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民事主體又稱民法主體,是指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它與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在本質上是壹致的。(1)但是,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不僅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資格,還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資格。此外,民事行為能力不是固定的,隨著民事主體實施不同民事行為的變化,對民事主體有不同的要求。特別是在簽訂的合同中,不同的合同對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將民事主體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民事行為和合同生效的要件之壹。本文所說的合同主體資格缺陷,既包括民事權利能力,也包括民事行為能力,因為他們是在民事活動中。《合同法》對合同主體資格的瑕疵有若幹規定,即當事人缺乏訂立合同的能力、代為訂立合同的資格和處分合同的能力。在審判實踐中,案件錯綜復雜,合同主體資格的缺陷不僅是以上這些,還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和履行後發生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具體的合同中,當事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或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後被撤銷、取消或吊銷的。如果他們得不到呢?這裏的問題是當事人沒有行政許可這壹缺陷對合同的影響。2.在匿名代理關系中,代理人與他人簽訂合同,需要當事人具備相應的資質。校長沒有怎麽辦?代理沒有的怎麽處理?這裏的問題是合同主體的瑕疵對合同相對性的影響。3.連環買賣合同中,第壹份合同的履行沒有所有權登記手續,那麽第二份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屬於出賣他人。這裏的問題是,對未轉讓的不動產或者應當辦理轉讓登記的動產的處分權,是否屬於後壹種合同民事主體的瑕疵。4.有行為能力的壹方以無締約資格的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這裏的問題是如何看待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主體的瑕疵。5.合同的簽訂與合同的履行不壹致,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壹部分。是代理還是債務參與?這裏的問題是合同主體在履行過程中存在瑕疵,如何處理。6.如果在審判實踐中施工合同無效,壹般的處理方式是折價返還。但當工程造價高於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時,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應區別於各方的過錯情形。因承包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等級導致合同無效的,發包人應返還承包人的工程投資不應超過合同價款。因發包人無資質等級導致合同無效的,以評估費用為準。這裏的問題是,主體缺陷造成的無效後果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效後果在折價賠償上是否有區別。以上案例中,合同主體並不存在瑕疵,但在履行過程中存在瑕疵,或者說在履行過程中存在瑕疵。原因在於立法規定、當事人法律知識不足、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等方面。如何理解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根據立法的初衷,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弄清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壹般認為,合同主體存在瑕疵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理由是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壹定違背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種瑕疵並非不可彌補,法律允許相關權利人追認並使其生效。(2)而立法並不限於此。我們知道,經營範圍是具有營業執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經濟活動範圍,是國家授予的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超出其經營範圍的,屬於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違法行為。但是,為了幫助現代民商法促進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價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我國合同法采用了越權原則。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條中明確,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除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外,人民法院不得認定無效。(3)進壹步說,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果能補上,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九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審批程序或者核準、登記程序的,合同生效, 並且當事人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辦理批準手續或者核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合同未生效; 。從該條款可以清楚地看出,如果補充,合同生效,如果不補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賠償與效力待定合同的補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無效合同的賠償是合同當事人對無效合同進行修正,從而使合同生效的行為。(4)賠償後合同有效,但賠償前合同無效。補償沒有追溯力。事實上,賠償使雙方建立了新的合同。但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補貼行為是壹種追認行為,具有溯及力。這說明立法對此采取了寬松的態度,最大限度地尊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維護了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鼓勵了交易,保護了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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