是政府救助管理的難點。目前,公安、衛生部門還無法履行各項法律政策規定的職責,與救助管理站共同做好特殊對象救助工作。在精神病等患者的治療中,衛生部門仍然拒絕治療,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治療的順利開展,影響了對精神病人權益的保護。公安部門救助過程中存在壹些問題,如:護送特殊病人到車站門口,未辦理交接手續就離開;丟棄陪護對象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違背了自願救助的原則,不願意救助的上訪人員往往會要求救助站下令接收。造成這些情況的原因是個別職能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思想認識不到位,主觀上沒有重視自己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認為民政部門和救助站是救助工作中的主角,只是配角,工作中缺乏政治敏感性和主動性。所以在實際合作中有時不夠積極,有時會推諉工作。我不知道,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大合唱”是否能很好地讓觀眾滿意,主角和配角都要唱好,誰唱不好,都會影響救援工作的整體效果。

8.救助和保護未成年流浪兒童難度大。

城市中的流浪乞討人員非常復雜。壹些未成年的流浪乞討人員並不是真的願意乞討。他們被拐賣、引誘、控制、脅迫,甚至為了博取同情而被人為致殘,成為犯罪分子掙錢的工具。流浪兒童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救助工作由“強制”轉為“自願”後必須面對的特殊群體。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難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沒有有效的救助方法。新辦法取消了以前的強制收容,對於被控制後不主動去救助站的流浪乞討人員如何保護沒有明確規定。二是流浪未成年人返鄉工作難以開展。這些無家可歸的少年因為身份難以認定,加上從小缺乏關愛,在接受救助後,編造虛假姓名或隱瞞真實情況,不願意回到家人身邊,只能長期待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三是單純的救助方式難以滿足流浪未成年人的需求。實際工作中,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提供的服務大多以生活救助和物質救助為主,容易忽視思想文化等有針對性的精神教育。第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過於籠統,救濟管理措施主要針對成年人。就流浪兒童的救濟和保護而言,並不可行,甚至有很多不適用的地方。法律規定,兒童救助保護中心承擔臨時監護責任。但現行法律並未界定屬於委托監護還是法定監護,以及臨時監護的具體內容。法律的空白使得救助保護中心在開展工作時謹小慎微,憂心忡忡,害怕有些工作好心辦壞事。

隨著新問題的出現,城市流浪乞討現象也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如乞討人員急劇增加,大部分乞討人員只想要錢;專業和群體乞討比例上升;運營乞討現象增多;乞討群體的年齡結構正在向低齡化發展,等等。

建議:流浪乞討是世界性的頑疾。目前,中國的社會乞討現象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既有政治經濟原因,也有文化心理原因;既有社會原因,也有人性本身的原因,不可能壹蹴而就。目前比較理想可行的措施包括: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加強救助工作中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有效打擊非法乞討行為,特別是重點做好未成年人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同時盡可能鼓勵民間力量參與救助,大力發展貧困地區經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1,擴大救助對象範圍

《實施細則》操作中的突出問題是救助範圍過窄,很多遇到暫時困難的求助者因為不符合條件而得不到救助。現實中,救助站通常會因為各種原因對這些人進行救助。因此,不妨放寬救助範圍,從沒有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擴大到沒有生活來源的“流動人口”。只要它確實遇到緊急困難,無力自行解決,救助站核實後可以幫助它。當然,放寬範圍後提供的救助服務也要適當調整,保證救助站資源的優化配置。比如,對於旅遊、出差時被盜、被搶的,可以借鑒大連的“壹元存折”方式,即救助站在各大銀行、郵局存錢,花1元錢為受助人員開立個人儲蓄賬戶,讓受助人員聯系的家屬或單位第壹時間將錢匯至賬戶,以解燃眉之急。

2.限制重復救援的次數

現實中,很多受助者免費在救助站吃住幾天,買了票送走沒多久,又回來求助,來回很多次。他們還會抓住政策的漏洞,說國家沒有規定,去過救助站的不準再來。因為《救助管理辦法》中沒有規定救助次數,不同地區或者同壹地區的救助站會對同壹人進行重復救助。因此,急需修改相關規則,設定壹定時間內的救助次數,讓救助站騰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幫助其他更需要幫助的弱勢人群。

