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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改善停車環境和道路交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

公共* * *停車場是指按照規劃獨立建設或者配套建設,臨時占用道路以外的區域,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為本單位和本居住區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統壹劃分的車行道、人行道、公共廣場、橋下空地等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第四條停車場的設置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方便群眾、規範使用的原則。第五條本條例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財政、工商、價格、地方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立體停車場建設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給予支持。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保障公共停車場的土地供應和資金投入。第九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交通綜合規劃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在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地鐵換乘區等區域,應當優先利用地下空間和立體空間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壹條停車場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二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並納入年度城市建設重點項目和維修改造建設計劃。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停車需求,制定停車場配置和建設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建設標準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適時調整。第十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各類停車場所需的設施條件,制定各類停車場的管理規範。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停車場建設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六條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且已建成的停車場改變使用功能後達不到標準的,應當通過補建、租賃等方式補足停車位。第十七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停車場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八條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原設計單位應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和變更設計圖紙,並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改裝停車位數量不得低於配置標準。第十九條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備通風、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並設置標誌、標線和交通安全設施。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設置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第二十條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實竣工圖。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將竣工圖核實情況告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停車場未經竣工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壹條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明確標註符合標註條件的配建停車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標明為停車場的區域登記為其他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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