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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懸賞5000字。建規論文寫的恰如其分,還加了個獎勵。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於2008年6月6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8年3月6日生效。這部法律是根據當時建築市場的客觀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的,實施了六年。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築市場的環境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隨著壹些新問題、新情況的出現,現行《建築法》的壹些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目前,建築法的修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目前,修改後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在網上公布。針對建築業存在的壹些具體問題,結合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筆者對現行《建築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建議。

第壹,明確轉包的概念,加大對轉包的處罰力度。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同時,該法第61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應該說,雖然現行《建築法》對禁止轉包和對轉包的處罰有相應的規定,但轉包的概念並不明確,處罰力度也不夠大。

壹些施工企業明知轉包違法,會受到處罰,為了追求利潤,仍然明知故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實踐中鮮有簡單、直白、明目張膽的公開分包,承包商和分包商絞盡腦汁采取各種對策掩人耳目。這只是壹個例子。甲方是發包方,乙方中標後與甲方簽訂了施工合同,因為乙方壹開始承諾支付施工款,但在取得承包權後,由於根本沒有資金,乙方私自將整個工程轉包給丙方。為了逃避制裁,乙丙雙方簽訂的合同表面上看並不是分包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丙方的對外身份是自簽約之日起乙方負責該項目的項目部,項目建設、管理、資金籌措等壹切工作由丙方承擔,乙方只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和竣工驗收時加蓋數次公章。根據協議,乙方將收到65,438+05%的工程結算價格的所謂管理費。乙方為丙方刻制項目部印章,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暴露其真實身份,而以乙方項目部負責人的身份出現。直到丙方獨立履行施工合同,甲方才知道真相,因為乙方和丙方在利益分配上發生了糾紛——乙方沒有派出管理人員或勞動者,也沒有投入壹分錢,而是將整個工程分包給丙方,工程全部由丙方完成..本案中,甲方與乙方簽訂施工合同後,乙方並未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任何工作。實質上,乙方將所有工程分包給丙方..由於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轉包的概念,在訴訟中,乙方為自己的行為提出了各種借口。乙方認為丙方是自己的下屬項目部,丙方施工是乙方自己施工,不是整體分包。其實這個借口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丙方首先是獨立法人,不是乙方的內部分支機構,雖然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丙方是乙方下屬的項目部,但這是明顯的規避法律的行為,其本質還是壹種變相分包。這種變相轉包行為往往不被法院認定為轉包,不利於懲罰轉包行為。

在實踐中,許多承包商將其承包的所有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以獲取利潤。質量不合格、工程延期、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諸多問題,都與層層轉包或分包有關。轉包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嚴重危害了建築業的健康發展。在利益的驅動下,轉包大量存在,屢禁不止,但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很多轉包行為無法認定。首先,法律上對轉包行為的概念不明確;二是很多轉包行為非常隱蔽或者以合法的方式掩蓋非法目的;第三,懲罰力度不夠。

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和對轉包處罰力度的逐漸加大,轉包行為已經不像當初那麽明顯,而是越來越隱蔽。為了有效禁止轉包,嚴懲各種轉包行為,相關法律法規也必須相應修改。轉包不僅包括那些壹目了然的公開違法轉包行為,還包括各種規避法律的變相轉包行為。鑒於實踐中轉包形式的多樣化和隱蔽性,應進壹步明確法律中轉包的概念,及時處罰和禁止轉包行為。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禁止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壹些發包方沒錢也要搞建設,承包商為了承包工程也要出資建設,這是建築業三角債問題的根源。建築行業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對建築企業、建材供應商和用工單位的正常經營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拖欠工程款引發的不良連鎖反應已經蔓延到與建築行業相關的多個行業:建築材料生產和銷售行業、建築機械設備生產和銷售行業、施工組織設備租賃行業、勞務單位等。,因拖欠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也時有發生。

現行法律條文中沒有禁止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規定。壹些專家學者建議,既然不能禁止這種現象,不如順其自然,在法律條文中允許承包商出資建設。甚至說,以後可以把預付款的多少作為考察承包商實力的指標,同樣情況下,有預付款實力的投標人也可以先中標。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第壹,施工單位有錢才能搞建設,這很簡單。但在實踐中,很多施工單位甚至沒錢也要搞建設,完全靠承包商出資施工,這是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和很多工程的根本原因。如果允許承包商投資建設,就會助長“沒錢建”的不良風氣,後患無窮。二是承包商通過承包工程獲利,建設壹個項目需要大量投資。如果允許承包商出資建設,他們將不得不支付巨額的材料、設備、勞動力成本等。在賺錢之前。承包商的資金從哪裏來?很明顯,大部分的錢只能靠拖欠材料、設備、人工費來解決。如果工程完工後承包商不能順利拿到工程款,那時候形成的三角債的情況會更嚴重,甚至失控。

筆者認為,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絕對不能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將承包商的先行施工合法化。