3、明確精神病人的治療程序。

《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救助站應當先行提供救助,待查明情況後。所以目前很多地方發現流浪精神病人後,壹般都是按照規定送到救助站,再由救助站聯系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這個程序太復雜,轉移過程時間長,容易造成壹些不確定的傷害,浪費救助站大量的精力。可以考慮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員的救助程序。公安、城管部門可負責將群眾舉報或發現在公共場所流浪的精神病人直接送精神病院治療,再由救助站到醫院進行篩查、鑒定、核實,可提高治療效率,減少中間轉運環節。

4、加大救援力度。

雖然乞丐的數量並沒有減少,救助站也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但是很多市民並不知道具體位置在哪裏。出於同情和愛,人們經常簡單直接地給乞丐錢和東西。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必須先把救助措施落實到位,必須加大救助力度。首先,應在車站、碼頭、繁華鬧市設立醒目標誌,標明救助站地址、救助熱線、救助範圍等內容,讓市民和求助者壹目了然。其次,要買幾輛車身寫著“社會救助”和熱線電話的面包車,經常停在鬧市區。同時,還會大張旗鼓地發放和宣傳壹些宣傳資料,方便群眾告知和引導乞討人員到救助站進行誌願救助。第三,要從社會上招募壹些誌願者,經常上街勸導“職業乞丐”,讓他們沒有“生意”可做,讓明眼人看到壹切。這樣,失去“市場”的乞丐自然會悄然消失。

5.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

救助管理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靠壹個部門是不可能做好的。針對救助管理中職責履行不到位、部門協作效果不太好的情況,政府應在加大救助資金和軟件設施投入和支持的基礎上,進壹步規範民政、公安、城管、衛生等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建立或利用協調機構更好地協調各部門,既防止壹些部門相互推諉,又能整合資源有效開展救助。民政部門作為救助制度的執法主體,全面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和監督。救助管理站發揮主力軍作用,具體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應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加大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巡查頻次。對老弱病殘等流浪人員,公安、城管部門負有引導、護送義務,勸說或引導其到救助站求助;其中,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先護送到定點醫院治療,由衛生部門積極救治。財政部門要將救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建立籌集救助資金的穩定增長機制。應遵循“自願求助”的原則。公安部門不能壹遇到求助者就直接派警車去救助站,沒有盡到告知和引導的義務,要因人因事區別對待。也不能盲目宣傳救助站提供免費住宿和返程車票誤導求助者公安部門要對錢財被盜被搶的人立案偵查,以解除人民的後顧之憂,不是壹下子就能給的。流浪乞討人員不聽勸阻,影響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敲詐勒索、涉嫌違法犯罪的流浪乞討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對於那些流氓、語言威脅甚至自殘的“職業跑者”,救助站可以建議公安部門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必要時強制帶走,維護社會治安和救助站的管理秩序。目前對求助者的核實比較麻煩,身份識別是公安部門的強項。如果我們能得到他們的合作,這將有利於促進援助。交通、鐵路等相關部門也要配合救助站的工作,實行照片、憑證等配套制度,嚴格把關,避免“跑站”成功。此外,還需要加強民政部門內部機構和組織之間的溝通與合作,以增強其履行職責的能力。在民政機關內部,明確地方民政和救助機關的職責,成立統壹的受助人員轉移協調機構,保障受助人員通道暢通。特別是要明確接收人流出地民政部門的責任。受助人員不配合流入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站工作的,流入地救助機構將把受助人員的往返交通費和差旅費發給流出地民政部門。

支持措施

1.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

首先,雖然國家在2003年連續出臺了兩個法律文件,但是過於原則的規定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沒有操作性,難以實施。其次,管理盲區也要從立法的角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比如將職業乞丐納入救助體系,讓對職業乞丐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後,制定和完善新的法律法規必須註意與殘疾人保障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互銜接和配套。

