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 *與財產。
民法
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二、夫妻財產分割有哪些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四)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五)已登記結婚,尚未* * *結合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的應認定為夫妻* * *結合的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條件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為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七)個人財產或者夫妻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八)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作的,被占用的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得到被占用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被占用財產價值的壹半。
(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11)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沒有收入的養殖業、種植業等。,離婚時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應合理分割或折價。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或者拆遷的。離婚時產權未變更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份額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如果已經擴建,擴建後的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十三)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別使用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三、夫妻* * *同壹財產有哪些分割方式?
夫妻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協商和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自行分割同壹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為了妳更好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