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第14條至第21條明確規定了對海盜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公海公約》要求各國盡可能合作禁止海盜行為,並對海盜行為給出了明確的定義: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對另壹船舶或飛機或其人員或財產,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產實施的任何暴力、扣留或掠奪的非法行為。
《公海公約》在國際公約中首次對海盜行為進行了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參考。它還要求所有簽署國加強努力,遏制和消除海上搶劫。這對國際社會控制和打擊海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當時的爭論也很激烈,有國家對公約提出質疑。重點是“國盜”是不是海盜?
所謂“國盜”,就是軍艦和政府公務船,為了執行國家政策,襲擊航行在公海上的外國船只(主要是商船)。在前面提到的尼翁協議中,“國家海盜”也被視為海盜行為。
前蘇聯和壹些東歐國家認為,《公海公約》關於海盜罪的規定,不僅規避了1937《尼翁協議》中海盜罪的認定原則,而且也不包括他們所說的“國家海盜行為”。因此,這些國家對《公約》中的海盜定義有所保留。但是,他們的意見並沒有成為國際法的主流觀點。1973年2月,聯合國召開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因為各方意見分歧很大,但聯合國解決這些分歧的決心更大,這個會議開了九年,以1982和12結束。但這是值得的:這次會議最終達成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為海洋領域的根本國際法。
UNCLOS分為17個部分,有320條和9個附件。其中100到107條是關於盜版的。
《海洋法公約》對海盜行為的定義列舉如下:“下列任何行為構成海盜行為:
1.(1)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或乘客出於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對另壹艘船舶或飛機,或對另壹艘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產實施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2)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地方,針對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產;
2.明知船舶或飛機已成為海盜船只或飛機而自願參與其活動的任何行為;
3.任何教唆或故意便利第(1)或(2)項所述行為的行為。為了更具體地打擊海盜,國際海事組織(IMO)在1988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又稱《羅馬公約》)。締結《羅馬公約》的目的是打擊壹切海上恐怖主義行為和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為。因此,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盜行為發生地限定在公海不同,《羅馬公約》強調海盜行為發生地包括締約國的領海。同時,《羅馬公約》還要求締約國遵守壹些指導原則,以減輕被扣受傷船只的負擔,幫助調查海盜犯罪,提高相關國家制止海盜行為的合作水平,迅速解決引渡問題。
然而,《羅馬公約》也在兩個方面限制了締約國處理所列舉的非法行為的權力。第壹,《羅馬公約》締約國無權在他國領海攔截和檢查涉嫌從事海盜或恐怖活動的船只;第二,與任何國家在公海扣押海盜船的傳統權利不同,《羅馬公約》的締約國必須與這壹非法行為有直接聯系,才能在其領海扣押海盜船。為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羅馬公約》適用於各國特別是尚未加入該公約的國家的國內法,並敦促各國立法機關盡快制定相關法律,加大對危害海上安全行為的打擊力度,國際海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下設的國際聯合工作組經過認真討論和研究,於2001年制定了《海盜和海上暴力行為國內法範本》。
《示範法》共分四章,第壹章主要對“海盜行為”和“海上暴力”進行了界定;第二章主要規定了起訴海盜的管轄權和罪犯的引渡;第三章主要規定了對實施海盜和海上暴力的個人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的處罰措施;第四章主要介紹了突發事件報道的壹些問題。
《示範法》在界定“海盜行為”和“海上暴力行為”的基礎上,主要規定了起訴海盜的管轄權、罪犯的引渡以及對實施海盜行為和海上暴力行為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和實體的處罰措施。2002年6月5438日至2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了海事安全外交會議,通過了《安全公約1974》的壹系列修正案,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簡稱ISPS規則)。該規則規定:
1.客船(含高速客船)、油船、化學品船、氣體船、散貨船、高速貨船等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應當符合安裝自動識別系統、船舶永久識別號、連續簡要記錄、船舶保安計劃和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要求;
2.各締約國應檢查國際航行的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的要求。不符合規定的,可以采取檢查、延誤、扣留、限制船舶作業、拒絕船舶進港、驅逐出港、要求船舶駛向指定地點等強制措施。
3.經營國際航線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1974《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編制國際航行船舶保安計劃,指定並培訓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為其國際航行船舶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標簽,並申請船舶保安評估。
該規則於2004年7月1日生效。中國已經接受了該公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08年連續通過四項關於打擊索馬裏海盜的決議:
2008年6月2日通過的第1816(2008)號決議主要授權各國軍艦進入索馬裏領海,采取壹切必要措施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2008年6月7日通過的第1838(2008)號決議主要譴責索馬裏沿海的壹切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呼籲關註海上活動安全的國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部署海軍艦艇和軍用飛機以及與索馬裏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積極參與打擊索馬裏沿海公海上的海盜活動。
2008年2月2日通過的第1846(2008)號決議,主要決定從即日起將各國打擊海盜的授權延長12個月;呼籲聯合國在反海盜努力中發揮協調作用;呼籲所有國家建立打擊海盜的國際司法合作平臺;呼籲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向索馬裏及周邊沿海國家提供援助,幫助他們提高反海盜能力;呼籲其他有能力的國家派軍艦和飛機積極參與打擊索馬裏海盜;它還呼籲各國和區域組織協調努力,加強打擊海盜的合作。
65438+2008年2月65438+6月通過的1851(2008)號決議,主要決定授權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12個月內“采取壹切必要和適當措施,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呼籲有能力的國家和國際組織通過部署海軍艦艇和軍用飛機,積極參與打擊索馬裏海盜;鼓勵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建立合作機制,作為打擊海盜的聯絡點;呼籲建立打擊索馬裏海盜的區域中心,以協調信息,加強區域國家調查和起訴海盜犯罪的能力建設。
聯合國安理會的這些決議為國際社會共同打擊和懲罰索馬裏海盜提供了及時和必要的基礎。除了聯合國安理會的幾項決議之外,國際海事組織也在積極制定合作打擊海盜的行為準則。
65438+2009年10月26日至30日,西印度洋、亞丁灣、紅海沿岸的17個國家參加了國際海事組織在吉布提舉行的高級別會議,會上通過了合作打擊海盜行為準則。
《守則》簽署國同意根據國際法充分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通過國家協調員和區域信息中心分享和通報信息,攔截涉嫌從事海盜和海上搶劫的船只,確保逮捕和起訴嫌疑人,並向遭到海盜襲擊和搶劫的船只和人員提供援助。
吉布提會議還呼籲海事組織成員國和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為《守則》的實施提供經濟和技術支持。
該準則對該地區21個國家開放簽署,其中9個國家在29日會議結束時簽署了該準則。這九個國家包括吉布提、埃塞俄比亞、肯尼亞、馬達加斯加、馬爾代夫、塞舌爾、索馬裏、坦桑尼亞和也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