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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采購招標規定

1,國企采購原則。

2001年4月28日,財政部發布《企業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 54 38+0]325號),第十八條對國有企業采購作了原則性規定,即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業物資的采購、固定資產的采購和建造、工程建設壹般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用招標方式進行。

其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配套法規執行;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執行;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執行;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材料的招標活動,可按照《國營企業采購工作守則》進行;其他非招標采購活動和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活動,可以參照《國有企業采購實務守則》執行。

2.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2018年2月5日,財政部發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金彩[2065 438+08]9號),該規定涵蓋所有取得金融業務牌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擔保公司和其他金融類國有企業。第九條規定,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應當成立評標委員會,依法負責采購項目的評標;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參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組建談判、咨詢或詢價小組。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采購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由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建設,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全部或者部分由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的項目”的範圍,即: (壹)預算資金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資金占投資的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4、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對依法必須招標的以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主要有三條規定:

第壹,第八條關於選擇招標方式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如果(1)有復雜技術、特殊要求或者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2)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二是第18條關於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審查的規定。國有資金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三是第五十五條關於確定中標人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將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人。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5、《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範》的規定

《國有企業采購行為規範》是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於2019年3月18日發布的行業推薦性自律規範,於2019年5月實施。屬於團體標準,適用於國企。本標準規定了國有企業的采購流程和壹般要求,以及各種采購方式的壹般條件和程序規則,適用於我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國有企業的采購活動。

6.國企采購有必要邀請公開招標嗎?壹般而言,國有企業采購是指企業通過合同方式獲取工程、貨物和服務的行為,因此“國有企業采購是否需要公開招標”的問題需要根據采購對象的不同具體判斷。《招標投標法》規定的需要招標的項目只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指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提出並投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 54 38+0]325號)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制定人工、材料和物料的消耗定額,編制經營管理費用預算,完善原始記錄和相關審計制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者商品材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工程建設,壹般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金彩[2018]9號)

第九條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應當成立評標委員會,依法負責采購項目的評標。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參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組建談判、咨詢或詢價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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