此外,既然出資施工的危害性如此明顯,就應該在《建築法》中禁止承包商出資施工。實踐證明,僅靠行政法規是無法有效解決禁止建設問題的。如果修改後的《建築法》對施工問題還沒有定論,很多施工企業會認為這是允許出資施工的信號,以後的出資施工問題就更難查處了。

三、白紙黑字的合同效力應當明確。

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簽訂規範施工合同後,嚴重損害承包方合法權益的所謂補充協議。規範的施工合同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用的,也就是白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真正想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黑合同。雇主的優勢和支配地位決定了承包商只有被迫接受損害自身利益的霸王條款。如果承包人事先聲明不接受這些條款,就永遠得不到承包權;如果承包商在獲得承包權後不接受這些條款,就違反了既定的“遊戲規則”,最終會被淘汰。因此,許多承包商不得不妥協。

白紙黑字的合同在建築行業是公開的秘密,也是行業內不成文的“規矩”。從表面上看,這種現象應該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以說是周瑜打黃帽子,雙方都願意。但本質上,沒有壹個承包商會主動放棄壹個可以獲得更高利潤的合同,去簽訂另壹個利潤更低甚至嚴重損害自身利益的合同。僅從這個角度來看,簽黑合同是違背包工頭真實意思的。白紙黑字合同的出現,壹方面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另壹方面也容易讓壹些人渾水摸魚,這也是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

《征求意見稿》第31條雖然規定了“有爭議的,以備案合同為準”,但並沒有規定備案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因此執行起來可能會走樣,可能達不到預期目的。因此,應進壹步完善這壹規定。

四、工程竣工結算問題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竣工價款。工程合同對竣工結算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協商不成的,承包人可以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咨詢,發包人根據咨詢結果不遲於竣工驗收後180天支付工程價款。顯然,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承包商的利益,也有利於從宏觀上有效控制拖欠工程款的問題。然而,這項規定存在壹些問題。首先,工程造價問題復雜,授權承包人單方委托造價機構進行咨詢,並以承包人單方委托的咨詢結果作為結算依據,顯然不利於保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結算扯皮現象在建築行業非常普遍,合同雙方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對結算結果產生不同意見。壹般來說,承包商總是希望結算結果越高越好,賺的錢越多,所以承包商提交的結算報告金額壹般高於工程的實際成本。用人單位正好相反。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未能簽訂和解協議的原因很多。不排除有部分承包方在故意拖延結算時間,以達到長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但不排除在很多情況下,承包商提交的結算報告金額高於工程實際造價,這是業主無法接受的。另外就是因為承包商的工程質量有問題或者嚴重耽誤了工期。

工程造價問題很專業,也很復雜。造價部門在對工程造價進行考核時,不僅要根據造價管理部門制定的定額標準進行信息變更,還要根據施工過程中合同雙方簽訂的大量談判進行信息變更。既要根據施工合同的規定,又要考慮招標文件的規定;需要確定工程量,同時考慮人工費調整系數、商品混凝土差價調整、鋼筋數量調整等。很多問題需要反復核實,造價部門不能僅憑承包商單方面提供的資料就做出咨詢結論。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可以理解為造價咨詢機構只有在承建方單方面委托的情況下,根據承建方提供的資料,才能做出咨詢結果。這樣壹來,結果很可能是壹邊倒,不公平的。如果在法律上規定發包人必須接受承包人單方的協商結果,很可能會嚴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工程造價問題確實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對於這個復雜問題的解決不能為了謹慎和公平而過分簡單化。為了使成本結果客觀公正,不能剝奪用人單位參與成本鑒定、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材料的權利。為體現法律的公正性,還應明確規定,造價咨詢部門接受承包人委托後,應通知發包人在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就爭議問題提交相應的材料和書面意見。用人單位接到通知後拒絕提交這些材料和書面意見的,可視為用人單位放棄權利。

筆者不同意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關於承包人單方委托造價咨詢部門進行造價咨詢的規定。具體原因有:(1)有些費用糾紛是由發包人引起的,比如發包人對長期拖欠工程款故意拖延結算時間。還有壹些是承包商引起的造價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優良,實際只達到合格標準。在某些情況下,承包商嚴重延誤了工期。在這些情況下,是否有必要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進行造價咨詢?壹般來說,造價糾紛的原因是雙方面的,單方面規定只有承包方有權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進行造價咨詢顯然有失公允。(2)壹方委托的成本結果對另壹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承包人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做出咨詢結果後,如果發包人仍然拒絕執行,這個結果不應該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雙方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問題,所以這個咨詢結果沒有意義。(3)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訴訟中,單方委托作出的咨詢結論不能作為確定工程造價數額的依據,法院需要委托造價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這也造成了時間和成本鑒定費的浪費。

解題時有壹個習慣,矯枉過正必須矯枉過正。在拖欠工程款問題比較嚴重的今天,確實需要加大力度解決這個問題。然而,我們不應該忽視壹件事,從壹個極端走向另壹個極端。法律應該是公平的,法律應該平等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的內容應當進壹步修改完善。希望樓主采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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