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6年9月30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除按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待遇外,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從領取傷殘津貼的當月起,繼續按傷殘津貼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致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本人自願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或者勞動(人事)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不續訂勞動(人事)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或者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書面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新的認定決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18個月工資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五級傷殘職工16個月工資,六級傷殘職工14個月工資,七級傷殘職工11個月工資,八級傷殘職工9個月工資,九級傷殘職工9個月工資。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遞減20%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達到退休年齡的不予發放。
職工在同壹單位發生兩次及以上工傷的,按照最高傷殘等級計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每增加壹次工傷增加20%。第四十壹條工傷職工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的,從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當月起支付。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改變原結論的,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當月起重新確定長期待遇標準,壹次性待遇不作調整。
勞動能力重新鑒定改變原鑒定結論的,按照重新鑒定結論確定工傷保險待遇。
(1)壹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4個月工資。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工傷二級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2個月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三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0個月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四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18個月。
工傷保險基金每月支付的傷殘津貼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五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6個月。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6)六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4個月。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7)七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2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8)八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9)九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根據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8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10)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根據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6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