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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傷羞辱母親壹案引發爭議的是法律嗎?

刺傷並羞辱母親的案件

2014年7月和2015年6月,山東省聊城市冠縣壹家名為“山東遠大工貿有限公司”的公司,因經營困難,女老板蘇向經營投資公司的吳學展借款1萬元和35萬元,約定月息65438+。支付本息1.84萬元及價值70萬元的房產後,仍不能還清。吳學展11討債人對蘇采取辱罵、扇耳光、用鞋捂嘴、脫褲子等極端手段進行侮辱。經過6個小時的羞辱,匆匆趕來的警察沒能阻止這種羞辱。情急之下,23歲的於歡拿起壹把水果刀,連刺4名討債人,其中壹人杜誌浩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法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他人的人身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聊城中院查明,杜誌浩等人對蘇、於歡進行了侮辱,並限制了其人身自由。這意味著他們已經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制侮辱婦女罪,存在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事實。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我們只需要考慮四個問題:1,不法侵害是否還在繼續;2.暗殺的目的是為了阻止侵害嗎?3、暗殺對象是否針對侵權人本人;4.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派出所民警進屋了解情況後離開了房間。蘇和兒子也想離開,被杜誌浩等人阻攔,於是發生了沖突。也就是說,對女性的強制侮辱已經結束——判決書引用了於歡的供述,他承認杜誌浩脫褲子後很快被同夥制止,但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仍在繼續。

令人費解的是,法院認為“對方沒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在現實中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過當的緊迫性。”

事實上,由於杜誌浩等人的人數遠遠超過了桓母子,即使不使用工具,也很難在警察已經離開房間的情況下認定他們的生命健康權危險性較小——根據判決書中引用的證人證言,他們在阻攔過程中還毆打了桓。

此外,除了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也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非法限制,可以依據法律進行抗辯。

考慮到沖突的發生是因為於歡母子被阻止離開,而警察當時並不在房間內,於歡當時的主觀目的更有可能是為了擺脫拘留狀態,而不是單純的報復。其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唯壹的問題是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在這壹點上,包括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誌在內的許多法學家、現任法官和檢察官都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並同意它構成正當防衛。這些刺人意見的行為,大多超過了必要限度,即構成防衛過當——與杜誌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權相比,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權較低,不符合無限防衛權的適用條件,應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但是聊城中院的解釋不能說是荒謬的。從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來看,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確實很窄,比法律規定的要嚴格得多。基本上,只有當生命權和健康權受到嚴重威脅時,如持續的攻擊、謀殺、強奸和綁架,這壹權利才得到承認。

聊城中院不承認正當防衛,反映了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的矛盾,並不是因為法官傻。背後的政策考量可能是,防衛行為是壹種不可控的私人行為,會給社會穩定帶來壹定的風險。如果生命健康沒有受到嚴重威脅,法院寧願受害人選擇隱忍克制,然後向公權力求助,由公權力來懲罰侵權人。

這種矛盾的後果就是在幸福案中充分暴露出來。在案件已經引起全國關註的情況下,也可以視為統壹法律規定和具體司法實踐的契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請示的方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作出解釋——這樣的解釋將具有法律效力,全國法院必須遵守。或者法院判決後,最高法院將其納入最高法院公告或納入指導性案例,也能起到相當大的指導作用。

被害人的過錯和憤慨作為量刑因素

事實上,即使余歡的行為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也留有減輕處罰的空間。法律的技巧是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找到適當的法律規定來實現法律的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的適用。

對於普通大眾來說,他們最關心的不是正當防衛的具體法律制度,而是無期徒刑的結果。母親在自己面前受辱,報警後無法解除危險。很難指望任何人保持足夠的克制,也就是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就像法律上有壹句話,法無強制力。

據《南方周末》報道,事發前壹天,討債人還羞辱了歡的母親,將她的頭按進馬桶,並撥打了警察和市長熱線,但無濟於事。沖突爆發時,警察已離開第壹現場,於歡和母親想出去,但被制止,人身自由仍被控制。有理由相信,此時的於歡內心是極度渴望公權力的保護的,屈辱等侵犯行為可能還會在後面繼續。此時可以認為他是出於“義憤”而為。

與正當防衛不同,“義憤”並不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最常見的案例是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妻子謀殺丈夫。因為男女身體差距明顯,很多命案都是在丈夫睡著的時候發生的。2015的壹個案例就是這樣。被告被判犯有故意殺人罪,但只判了五年徒刑。

最高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敏曾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她曾在法庭上表示,受害者對暴力的感受與常人不同,她會有壹種不同尋常的預知暴力的能力。她認為,如果對方不消失,她就無法擺脫暴力。這是她結束暴力的方式。

這個判斷也可以適用於桓。在他母親繼續受到討債人壓力的羞辱後,他也有理由相信,如果不采取行動,他們是無法擺脫這種局面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於歡的行為即使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也可以視為“防衛因素”。結合被害人的過錯、於歡的主觀目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根據現有的司法實踐,在量刑上也可以減輕處罰。

與正當防衛相反,雖然“義憤”因素的影響已被司法實踐多次確認,但其認定標準和量刑影響在刑法中並無明確規定,需要結合主觀故意、被害人過錯等條文加以說明。

當然,無論是正當防衛還是“義憤”,都是壹種私人行為,容易失控,超過必要限度,法律並不提倡,所以通常只能減輕或免除處罰。他們的相似之處在於,權利受到侵害後無法求助於公權力,只能依靠自己。

正當防衛是侵權,要求公權力已經來不及了。理論上無法避免,所以法律特別規定;義憤往往是因為公權力保護不力,求助過,但沒有效果,理論上不應該存在。

具體到本案,警方出警後的行為明顯涉嫌失職不作為,是導致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這也反映了基層派出所在面對民事糾紛尤其是債務糾紛時的壹種普遍狀態:由於警力不足,只要侵害不是特別嚴重,導致人身傷亡,即使涉嫌侮辱、非法拘禁等輕微犯罪,也不會從嚴處理。

從杜誌浩等人的行為來看,他們顯然對這個尺度非常熟悉。比如脫下褲子後迅速被攔下,避免涉嫌強奸的重罪,讓警察不介入。但除此之外,還有各種手段可以用來嚴重侵害他人的身心。

結果,於歡最後還是拿起了刀。他們不能像法官那樣準確判妳幾年徒刑,給妳上訴的機會。他們只能簡單的回答,壹刀還是兩刀。

因此,為了減少私人行為,公共權力必須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切實保障。具體到本案,除了於歡的量刑,公平正義還體現在對其他10討債人的處理上,包括受傷的三人。

聊城中院在審理桓案中,既然查明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婦女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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