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義務和權利
《民法典》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人有責任和義務。
維護被監護人的權益
在相關民事法律行為中代表被監護人是監護人的首要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壹切合法權益的義務。
保護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監護人不得利用其作為監護人的優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監護人還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他人侵犯。
爆發
民法典及時做出了回應。
為控制新冠肺炎突發疫情,對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進行了隔離治療。在此期間,壹些沒有自理能力的病房無人照看。
為了應對疫情這樣的特殊情況,民法典中規定,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突發事件等客觀上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居委會、民政部門代為履行監護職責,並對被監護人安排臨時看護措施。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和要求
《民法典》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履行監護職責
遵循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監護人必須遵循為被監護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的所有原則。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所以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不能為了方便自己,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履行監護職責,這就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1:孩子調皮搗蛋,家長有責任嗎?
在海口壹家電影院,壹名兒童在空座位上爬來爬去,多次踢電影屏幕,導致電影屏幕受損。在這起事件中,小女孩的父母壹直在臺下旁觀,並沒有制止小女孩的行為。事發後,影院表示,孩子家長壹直對屏幕的維護費用閃爍其詞。
電影屏幕是壹種昂貴的財產。當兒童因惡作劇受到損害時,兒童的父母作為監護人負有賠償責任。監護人首先要做好畫面補償,取得對方諒解後,回家對孩子進行約束和教育。
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1。保護被監護人的健康;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3.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精神病人侵權誰來承擔責任?
在四川廣德壹家茶葉店內,壹名穿白大褂的男子突然毆打壹名12歲的女孩。經查,打人男子有精神病史,正在接受藥物治療。
目前,被打女生及其父母已接受男方家庭的道歉,並就此事達成諒解協議。
監護範圍
被監護人是指在監護關系中受監護的人。主要包括:1。18以下未成年人(不包括16以上有工作的);2.殘疾人;3.精神病患者(包括間歇性精神病)。
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這種暴力行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