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第四條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權屬清晰。股權關系不明確以及存在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的股份不得轉讓。第五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或者地區的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方向,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六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在證券市場的交易價格確定。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進行審計。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和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重點行業和領域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相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且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逐步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相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送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第二章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應當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股份轉讓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壹)總股本不超過6543.8+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65438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累計凈轉讓股份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者凈轉讓股份累計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轉讓。
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壹控制人的,累計凈轉讓股份數或比例合並計算。第九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前條規定的兩個條件之壹的,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後實施。第十條在壹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每年1前將上壹年度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情況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後實施。第十壹條國有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當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需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壹)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股東的基本情況和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新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轉讓的原因;
(二)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
(三)轉讓的數量和期限;
(四)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
(五)轉讓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