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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在哪些方面指導法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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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對我國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發展和法治是當代中國的兩大主題,科學發展觀的豐富內涵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科學發展觀具有科學性、回應性和教育意義,是黨中央在總結和反思以往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政策的基礎上提出的科學指導方針,能夠指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包括法制建設實踐。當前,我們應該正確認識科學發展觀與法制建設的關系。壹方面,科學發展觀是指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科學理論;另壹方面,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追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五個統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和原則,必須通過法制建設來實現。因此,我們應該深入學習和準確把握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實質和指導作用,在我國法制建設中切實貫徹科學發展觀。

第壹,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是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

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價值觀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們黨領導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表明我們黨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 * *產黨執政規律的認識達到了壹個新的高度。[1]科學發展觀必須是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因為人的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本質,人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終極目標,人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人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

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以人為本,就是把滿足人的全面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圍繞人的生存發展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質文化產品、服務和制度保障,圍繞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因此,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中國法制建設所追求和實現的壹切價值目標,都是圍繞著這壹最高價值要求和取向。沒有以人為本,其他法律的價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沒有以人為本,依法治國就可能偏離法治的軌道。

人類政治文明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不僅是法律數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拓展,更是全社會對法律權威的推崇。最根本的表現是法律價值的轉變和創新,即法律對人的主體性、人的尊嚴和自由權利的確認和保護。以人為本的新發展理念為我國法制建設中法律的價值轉型和創新奠定了理論基礎。在依法治國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發展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堅持以人為本是中國法律發展模式真正改革的價值取向,是法制創新的標誌,將引領中國法制建設進入新階段。

二、科學發展觀對法制建設特別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在發展過程中更加註重統籌兼顧,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區域協調發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開發開放統籌發展,促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協調發展,促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協調發展。可見,統籌兼顧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著眼點。法律是各種利益關系的調節器。在全面發展過程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建立協調發展的機制,是促進全面發展的重要保證。同時,科學發展觀的“五個統籌”原則也對中國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發展觀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這將導致中國法制建設的新調整,特別是我們的立法重點,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這種調整在某些方面是局部的,但在某些領域是全面的。

比如,要通過制定壹系列法律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廢除舊制度強加給農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義務,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制度;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形成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完善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過立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維護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建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在生態立法方面尚屬空白,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將直接推動生態立法的進程。再比如協調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壹方面,要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加入世貿組織後使我國的法律更加開放,與國際接軌;另壹方面,要從現階段中國國內發展的實際水平和特點出發,使中國的法律真正成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和協調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大統籌發展模式對我國法制建設特別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進壹步發揮和強化法律的整體協調功能,通過法律在社會調節、資源配置和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協調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才能最終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實現和諧社會。

第三,科學發展觀進壹步凸顯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以人為本”作為科學發展觀的精髓和靈魂,具體是以公民權利為基礎的。因此,以人為本的法律表現就是強調對公民各種具體法律權利的高度關註。司法機關作為法律的維護者和執行者,在保障和促進人類發展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通過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民正常的社會和家庭關系,制約公共權力,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救助和保護弱勢群體,穩定公民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基本行為,最終幫助人實現全面發展。同時,通過懲治侵權人,依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進行法律制裁,為公民提供司法救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將進壹步凸顯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是解決糾紛、化解糾紛、化解矛盾、調整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特殊事業。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顯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以人為本理念具有重要意義。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也要求我國司法機關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使司法救濟惠及全體社會成員。這樣就對我國主要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貫徹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高度重視在各項審判中依法保障人權。在刑事審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現代司法理念,堅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未界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宣告無罪。在民事審判和執行中,還應采取簡易審判程序、照顧弱勢群體、適度原則等人性化措施。

同樣,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必須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檢察機關將訴訟監督貫穿訴訟全過程,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此外,檢察機關還必須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護,開展嚴肅查處國家機關侵犯人權案件的專項活動,重點查處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在押人員、破壞選舉和嚴重失職等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這樣,以人為本的文明理念讓司法更加親民,讓人們感受到司法的力度、溫度、剛性和柔性,從而真正彰顯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科學發展觀在相關法律制度中的體現

今天,法律和法理學正在發生變化。傳統的對法律和法理學的狹義理解不利於法理學的發展和法制建設。只有樹立正確、科學的發展觀,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法學研究才能更好地反映制度發展變化的需要,使法律制度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功能,就必須改變傳統的法律觀念,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結構性改造。法律的發展和法理學的發展都主要是由問題驅動的。事實上,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傳統法學理論在解釋許多復雜的新興問題時存在壹些困難,因此需要經濟法理論等現代法學理論做出相應的解釋。下面主要結合經濟法來談談科學發展觀在相關法律制度中的體現。

如果說傳統的部門法對於局部和靜態問題的解釋力和決定性更強,那麽對於整體和動態問題的解釋力就更弱了。經濟法所包含的相關法律制度處理的是壹系列“不平衡的二元結構”,既要解決總體的壹般均衡問題,又要解決發展中的不平衡問題,還要在現實差異的基礎上保證實質上的平等和公平。由於經濟法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的功能,所以發展觀也體現在具體經濟法體系的形成過程中,同時也表現在經濟法理論的發生論、本體論、價值論、規範論、運行論等各個領域。比如,從經濟法的價值論來看,經濟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價值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同時,經濟法的目的包括經濟目的和社會目的,涉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經濟法的最高目的是經濟和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3]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可見,從整個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到具體的目的體現,都離不開壹定的發展觀。

在經濟法領域落實科學發展觀,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反壟斷法,規制公用企業濫用優勢,限制行政壟斷,建立有效的競爭秩序,最終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觀與反壟斷法在價值追求、根本目的、最終目標和基本原則上是壹致的。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內核。

科學發展觀還體現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上。有學者指出,社會法應該兼顧社會和經濟,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由此,在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實現中,應註重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從司法、行政和社會層面構建法律保護機制。我們還應該根據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和原則,分析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形成的原因和表現,制定分別適合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法律,如農業現代化促進法、小城鎮法和就業法,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體系,縮小城鄉差距,最終實現城鄉協調發展。

科學發展觀尊重人與自然的關系,其目標是建立人與社會、經濟與生態和諧發展的秩序。因此,科學發展觀也體現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中。在這方面,發達國家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面有成功的經驗,我們可以借鑒,以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還應通過對地方立法影響評估制度的研究,提出指導地方立法的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思路,並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環境領域及其相互關系中設計相應的評估制度。需要指出的是,當前環境保護立法存在各種誤區,如重視資源開發利用,忽視資源價值提升,重視產品生產者責任,忽視消費者責任,重視國家責任,忽視社會其他部門責任,重視城市環境治理,忽視農村環境保護,等等,必須及時扭轉。因此,在社會主體權利義務壹致的平臺上,把握經濟發展和生態平衡的全局,完善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環境資源法律制度。

在中國過去的法律體系中,很少關註經濟和社會發展。歷史經驗壹再表明,當我們普遍不重視發展問題、忽視或漠視發展問題時,就會直接影響相關制度建設。環顧世界,各國在追求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發展觀,並且由於這些發展觀的側重點不同,會對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其中,正確、科學、先進的發展觀將對法制建設產生積極而巨大的影響,並將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中得到有效的體現。當前,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我國法制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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