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地方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地方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核銷。處置方式包括:免費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掛失等。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負責資產處置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資產處置工作交由相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委派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完成情況。[1-2]?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五條資產處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和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地方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範圍包括:
(1)閑置資產;
(2)超標準配置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和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或者淘汰的資產;
(四)因分立、撤銷、合並、改制、變更隸屬關系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壞賬和資產非正常損失;
(六)超過使用年限,不再需要使用的資產;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待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清或者有權屬爭議的資產,待權屬明確後處置。
第八條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資產處置事項批復和交易憑證是單位辦理相關資產和會計核算、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動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等管理手段,及時準確地反映資產變動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統壹處置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
地方行政單位重要事項、重大會議、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資產,統壹處置。
第十壹條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範處置行為。
第十二條地方行政單位通過無償劃轉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及其崗位職責和人員編制。
通過無償劃撥、置換等方式取得辦公用房的,執行新增辦公用房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或資產整合等名義逃避審批。
第十三條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保密的有關規定。[1-2]?
第三章自由轉讓
第十四條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情況下,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五條地方行政單位申請資產無償劃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證明;
(二)接收單位同類資產的存量;
(3)因單位轉讓或合並導致資產轉移的,需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轉讓或合並批復及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地方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相關單位調撥或分配資產。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撥或者分配資產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資產購買的資金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要求;
(二)下屬單位接收的資產符合設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調撥或者配置資產,還應當告知接收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1-2]?
第四章有償轉讓和置換
第十七條有償轉讓是指資產產權及相應收益的轉讓。
第十八條置換是指行政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不涉及或僅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溢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十九條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有償轉讓原則上應通過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者公開征集且意向受讓方只有壹家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批準後。
通過拍賣或者公開競價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發布資產處置公告,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壹條涉及房屋征收資產置換的,應當保證被征收單位的正常工作,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地方行政單位申請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證明、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本單位同類資產;
(2)擬以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三)以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當地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和置換意向書;
(4)其他相關材料。[1-2]?
第五章報廢和掛失
第二十三條報廢是指對已達到使用壽命,根據技術鑒定或有關規定不能再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符合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五條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的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報損是指對有壞賬或異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產可以報損:
(壹)債務人破產或者依法死亡(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以依法清償的;
(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舉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資產掛失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行政單位應對報損資產進行登記備查,實行“立卷核銷”管理。該單位仍有權利和義務追回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經清理收回的“立案核銷”資產應及時入賬,貨幣資產應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地方行政單位申請報廢或掛失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證明和權屬證明;
(二)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三)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和財產清算報告;
(四)債務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清單不足的法律文書;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七)其他相關材料。[1-2]?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重置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收入、賠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資產處置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償轉讓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轉讓收入。
第三十壹條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公共預算管理並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資產處置收入上繳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1-2]?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資產處置監督應當堅持內部監督、財務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相結合,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條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a)未經授權的處置;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人力資產損失的;
(三)已批準處置的資產未處置而繼續保留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資產處置行為。[1-2]?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列為行政編制並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上級財政部門關於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的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並報上壹級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