2、引入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救助。

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第壹個層面是救助他們的基本生活,包括衣食住行,保障他們的生存;第二個層次是為他們提供心理和精神上的幫助,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回歸正常生活。目前我們的工作主要停留在第壹層次,忽略了心理救助工作。心理救助需要將社會工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引入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以心理咨詢、行為矯正、精神慰藉等精神救助為主。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是非常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應該得到社會工作的高度關註和幫助。

3、救助站與高校聯動,建立互利合作關系。

缺乏高素質、專業化的工作人員是救助站面臨的難題。可以利用高校資源,通過救助站與高校的聯動,在高等教育資源豐富的城市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關系。目前很多高校開設了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這意味著這些學校在這些領域有足夠的教師和壹定規模的學生,這也是救助站可以有效利用的寶貴資源。

4.拓寬資金來源。

除了依靠國家財政,還要呼籲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加入到救援工作中來,爭取捐款捐物,緩解資金壓力;向社會招募誌願者,減少開支。值得註意的是,無論以哪種方式籌集資金,其使用都必須接受相關主管部門、公眾和媒體的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公開,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各界的愛心落到實處。

5.多管齊下打擊非法乞討

(1)教育引導市民不要盲目給乞丐錢。政府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宣傳救助管理辦法和救助工作的開展情況,向社會宣告政府有能力也正在努力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報道職業乞討賺錢的內幕,通過揭露乞討者常見的各種謊言和伎倆,教育公眾識別收錢的職業乞討者。提醒市民,如發現職業乞討人員,應積極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時呼籲公眾理性表達同情和愛心,不要盲目給錢給乞討者,防止被壹些好吃懶做的“職業乞討者”詐騙。市民想做好事,不妨去專門的慈善機構捐贈。如果少了盲目的慈善,職業乞討現象自然會萎縮。

(2)通過立法規範乞討行為。《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充分考慮了對流浪人員的人權保護和人性化救助,但在規範流浪人員行為,尤其是職業乞討現象方面卻無能為力,需要通過相關立法予以規範。比如,可以通過刑法修正案設立“操縱、脅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罪”,用法律手段嚴厲打擊組織、教唆、脅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非法牟利的“乞討者”、“團夥”。公安執法人員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采取“制止、勸導、強行帶走”等強制措施,對招搖撞騙、尾隨他人自由、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進行約束和管理,努力解決救援工作中的“不可控”問題。同時,要立法明確公安、城管、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對職業乞討的管理職責,真正做到各司其職,狠抓落實。

(3)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乞討活動。非法乞討活動主要有未成年人乞討、詐騙乞討、有組織團夥乞討、脅迫或者誘騙他人乞討、以乞討為掩護從事犯罪行為等。政府應該嚴格禁止未成年人乞討。對於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給予其強制救助,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詐騙乞討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入應視為詐騙,依法予以追繳,並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加大對有組織的非法乞討和以乞討為名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惡勢力團夥以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者的打擊力度,依法嚴懲,防止黑惡勢力的形成和發展。公安機關要堅決打擊混在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犯罪分子,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6.加強對街頭兒童的保護性援助。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流浪兒童,政府需要實施不同於成年流浪兒童的保護性救助,以強制手段對其進行保護。2009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為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采取保護性救助政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規依據。《通知》首次提出了“社會寄養”“家庭寄養”等新型救助模式。具體來說,首先要在全國各地建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然後通過在救助中心建立“家庭式開放式”管理模式,在社區實施“家庭式”救助保護模式來幫助他們。即在社區建立住所,聯系壹些“臨時媽媽”,讓流浪兒童得到寄養、照顧和教育。進入“準家庭”的孩子可以幫助安排附近的學校,接受職業技術培訓,從而掌握技能,提高自己的謀生能力,為融入社會做準備。此外,各地還可以開展針對流浪兒童的各種救助保護措施,如全天候救助點、街頭流動救助等。,依靠社區工作者、誌願者、市民、社工,為他們提供簡單的流浪生活照顧,這也是壹個很好的照顧城市流浪兒童的策略。

  • 上一篇:《民法典》哪壹條規定了壓歲錢的歸屬?
  • 下一篇:離婚的孩子在什麽條件下才屬於母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