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海東市河湟文化保護條例

海東市河湟文化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湟文化保護,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海東文化軟實力,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湟文化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河湟文化是以黃河流域、湟水上遊和大通河流域的三江流域為中心的多元壹體的文化形態。

河湟文化是黃河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東地區是河湟文化的主要發源地、核心區和承載區。第四條本條例保護的河湟文化包括:

(壹)傳統戲劇、民間藝術、音樂、舞蹈、繪畫、雕塑、書法、民間文學、醫藥、體育等。;

(二)民間節日、傳統禮儀等民俗活動;

(3)河湟地區特有的語言;

(四)民居、服飾和用具;

(五)青稞酒、青繡、特色食品、農具等傳統工藝和制作技術,工藝美術珍品;

(六)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和少數民族村寨;

(7)紅色文化和革命史跡;

(八)歷史建築、城市遺址遺跡、傳統街道、歷史遺跡、傳統地名;

(9)反映河湟地區社會發展和社會變遷的重大歷史事件、典籍、檔案、聲像畫、手稿、口頭文化等資料;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河湟文化事項。

除上述規定外,法律、法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可移動文物及相關文化事項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河湟文化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保護、傳承、弘揚相統壹的原則,促進文化生態建設與自然生態建設相結合,文化保護區創建與文化轉化利用相結合,文化繁榮與民族團結進步相結合。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河湟文化保護工作,制定保護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目標體系並組織實施,促進河湟文化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融合。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湟文化保護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河湟文化保護的具體情況,履行保護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河湟文化保護職責。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保護河湟文化。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根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協助做好河湟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河湟文化保護及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具體實施河湟文化保護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統籌策劃各類民俗活動,弘揚河湟文化多樣性;

(3)推動河湟文化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培養公眾文化意識;

(4)研究河湟文化的保護,開發河湟文化資源;

(五)實施河湟文化保護與活化工程,開展河湟文化保護工程及相關示範區申報創建工作,推進生產性保護,促進文化資源優勢向文化產業優勢轉化;

(六)完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制,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規範文化市場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湟文化保護實施及相關工作。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和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湟文化保護工作。

市、縣(區)相關部門開展河湟文化保護活動,應當相互配合,統籌實施。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河湟文化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合理的經費增長機制。第十壹條對河湟文化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支持社會力量挖掘、整理和普及民族民間河湟文化藝術,繁榮少數民族文化。

鼓勵各族公民參與文化活動,欣賞河湟文化藝術成果,促進各民族間的文化交流。第十三條每年6月為河湟文化保護活動月。第二章保護措施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河湟文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規劃制定河湟文化保護措施。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湟文化數據庫。對新發現的河湟文化要及時納入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享受信息。重要的河湟文化資料和實物應通過數字技術永久保存。

  • 上一篇:郭是怎麽來的?
  • 下一篇:河北省的地方特產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