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冬天,壹次偶然的機會,24歲的肖鑫(化名)認識了同齡的小英(化名),半年後他們有了結婚的打算。2065438+2005年7月底,他們到南通如臯市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進行了婚檢。各項檢查都顯示沒有不適合結婚的健康狀況,於是歡天喜地領了結婚證。
2016元旦期間,肖鑫按照農村習俗給小英彩禮、首飾、“搶錢”、“要錢”,並舉行了隆重的婚禮。兩個多月後,小英剖腹產生下女兒,肖鑫沈浸在初為人父的喜悅中。然而,肖鑫意外地發現了小英的手術記錄,這讓他驚呆了。
原來,小英的術前術後診斷記錄顯示,她感染了HIV病毒,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艾滋病。在肖鑫的追問下,小英不情願地說出了自己隱藏多年的秘密:婚前就已經得知自己患病,在疾控中心備案過,孕中期也做過引產手術。突如其來的壞消息給了肖鑫壹個打擊。他對自己的婚姻完全失去了信心。在女兒四個月大的時候,肖鑫選擇了和小英協議離婚。
在這次失敗的婚姻後,肖鑫想起她為了結婚花光了家裏所有的積蓄,她更加絕望了。如果我早知道小英的病,他就不會和她結婚生子了。想到這裏,肖鑫翻出了婚檢報告,顯示HIV/2抗體呈陰性。肖鑫認為,艾滋病是醫學上公認的疾病,不應該結婚。婚檢機構未能檢測出小英作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過錯,侵犯了她對配偶健康與否的知情權,影響了她決定是否結婚的自主權,導致她與小英結婚花費了巨額資金。
為此,肖鑫將如臯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訴至如臯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婚檢機構賠償其彩禮損失6543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然而,法院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發生了什麽事?
本案中,女方婚前已經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並已在疾控中心備案,孕中期也曾做過引產。
對此,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為了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個人隱私應當由本人告知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人,即她應當在婚前告知其丈夫。
此外,《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換句話說,艾滋病並不是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所以,即使在婚前檢查中,發現男女壹方患有艾滋病,在感染期內,醫生壹般只會提出男女雙方應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鑫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婚檢機構對未檢測出小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存在明顯過錯,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艾滋病是禁止結婚的疾病。決定是否結婚的關鍵是男女是否真的有感情,而不是他們是否有艾滋病。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測出女方感染艾滋病病毒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結婚、是否給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此外,按照“懷孕38+2周”計算,他們到被告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時,小英已經懷孕。本案中,討論和追究被告的婚檢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是否決定與配偶結婚,都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法院駁回了該男子的賠償請求。壹審判決後,原被告和被告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也有律師認為,壹個女性在婚前故意隱瞞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實,不僅應該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艾滋病不是法律禁止的,或者是醫學博士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