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湖北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緊扣我省旅遊業發展實際,以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為重點,堅持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旅遊,全面推動形成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守法經營、旅遊者文明旅遊的發展格局,對增強政府發展旅遊業的統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推進旅遊資源保護與利用相結合,提高旅遊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旅遊業在新的歷史時期健康發展。
壹是創新發展理念,明確旅遊發展總體格局
旅遊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略性產業之壹,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時期,日益大眾化、多樣化的消費需求為旅遊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和機遇。與此同時,旅遊業的快速發展也加劇了旅遊資源的有限性與旅遊發展的普遍性之間、旅遊資源的不變性與遊客需求的多變性之間、旅遊活動的集中性與景區的頻繁開放之間、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之間、旅遊管理體制的滯後性與旅遊業的快速發展之間的諸多矛盾。因此,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樹立科學的旅遊觀,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壹個前提和三個效益的統壹,即發展旅遊業應當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揚地方文化,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壹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壹。
第二,加強政府的統籌協調,促進旅遊壹體化發展。
與其他行業和產業相比,旅遊業有其獨特性,同時也凸顯了其綜合性。除了旅遊部門之外,還有許多其他部門,它們的職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旅遊資源的管理、遊客的流動、旅遊業的運營和推廣。面對旅遊業的綜合性和部門管理的分割性之間的矛盾,只有通過政府的統籌協調才能解決。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業綜合協調體制和機制,堅持壹體化發展,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同時,提出了幾點要求:
首先是政策層面的整體協調。旅遊業是以需求為導向的,促進旅遊業的發展離不開相應的政策支持。在現實中,旅遊部門的政策資源有限,許多政策與旅遊業發展的需要不匹配。因此,政府有必要在綜合協調機制框架下,推動相關部門完善和調整現有政策法規。條例規定,政府應當促進旅遊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旅遊業與文化、工業、農業、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
二是規劃層面的統籌協調。旅遊規劃作為綜合性的行業和事業發展規劃,必然與建設、土地等相關規劃重疊。沒有壹個高層次的統籌協調機制來解決旅遊發展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銜接,部門之間難免“各自為政”,跨區域的旅遊項目僅靠旅遊部門很難完成。政府的統籌協調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利用跨行政區域的適宜統籌利用的旅遊資源時,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統壹的旅遊發展規劃或者與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協調解決旅遊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同時,旅遊發展規劃的制定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人力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三是旅遊服務和設施的統籌協調。公共服務是市場經濟背景下不能完全依賴市場的產品和服務,關系到大多數人的利益。要實現旅遊目的地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對旅遊設施和服務的投入。條例對各級政府加強旅遊服務提出了壹系列要求,明確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旅遊業發展情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資源保護、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宣傳。在旅遊安全方面,政府主管旅遊安全,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及時發布旅遊安全預警信息,處置旅遊突發事件。同時,推動更多公共資源免費或優惠向遊客開放,如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旅遊場所和景區內交通設施另行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單獨收取的項目投資成本已經收回的,應當相應降價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博物館、圖書館、城市公園等。都是免費向公眾開放的,更好的體現了公共性。
三、堅持以人為本,努力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在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保護公民的休閑和旅遊權利是壹種普遍的社會常識。休閑和旅遊不僅被視為公民的福利,也是公民的權利。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旅遊正成為中國公民越來越重要的生活方式。旅遊不僅是壹個消費的過程,也是壹個提高身體素質和文化素質的過程。因此,從滿足權利的角度看旅遊,公民的旅遊行為不僅需要在與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中得到滿足,還需要通過政府履行相關職責為公民出行提供便利和保障。
新修訂的條例將保障公民的旅遊休閑權利作為重要內容,包括旅遊者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權利、了解所購買產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的權利、人格尊嚴、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權利、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危險時請求幫助和保護的權利以及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等。,所有這些都是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經常涉及到的。條例還堅持以人為本,從制度設計上為遊客創造良好的旅遊環境。比如,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推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公民出行和休閑時間;要求風景名勝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兒童、學生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旅行社根據老年人、殘疾人的旅遊需求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推出平價旅遊產品和服務,讓每個公民更好地行使旅遊權利。
第四,註重旅遊資源的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旅遊資源作為旅遊活動的要素之壹,是旅遊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旅遊資源的類型、數量、規模、特色和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壹個國家或地區旅遊業發展的整體水平。然而,在開發過程中,由於缺乏規範,旅遊資源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和破壞,嚴重的甚至削弱了旅遊資源的“可重用性”。同時,旅遊資源的開發還涉及到周邊環境的保護。因此,加強旅遊資源及周邊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是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為此,條例設專章加強旅遊資源保護,規定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和建設對旅遊資源有影響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旅遊資源開發、保護和恢復規劃,實現可持續發展。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的旅遊項目,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不得破壞生態、汙染環境;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資源開發的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移動或者拆除。同時,條例重視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開展旅遊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遊目的地居民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旅遊經營活動中向旅遊者宣傳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勸阻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五、規範旅遊經營行為,提高旅遊業服務水平。
旅遊活動涉及“行、住、食、娛”六個環節。《條例》在上位法等法律法規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旅遊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壹步規範了相關環節的旅遊管理行為。在“出行”方面,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遊交通納入公共交通體系,合理安排旅遊交通線路;旅遊經營者開展旅遊活動租用客運車船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和已依法強制保險的車船。同時,承擔旅遊運輸的車、船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駕駛員、船員和安全設施設備,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確保遊客安全。在“遊”的環節,對景區管理做了壹系列規定,主要涉及景區開放、門票價格、最大承載量等方面。規定景區應當推進標準化建設,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完善無障礙信息服務,適當配備老年人、殘疾人等出行輔助工具。景區票價要與其規模和檔次相適應,合理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景區票價時,應當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並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同時要求景區制定遊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遊旺季通過旅遊公共服務信息平臺、遊客服務中心和景區入口公布景區實時流量和最大承載量,控制景區遊客最大承載量。在“購買”環節,條例規定,要規範旅遊購物市場,推進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加大旅遊商品開發力度,支持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景區特色的旅遊商品開發,推進旅遊商品產業化。針對當前利用網絡經營旅遊的行為,《規定》還強調,網絡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經營許可、執照、支付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並采取安全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實際由其他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從具有合法資質的旅遊經營者中選擇服務提供者,並向旅遊者提供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此外,為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加強市場誠信建設,條例還以旅遊標準化建設和加強行業自律為突破口,提高我省旅遊服務質量,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標準化運行機制”、“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標準化管理制度,開展旅遊標準化宣傳培訓,推動旅遊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實施。”同時要求政府建立旅遊企業資質、等級、懲戒記錄等信息公開制度,公布嚴重違法企業和從業人員名單,保障遊客知情權。支持各類旅遊行業協會對其會員企業進行誠信評價,建立行業誠信檔案和行業誠信自律規則,營造誠信、文明、有序的旅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