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給企業安排定時加班,可以說幾家歡喜幾家愁。對於壹些工作者來說,這是壹個周末休息在家放松;然而,有壹些工人為了獲得更豐厚的經濟收入,寧願放棄休息時間加班。更有甚者,壹些員工把正常工作時間能完成的任務拖著加班,導致加班費用大增,企業負擔更重。如何控制加班工資是很多企業頭疼的問題。
壹、加班的定義和加班費支付的前提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加班可以分為三種: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平時加班)、休息日安排工作(周末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節假日加班)。那麽如何確定是否加班呢?
1.根據《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這裏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是必要的。如果勞動者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在這些時間上班可能不算加班。
2.關於如何確定延長工作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如果員工在壹周內某個工作日不工作40小時,而是在某壹天工作9小時,那麽這個工作日1小時的延長算不算加班?這應該在兩種情況下處理。如果是綜合工時制,平時不算加班。如果是標準工時制的話,按照每天工作8小時的標準,會被認為是平時加班。
3.關於周末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周末加班,也分兩種情況判斷是否屬於加班。如果公司平時工作8小時,哪個周末工作肯定算加班。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安排員工調休,也就是公司可以安排員工壹周7天工作5天,另外兩天休息,周末公司不用加班。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員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要求,如果公司安排員工每天上班6小時44分鐘,那麽壹個周末也是6小時44分鐘,不算周末加班。
4.只要公司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就視為節假日加班,加班工資按照3倍的標準支付,不安排變更節假日,無論正常工作時間是否達到標準工作時間。
5.關於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國家規定的加班是按小時計算,不是按天計算。所以周末或節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也按周末或節假日計算。
二、加班費的支付及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所以對於加班費的計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具體的規定。具體來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支付;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裏說的工資,並不完全是勞動者每個月實際拿到的工資數額。根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基數計算。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實際工資計算。
第三,企業如何規避加班費的法律風險
如前所述,企業在安排員工加班時,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加班費。而了解加班事實的認定、加班費的多少等法律風險,進而規避這些風險,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的人力成本。
1.建立“加班審批制度”
如前所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相應的,只需要支付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工資。勞動者自願加班,法律不強制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構建“加班審批系統”來規範員工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行為。即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即員工填寫加班申請表,得到主管的批準”。
2.調整薪資結構,減少加班費用。
為了保持企業人工和用工成本的穩定,在不增加企業支出的情況下,需要支付壹天假兩倍的工資時,就需要調整工資結構。具體操作是在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中將員工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加班工資三部分,明確以基本工資為基礎計算加班工資,總額不變,設定較低的正常工作時間,減少加班工資數額。比如壹個員工的月工資總額是6000元,可以分為基本工資1.500元,崗位工資4000元,加班費550元。當員工崗位變動,職務晉升時,企業也可以保持基本工資不變,只改變崗位工資,避免員工職務晉升帶來的加班費用增加。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崗位工資協議僅適用於周末固定加班的情況。正常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企業可能需要根據當月情況另行支付,但也是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
此外,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企業還可以通過調整節假日的形式免除支付周末加班工資。但是對於正常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是不可能實行輪崗制的。
3.合理調整“加班”時間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勞部發271997號)“不能實行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能否安排每周工作6天,而不是‘雙休日’,每天不超過6小時40分鐘?”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據此,只要企業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工作1天,即使企業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仍然不用支付任何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