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補充部分刑事法律文書格式的通知
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場所、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辦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所產生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件,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壹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文書的主題:它是文書制作的目的和中心思想,在文書制作中起著指導和命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件的分類:
①根據制作人的不同,可分為:偵察文書、勘驗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執業文書;
②根據書寫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記敘文、填空文、表格文、抄本文;
③根據語言的不同,可分為報告文書、通知文書、裁判文書、裁定文書、決定文書。
法律文件的主要特征:
(1)生產的合法性;
(2)形式的正式性;
(3)內容的合法性;
④語言的準確性;
⑤使用的有效性。
形式的程式化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結構固定和文化語言。
法律文件的固定結構分為頭、體、尾三部分。各部分的具體內容如下:
標題包括
(1)生產機關、語種名稱、編號。
②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案由、審判過程等。;
該案文包括
①案件事實
②處理原因(請求)
③處理(征求)意見;
尾部包括
(1)相關事項的說明。
②簽名、日期和印章
③註意事項。
法律文件的作用:
(1)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動的法制宣傳教材;
(三)有關法律活動的真實記錄;
(4)幹部綜合考核的重要標準。
法律文書在描述事實時應陳述的主要要件:刑事案件在描述事實時,要求法律文書陳述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指構成犯罪的事實)、行為人和被害人、實施犯罪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後果、態度、證據等。民事、行政案件的敘述重點是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實,包括爭議的內容、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涉及的人員、爭議的發展過程(原因、過程、結果)、當事人的意見和證據等。
法律文件的具體語言要求:
(1)表意準確,解釋單壹;
②文字簡明扼要;
③風格簡約莊重;
(4)語言規範,句子規整;
(5)褒貶恰到好處,愛恨分明;
6語言禁忌,盡量避免。
在法律文書寫作的語言應用中,最常見的常見語言禁忌有:方言、流氓俚語、臟話。
調查文件
偵查文書是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制作或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意義的文書。公安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產生的文書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文書和治安管理處罰文書。
根據調查處理程序的分類方法,現有的調查文件可分為:
(壹)立案、破案;
(2)律師介入;
③強制措施;
(4)詢問犯罪嫌疑人;
(五)調查取證;
⑥超期羈押;
⑦調查終止類;
(8)補充調查、復議和復審。
撰寫偵察文書的基本要求;
內容要真實;
②時間要及時。
偵察文件的內容確實包括:
①勘察文件中涉及的相關人員的基本信息應真實;
②勘察文件中所列事實必須真實;③偵察文書所列證據必須真實。
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
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是公安、司法機關在受理公民舉報、控告、舉報時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時制作的法律文書。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案情摘要”部分應填寫的信息:
(壹)案件的來源;
(2)已知案例;
(3)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包括被害人的損害程度、損失了多少物品、受損物品的特征等。
刑事立案報告
刑事立案報告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進行審查後,決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報請領導批準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的文書。刑事立案報告正文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依據、立案理由、偵察方案四項內容。刑事立案報告壹般用於重大、特大案件。
刑事案件偵破報告
刑事破案報告,是指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報請領導批準,在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經查明,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刑事案件偵破報告正文應當載明的內容:
(壹)案件的偵察結果;
②破案的理由和依據;
(3)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
(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壹步工作建議。
請願傳票報告
傳訊請示報告是指案件承辦單位在偵查過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件。強制傳喚證: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憑證和文件。
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
取保候審決定書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文書。擔保書:是指擔保人向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出具的,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關於監視居住的決定
監視居住決定書是指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文書。監視居住委托書: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委托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監視其活動的文書。信訪拘留報告:是指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時,由承辦案件的單位制作,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拘留令
拘留證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拘留被拘留人時制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拘留證不僅證明了實施拘留的偵查人員的身份和拘留活動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嚴格的強制性。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實施逮捕時使用的法律文書。
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是公安機關依照我國法律,請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準逮捕的文書。
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時,犯罪嫌疑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批捕犯罪事實的書面要求;
壹是反映犯罪事實;
二是反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逮捕在逃罪犯的命令/通告
通緝令是公安機關為抓獲應當逮捕或者拘留、逮捕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和越獄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這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通緝令的通緝對象包括:應當抓捕而逃的人,或者羈押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獄的罪犯。
根據案件需要,通緝令的發布方式如下:
(壹)向各有關單位發出通緝令;
(二)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3)將公告張貼在相關場所,向全社會通緝。
關於請求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審理羈押案件時,3日內未能取得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羈押期限而作出的文書。被拘留人認為有逮捕必要時,可以延長審批時間的特殊情況有: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的;
(2)案情復雜,收集證據材料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
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未作出,影響案件性質認定的。
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公安機關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時作出的文件。在報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中,內容應當包括:
(壹)案件簡要情況;
(二)請求批準延期的理由;
(三)請求批準延期的依據;
④具體延伸要求。
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情況有: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關於提請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報告:是辦案單位發現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提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文件。制作本文件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在批準逮捕所列的犯罪行為中,有其他重要的犯罪行為;
(二)有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必要的情形的;
③必須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的案件。
建議起訴意見
檢察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時作出的文書。起訴意見書正文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犯罪事實、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提出起訴意見時描述犯罪事實的方法主要有:
(1)按時間順序敘述,即按照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時間順序;
(2)根據犯罪性質,即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嚴重程度,先寫重罪,再寫輕罪;
③綜合歸納敘述;
4運用多種寫作方法。
制作起訴意見書應註意的問題;
(1)客觀反映案情;應該做:
(壹)以事實為依據;
(2)未經審查核實的材料不能用於起訴意見;
(3)引用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時,不應斷章取義,而應壹概而論,必須保持原意;
④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清晰具體。
(二)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3)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撤案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發現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撤案的文書。作出撤銷案件通知必須符合的條件:
(壹)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免除處罰情節的;
嫌疑人已被逮捕拘留。
撤銷案件通知書正文應寫什麽:
①案由;
②撤案原因;
③法律依據。
補充偵查報告:是公安機關向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報告補充偵查結果的文書。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請求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原決定進行復議時作出的文書。
提交供審查
復查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在其復議請求不被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有錯誤,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陳述理由,請求重新審查案件時作出的文書。形成審查意見的立案條件:
①必須是復議案件;
(二)必須是公安機關復議請求未被受理,認為需要復議的案件;
(三)復議必須由原復議機關提出。
復議意見書的書寫方法:應當寫明案由、復議理由以及復議的法律依據和要求。送審稿的撰寫方法:應當寫明案由、申請審查的理由和意見、申請審查的法律依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