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企業代表,由廠長指定;
(三)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委派。
調解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壹是建立三方聯動機制,形成“工會牽頭、三方聯動、信息共享、協調配合、重在調解、促和諧”的工作格局
(壹)三方聯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整合三方資源,發揮各方優勢,形成工作合力,著力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重點推進市、區縣、街道、鄉鎮四級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建設和完善企業調解組織建設,形成企業調解和區域調解全網絡覆蓋。通過三方聯動,督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和區域調解組織充分發揮矛盾化解和早期調解作用,努力將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形成較為完善的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促進首都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
(2)完善三方聯動的組織體系,落實工作制度。成立勞動爭議調解領導小組,由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任組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司法局局長吳任副組長,分管三方的副主席、副局長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總工會法律部,辦公室成員由三個具體分管部門的領導組成。建立例會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每年召開1至2次聯席會議,定期研究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開展情況,通報工作信息,制定協調配合的具體措施,確保工作目標的落實。要建立企業調解組織建設和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制度,堅持不達標的企業不能進入“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評選。三方各自業務部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加強信息溝通和業務協調,確保聯動機制正常運行,年內見到實效。
二、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市、縣、街道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強化調解職能。
(3)在市、區縣職工服務(幫扶)中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是本地區受理勞動爭議調解的專門機構,是三公司開展調解工作的載體,履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賦予的職能;各街道鄉鎮司法所、社保所、工會服務站作為基層調解組織,加強工作協調和業務聯動,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履行調解職能。勞動爭議發生後,可以先調解,也可以轉到區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
就地解決勞動爭議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強化基層調解的重要體現。把調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調解資源,創新調解方式,靈活開展調解工作,實行靈活簡便的調解程序,最大限度地把糾紛解決在源頭和基層。
(4)依法成立的各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制作的《調解協議書》與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履行。市、區、縣勞動仲裁機構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案件移送同級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先行調解;勞動仲裁移交的爭議調解成功後,可以制作勞動仲裁調解書;未達成協議的,仍由勞動仲裁機構按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間順序處理。
要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動員社會資源充實調解員隊伍,提高專業能力和調解水平,確保調解工作質量和效果。市、區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至少配備兩名“律師”作為專職調解員,並實行值班制度;街道鄉鎮司法所設立調解機構,調解員應當是“經過培訓的律師或司法工作者和工會工作者”。
三、加強和改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明確工作目標,切實發揮作用,形成區域調解和企業調解全覆蓋的網絡。
(五)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重要基礎,也是當前必須認真做好的壹項重點工作。已經設立調解委員會的企業應當依法調整和充實調解委員會人員,充分發揮其作用;未建立調解組織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企業調解組織:
1.員工人數不足100的,設置“勞動關系協調員”。“協管員”的主要職責是:依法掌握企業用工情況和勞動關系,與企業所在地的司法所、工會工作站建立工作聯系,提供企業相關信息,發生勞動爭議時積極配合協調工作;
2.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由工會主席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或者由雙方推舉的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企業調解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調解職能,建立目標責任制,盡最大努力解決企業內部的糾紛;同時,與當地“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建立工作聯系,如果員工不願意被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主動引導其到當地“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3.5000人以上的企業集團各局、總公司、工會要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中心和專職調解員,他們除了指導、協調系統內各企業的調解組織外,還可以在系統內進行調解,努力在系統內解決爭議;調解指導中心應與市壹般法律服務中心建立業務聯系,並可將爭議移交企業所在地的市或縣“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六)加強鄉鎮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實現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的目標。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鄉鎮勞動爭議組織應積極履行調解職能。轄區內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主動調解,工會服務站、社保所可以依托司法所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建立相互協調、工作聯動的制度,把勞動爭議預防和預警機制建設作為長期工作目標,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把工作重點向企業集中的村、社區延伸;各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要加強對所轄企業勞動爭議的排查,及時上報苗頭。
四、充分發揮各方優勢,明確各方責任和任務,為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提供保障。
(七)工會要在建立和完善職工網絡服務體系中,加強社會化維權機制建設和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實體化建設,進壹步推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立和完善,並通過制定具體工作措施,保證這些工作的有效開展。在市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持下,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和專業指導,在市司法局的支持下,以“購買服務”的方式組建“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和“職工法律服務律師誌願者”隊伍,為“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和職工法律援助業務提供專業支持和保障。市司法部門要推進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的組織和機制建設,在企業密集、勞動爭議較多的地區,在基層司法所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積極配合市總工會組建和壯大“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和“職工法律服務律師誌願者”隊伍,鼓勵和支持這兩支隊伍在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法律援助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並配合市總工會加強管理、監督和考核;工會開展的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的職工勞動爭議法律援助納入國家法律援助體系,統壹實行規範的法律援助經費補助制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全力推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制定具體工作措施,確保這項工作的有效開展;各級勞動仲裁機構要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業務指導,主動幫助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完善各項制度,規範調解程序,更好地發揮作用。三方將通過有效的工作聯動,全面推進我市勞動爭議調解制度規範化建設,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和首都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