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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封山育林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培育森林資源,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林地的封山育林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封山育林,是指為封育和保護林業荒山荒地、未成林地、疏林地、中幼林地、灌木林地、跡地和退耕還林地而進行的森林資源培育和經營活動。第四條封山育林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因地制宜、封育為主、封山育林相結合、管護並重的原則。第五條封山育林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市、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森林管護單位負責本地區或者本單位封山育林的具體工作。

計劃、財政、公安、水利、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第六條封山育林總體規劃由市、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封山育林總體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分步實施。

市、縣(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安排封山育林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第七條封山育林可以實行國有民營、股份合作、管護承包等多種經營形式。第八條依法取得封山育林管護權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封山育林區劃分為壹級封山育林和二級封山育林。

壹級封山育林以生態保護為主要目的,適用於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或土層厚度25厘米以下,木本植被稀疏,人工造林困難的荒山、陡坡、裸巖、瘠薄土壤等區域封山育林,以及河流兩岸和市、縣(市)的未熟林地、生態水源涵養林地。

二次封山育林以培育用材林為主要目的,適用於荒山、疏林地、天然更新能力強的灌木林地、郁閉度0.2 ~ 0.5的林地和無經營活動的封閉地塊,坡度在15度以下,土層厚度在25厘米以上。主要實行半封育措施,主要樹種在主要生長季節封育,其余時間以保護苗木和幼樹為前提。第十條依法取得二次封山育林管護權的經營者,經市、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管護區內開展養蛙、養蜂等多種副業經營。第十壹條劃定封山育林後,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設計,並編制設計文件。

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封山育林的概況,封山育林的層次、範圍、類型、方式、期限和措施。第十二條對淺山區、村莊周圍、農林交錯地區,應結合當地實際,分散劃定封山育林區。第十三條對林地權屬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應當暫停施劃封山育林。第十四條確定封山育林的,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封山育林面積和管理措施,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第十六條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在封山育林的主要路口和山口設置封山育林標誌、界樁等設施,並標明封山育林範圍。第十七條縣(市)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封山育林護林組織,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

(a)巡邏森林保護;

(二)宣傳國家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

(三)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及時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承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森林資源保護任務。第十八條依法取得封山育林管護權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補植樹木,並根據樹木生長狀況進行撫育。第十九條在封山育林中,嚴禁從事下列活動:

(壹)砍伐樹木;

(二)放牧、割草、砍柴、狩獵;

(三)攜帶火種、燒荒地、燒紙、野炊;

(四)移動或者毀壞封山育林標誌、界樁及其他設施的;

(五)采石、采砂、取土、采礦;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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