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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局處理的刑事案件

1,走私犯罪案件。比如與走私犯罪分子合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的案件。其他海關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以暴力、威脅方法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案件的;

2、走私、違法行政案件。

壹、海關緝私局辦理的走私犯罪案件

1.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緝私部門對刑法第151、152、153、154、155、347條規定的走私武器有管轄權。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走私毒品罪等案件的偵查、羈押、執行、逮捕和預審。

2.與走私犯罪分子串通,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的案件。

3、其他海關部門、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犯罪移交。

4、武裝掩護走私和使用暴力、威脅抗拒緝私的案件。

2.哪些人會被海關緝私局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壹般由偵查機關執行,公安局、檢察院直接辦理的案件也可以執行。

保釋候審人的義務。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逃避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並提交有關許可文件,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和進境境外運輸工具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以及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江河湖泊、船舶和運輸工具上的人員,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買賣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而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合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海關單證,與走私人合謀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便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貴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從境外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經批準用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在境內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或者直接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江河湖泊運輸、收購、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量較大,又無合法證明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為走私提供武裝掩護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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