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能、生物質能以及其他直接或通過加工轉化獲得有用能量的資源。
本細則所稱節能,是指加強能源使用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接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合理調整公路水路運輸結構、設備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和產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促進交通運輸行業向節能方向發展。第四條交通運輸行業應當遵循合理、經濟、高效的原則,遵守節能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本細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能源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第六條交通部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全國交通行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能源管理機制,每年對節能工作進行部署、協調和監督檢查。第八條交通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制定交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措施和標準,保障交通行業合理用能。第九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交通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第十條交通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
年耗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工程項目為交通重點耗能工程項目,應當由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評估,取得其出具的《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節能評估報告》後,方可按有關規定報批。未達到交通部規定的交通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節能要求的,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不得出具交通項目可行性研究節能評估報告,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第十壹條交通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采用合理用能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其能源消耗應當符合用能標準和節能規範。不符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技術規範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或者驗收。第十二條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交通行業使用的節能產品實施行業監督。
交通行業使用的節能產品應當經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檢測,取得其出具的《交通行業節能產品檢測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交通部能源局頒發的《車船節能產品(技術)公布證書》,方可在交通行業推廣使用。第十三條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交通運輸重點用能單位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核定和考核制度。
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0噸)的用能單位。
超過核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第十四條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交通運輸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發布交通運輸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公報。第十五條交通用能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對其能源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第十六條依托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和交通行業相關協會,建立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
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經考核取得《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許可證》後,方可實施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的監測和評價必須客觀公正。
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交通行業相關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和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為企業提供節能技術咨詢等服務。第三章合理用能第十七條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管理,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在生產過程中根據運量、運能、施工作業等因素的變化,及時調整生產計劃,保持高效節能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