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地使用權是指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國有林地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森林的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或者股份可以依法作價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允許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符合上述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可以依法轉讓。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怎麽寫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本合同只轉讓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不變。地下資源、埋藏物及相關設施不在林地使用權租賃範圍內。
第三條受讓人對林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種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權,受讓人有權在林地套種其他作物,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構想林地的範圍和期限
第四條特許林地位於_ _ _ _ _ _ _,地塊編號為_ _ _ _ _ _。其位置及四至見附件:林地及林地規劃設計地理位置圖。
第五條擬流轉的林地總面積為_ _ _ _ _ _ _ _ _ _萬畝
第六條林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_ _ _ _ _ _年,自完成林地權屬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合同期滿,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約權,雙方可提前續約20年。
第三章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甲方應於_ _ _ _ _年_ _ _ _ _月_ _ _ _ _日將林地交付乙方使用。同時,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八條甲方轉讓的林地應為甲方與原林地所有權人簽訂的《林地使用權轉讓壹級合同》中,經原林地所有權人同意,由甲方統壹轉讓的林地。甲方保證原林地使用權人對所轉讓的林地具有合法所有權,具有政府頒發的中國人民* * *和國家林權證書,林地四至界限清晰,不存在林地權利糾紛。如有任何爭議或變更,甲方應負責處理和解決,甲方應負責賠償所需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與原林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壹級合同原件壹份,作為本合同的共同附件提交乙方備案。
第九條在合同期內,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進入林地放火、采礦、挖草、放牧等危害樹木的行為,及時消除毀林、盜伐樹木等事件。如乙方因上述事件遭受損失,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向相關單位和個人索賠。
第10條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甲方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林地使用權證書。辦理註冊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11條甲方承諾的林地內有墓地的,乙方在造林時不得在墓地周圍5米範圍內植樹。合同簽訂後,乙方如需挖新墳,必須征得當地林業站、村委會和公司同意,不得破壞林木和私自開荒。
第12條甲方承包乙方經營林地期間,道路暢通。如出現路權問題或交通堵塞,甲方有責任及時妥善調解。
第四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3條本合同簽訂且甲方辦理完所有相關手續後,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林地使用權出讓金,林地年出讓金為每畝每年_ _ _ _ _ _元。林地使用權轉讓期間,轉讓費不變。
第14條林地使用權轉讓的支付方式如下:
1.合同簽訂後,首期付款按規劃面積每畝人民幣_ _ _ _ _ _元,甲方轉讓的林地為無林荒地。采伐種植過程完成後,按實際種植面積扣除首付款,壹次性支付當年轉移支付款,然後在每年12月底前壹次性支付當年轉移支付款;轉讓費不計入合同簽訂當年,轉讓費從
從種植的那壹年開始。若乙方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 _結束前進行造林,甲方將不退還保證金給乙方,並有權將乙方規劃的林地轉讓給第三方。除了將押金退還給乙方外,甲方還將向乙方支付雙倍的押金。
2.甲方轉讓的林地如需砍伐、清理,甲方應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前將林地交付乙方夜班使用,或通過另壹協議將林地固定價格出售給乙方,乙方自行砍伐、清理。
第15條乙方僅將林地用於建設工業原料林。為提高土地的綜合利用率和綜合經濟效益,還允許進行單間間作或立體開發森林,也允許建設壹些與森林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臨時生產生活服務設施。
第16條本合同約定的林地使用權期滿後,乙方應及時歸還承諾的林地。林地附屬的生產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經雙方協商,可由甲方以固定價格處理。
第五章任期屆滿
第17條本合同約定的林地使用權期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林地的,必須在期滿前180天內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簽訂續期合同,並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權期限屆滿雙方無意續約的,乙方應歸還青山,確保租賃林地的采伐跡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費由流轉土地最後壹個輪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雙方各承擔50%。歸還林地時,乙方應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18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履行的,對其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的壹方應采取壹切合理的措施減少該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19條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壹方應在72小時內以信函或傳真的形式將事件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壹方,並在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另壹方提交壹份報告,說明不能或部分不能或延遲履行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條因國家建設需要,被轉讓的林地被征用的,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乙方辦理林地的各項補償手續,盡快獲得征用補償,其中乙方投入的林地固定設施補償費、林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同樣適用。
辦理林地註銷或變更手續時。
第21條“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其後果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凍害、洪水、臺風、爆炸、戰爭等。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壹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在收到另壹方指明違約的通知後20天內糾正違約行為。如果違約行為在20天後仍未得到糾正,違約方的另壹方應負責賠償違約行為造成的所有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甲方違約,未按期將林地交付乙方使用,或中途變更,給乙方建設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乙方造林後未按時支付出讓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按逾期出讓金的0.1%支付。
第二十五條林地使用權證書簽發後,如遇突發不可抗力,乙方可在兩年內安排林地造林項目,經雙方協商,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可相應順延。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甲方有權收回林地使用權。
第八章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不受機構撤銷和人事變動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正本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按有關規定和地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31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轉讓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森林權屬證書復印件兩份或林地權屬證書復印件兩份。
2.甲方村民代表大會關於林地使用權轉讓的決議復印件2份。
3、轉讓林地規劃設計2份。
甲方簽章:縣鎮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